XX公司锅炉分项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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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锅炉分项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锅炉分项安全管理。3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3.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3.1.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且 至少每月组织单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锅炉进行一次安全大 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3.1.2 当锅炉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3.1.3 负责对司炉工、水处理人员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单位安全生产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检 查。3.1.4 参与单

2、位锅炉维修、改造验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搞好 锅炉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水质检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 安全检查工作。3.1.5 负责单位司炉工、水处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锅炉 、 水处理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安全作业知识,并负责组织司炉工、水处 理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考核和复审换证工作。3.1.6 负责锅炉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的鉴定送 检工作。3.1.7 负责锅炉的使用登记及锅炉出厂资料、日常使用状况和检查 记录、安全附件和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的鉴定报告、锅炉检 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收集、送档工作。3.1.8 负责单位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

3、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检 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所发现隐患的治理工作,并 负责书面报告整改结果。3.1.9 负责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起草、演练工作。3.2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3.2.1 严格遵守岗位纪律,持证上岗,上班时间不脱岗、不串岗、 不睡岗、不打闹,不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有事离岗要请假,并报告 领导安排他人替班。3.2.2 正确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所有设备、炉体、安全附件、测量 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3.2.3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 平,加强岗位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勤检查、勤调节,将各项指标控制 在规程指标范围内,实现高质、高产、低耗、低污

4、染,安全运行,文 明生产。3.1.4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 理规定,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3.1.5 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 、 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 行情况,交班时要核对日报记录、清点用具。3.1.6 按时、如实填写记录报表,字迹工整,清洁无污,不得随意 涂改。3.1.7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 时报告值班调度、单位负责人。3.1.8 搞好岗位卫生,消除跑、冒、滴、漏和不安全因素,文明生 产。3.1.9 劳动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和消 防

5、、气防、电讯器材。3.1.10 发现问题或生产不正常时应积极处理,并及时和值班调度 人员汇报事故状态,要坚守岗位,正确判断,果断处理。紧急情况可 先处理后汇报。3.1.11 对任何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3.1.12 服从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 本职工作。3.3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3.3.1 严格遵守岗位纪律,持证上岗,上班时间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打闹,不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有事离岗要请假,并报告 领导安排他人替班。3.3.2 上班时间不准穿高跟鞋,劳动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持证 上岗,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3.3.3 对仪器仪表、设备

6、要加强保养,保持岗位清洁,搞好文明 生产。3.3.4 经常巡查分析取样点,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能解决的 问题及时向带班负责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3.3.5 如实填写记录报表,字迹工整,清洁无污,不得随意涂改。3.3.6 岗位记录本不得缺页,内容齐全。报表书写后及时放回报 表夹。原始记录表不得撕扯,不得重抄,不得弄虚作假。3.3.7 分析室、试验室内必须保持整洁。3.3.8 一切废旧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要按规定地点存放、 处理。3.3.9 分析试验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水、电,并处理好仪器和药品。3.3.10 发现水质不合格或仪器仪表损坏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通知生产管理部门或有关负责人

7、,并作好记录。3.3.11 负责学员、培训、实习人员的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护工作。4 锅炉巡回检查规定4.1 为了使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班长为主按以下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4.2 检查上煤机、冷渣机、二次风机、一次风机、引风机是否正 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度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 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4.3 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4.4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4.5 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 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4.6 查袋式除尘器是否漏风。4.7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4.8 检查安全

8、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 号有无异常变化。4.9 检查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4.10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 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5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规定5.1 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 护修理。5.2 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5.3 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5.3.1 一只水位表下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 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5.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晰及时更换;5.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5.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

9、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5.3.5 检查、维修上煤机、冷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 给水泵等;5.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5.3.6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5.4 对安全附件试验校验的要求5.4.1 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气或放 汽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5.4.2 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 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校验后铅封。5.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 超压联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5.5 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记录,锅炉 房管理人员应定

10、期抽查。6 司炉工交接班规定6.1 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管理运行情况。6.2 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优 质管理运行正常。6.3 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 离开工作岗位。6.4 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6.4.1 五交是6.4.1.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6.4.1.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联锁装置,灵敏可靠;6.4.1.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6.4.1.4 锅炉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6.4.1.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6.4.2 五不交

11、是:6.4.2.1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6.4.2.2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6.4.2.3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6.4.2.4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工;6.4.2.5 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6.5 每次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6.6 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方面的指令。6.7 交接者在交接记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有接班者 负责。7 水处理人员交接班规定7.1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 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7.1.1 水处理设备正

12、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7.1.2 锅炉碱度、PH 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7.1.3 化验仪器、下班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7.1.4 工作室内清洁卫生,物品排放整齐;7.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7.2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7.3 没有办理手续,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7.4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 接情况介绍。7.5 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 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接班。7.6 接班人员未按时接

13、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 开工作岗位。7.7 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 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 项目。8 锅炉水质管理规定8.1 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 不准投入运行。8.2 严格执行 GBl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 GB/T 12145-1121212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8.3 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 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8.4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 、 PH

14、 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8.5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 2 个小时测定一次硬 度,PH 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 24 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 值 及及磷酸根。8.6 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枣庄市特检院考核合格后,才能 进行水处理工作。8.7 对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订操作规程,并认真 执行。8.8 水处理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8.9 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 按规定保管使用。8.10 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 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程度

15、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8.11 中心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8.12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9 锅炉房安全保卫规定9.1 锅炉房是动力单位水汽工段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 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有关领 导批准,不准入内。9.2 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和巡回检查规定。9.3 非当班人员,未经值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 烟风电机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上岗操作。9.4 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 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

16、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 物。9.5 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 人巡检。9.6 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为它 用。9.7 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10 锅炉房清洁卫生规定10.1 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 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10.2 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10.3 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10.4 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10.5 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

17、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10.6 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 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11 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培训考核规定11.1 司炉工培训考核规定11.1.1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 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11.1.2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 合同制工人。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 规定执行。11.1.3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 碍从事司炉作业的

18、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 应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1.1.4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 公司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11.1.5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枣庄市特检院统一组织。或经枣庄 市特检院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 成绩须报枣庄市特检院审核。11.1.6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多年以 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为主。11.1.7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选取命题。11.1.7.1 理论部分11.1.7.1.1 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

19、知识。11.1.7.1.2 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11.1.7.1.3 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11.1.7.1.4 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11.1.7.1.5 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11.1.7.1.6 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水处理方法。11.1.7.1.7 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11.1.7.1.8 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11.1.7.1.9 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11.1.7.1.10 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11.1.7.1.11 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11.

20、1.7.2 实际操作部分11.1.7.2.1 锅炉起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 、 压火、停炉等操作。11.1.7.2.2 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11.1.7.2.3 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11.1.7.2.4 反事故演习。11.1.8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枣庄市特检院 签发司炉操作证。11.1.9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 4 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工作仍由枣庄市特检院组织进行。11.2 水质化验员培训考核11.2.1 水质化验员应具备的条件水质化验员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 水质化验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

21、工作,应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11.2.2 水质化验员应持证上岗;考试一般应由枣庄市特检院统一 组织。或经枣庄市特检院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 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枣庄市特检院审核备案。11.2.3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同的化验员,由枣庄市特检院签 发化验员上岗证。11.2.4 对取得上岗证的化验员,一般每 4 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 审工作由发枣庄市特检院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12 定期报检规定12.1 锅炉的定期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在锅炉定期检验周期前一个月内向枣庄市特检院锅检所填 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12.2 锅炉外部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

22、础上进行。单位应做好锅 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他准备工作。检验人员进行外部运行 状态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12.3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 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 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2.4 上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时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12.5 在岗司炉工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锅炉相适 应;当班司炉是否都在岗位上;12.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八项管理规定是否齐全并 切实执行;六项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认 真;12.7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

23、否畅通。13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重点检验的项目13.1 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13.2 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 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以及过热器管等。13.3 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 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 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 片焊缝及胀接管端。13.4 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 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 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

24、排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锅壳与砖衬接触部位。13.5 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 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13.6 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13.7 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13.8 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 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 管。14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项目14.1 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 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检验后由检验员进 行铅封。14.2 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 水旋塞处有无渗

25、漏现象。14.3 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14.4 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 靠。14.5 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14.6 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14.7 排污阀是否渗漏。15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15.1 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所有有关锅炉的 原始安装资料移交公司资料室进行立卷、归档;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理 由将锅炉档案、资料等据为已有。15.2 应归档的锅炉资料范围(1)、锅 炉 图 纸 ;( 2)、锅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3)、 锅 炉 及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4)、锅炉强度计算书;(5)、锅炉安装维 修单位出具的竣工图

2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6)、锅炉使用登记 证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告知书安装维修质量证明书及原始资料;(7)、 水质化验记录;(8)、司炉工交接班记录;(9)、应该归档的各种管理 规定;15.3 锅炉资料借阅 锅炉资料借阅应输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不得遗失或涂改,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5.4单位还应建立健全锅炉使用的技术档案15.4.1锅炉的使用登记证;15.4.2原始设计、制造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书、竣工图 纸、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书);15.4.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15.4.4使用资料15.4.1锅炉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

27、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15.4.2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15.4.3锅炉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15.4.4锅炉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15.4.5锅炉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15.4.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16 锅炉运行安全操作规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检院发给的 操作证,才能顶岗操作。学员和实习人员必须由师傅带领。16.1.2 锅炉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符合技术规定要求。16.1.3 锅炉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16.1.3.1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在压力表刻度盘上划红线,标 明最大工作压力;16.1.

28、3.2 新装、移装、长期不用和大修后的锅炉,其安全阀必须 校验。运行锅炉的安全阀,每周应作一次超压放汽试验;16.1.3.3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水位表要保持 清晰、明亮,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每班冲洗水 位表不少于 2 次。两只水位表的指示应一致;16.1.3.4 排污阀严密不漏,排污每班不少于 1 次。连续排污量应 根据水质化验情况决定。16.1.3.5 高速安全阀、冲洗水位表及压力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 侧面,不得站在排汽方向。16.1.3.6 炉膛不得在正压下运行。16.1.3.7 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给水和炉水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运行的锅

29、炉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作内外部 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新安装、大修、移地安装和停炉一 年以上的锅炉,运行前,应进行水压试验。16.1.3.8 禁止在有压力和水温较高的情况下,检修受压元件。不 得在压力高于 0.3 兆帕(3 公斤力/平方厘米)的锅炉上从事检修工 作。16.1.3.9 锅炉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内加水,应紧急停炉。16.1.3.10 烟尘排放应控制在 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的规定以内。16.1.3.11 检查和检修锅炉内部a.工作前,必须将该炉所有的汽、水和排污管与网路隔断,加上 盲板,并挂上警示牌;b.检修人员如需进入汽包(锅筒)内部工作时,应先打开人孔和

30、集汽箱孔,通空气对流后,方可进入,外面专人监护,并注意不得把 工具、物件等丢在汽包内。16.1.4 进入烟道和燃烧室工作,应先行通风,设人监护,注意防 爆、防火、防中毒。16.2 锅炉点火、升压、供汽16.2.1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16.2.1.1 检查炉墙、拱顶、水冷壁、联箱、汽包、省煤器、空气 予热器以及看火孔、人孔、吹灰孔、防暴门、灰渣门等,均应完好。 对汽包、炉膛、小煤器、予热器、风道、烟道检查完毕,确定无人无 杂物后,应将人孔、炉门关闭;16.2.1.2 检查水、汽烟、风系统的阀门及挡板,应严密、灵活, 开关位置正确;16.2.1.3 对引风机、送风机、给煤机、冷渣机、油泵、水

31、泵等进 行检修检查,都应处正常状态,盘车试验后,进行分部试运转。16.2.2 锅炉加水到最低许可水位即可点火,点火升压要做到:16.2.2.1 启动引风机 5 分钟以上,排走炉内和烟道内的残余气体。 如无引风机,应打开烟道自然通风 30 分钟以上;16.2.2.2 点火时,引火材料以木柴为宜,不得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16.2.2.3 点火后,燃烧要缓慢加强,使锅炉各部受热均匀。升压 要缓慢,时间不少于种类锅炉的允许规定;16.2.2.4 汽压升到 0.050.1MPa 时,应冲洗水位表;16.2.2.5 汽压上升到 0.10.15MPa 时,关闭排空阀,复位抬起的 安全阀;16.2.2.6 汽

32、压上升到 0.20.3 兆帕(23 公斤力/平方厘米) 时,冲洗压力表导管,并检查和拧紧人孔、手孔、法兰接头处的螺栓; 同时对锅炉筒联箱进行短时间放水一次。放水时,应注意锅炉水位不 得低于最低许可水位线。16.2.3 供汽和并炉16.2.3.1 供汽、并炉前应在冲洗一次水位表,维持较低水位,并 打开连续排污阀 1020 分钟,以排掉炉水表面的悬浮物;16.2.3.2 当汽压升到比工作压力低 0.05MPa 时,方可送汽或并炉。 开启阀门应缓慢,注意汽流声音,注意疏水,防止水击;16.2.3.3 单台锅炉运行,送汽时应按暖管规定运行暖管;16.2.3.4 并炉后,沸腾式省煤器的循环管阀门应关闭。

33、非沸腾式 省煤器应开启省煤器的主烟道挡板,关闭旁路烟道挡板。16.3 正常运行:16.3.1 炉膛应保持负压运行。16.3.2 锅炉水位应稳定在正常水位2030 毫米范围内,不得低 于最低许可水位,不得高于在最高水位。供汽时,水位表的水面应有 轻微上下波动。如无波动,则水位表可能堵塞,要迅速冲洗。查明原 因,及时处理。16.3.3 锅炉压力应保持稳定,严禁超压运行。16.3.4 根据锅炉负荷变化情况,及时高速燃烧,以保持锅炉汽压、 汽温稳定。16.3.5 锅炉受热面应按吹灰程序定时吹灰。16.3.6 定期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操作排污阀应戴防 护手套,不得加杠杆强行扳动。16.3.7

34、运行中,操作人员应定期对锅炉各部位及附属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16.4 停炉16.4.1 停炉压火:16.4.1.1 停止给煤,停止鼓风和引风,将火用煤压好,关闭风门。 若为振动炉排,灰门不应严密关闭,防止电机过热;16.4.1.2 关小炉门和烟道门,保持炉内自然通风,保持锅炉正常 水位,停炉 1824 小时后待水温降到 70以下时,方可放水;16.4.1.3 停炉时注意省煤器出口水温,应在许可范围内,防止温 度过高,导致省煤器内的水汽化;16.4.1.4 长期备用的锅炉,停炉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干法或湿法保 养,防止锈蚀。湿法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不超过两个月的锅炉。16.4.2

3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炉:16.4.2.1 严重缺水,关闭水位表的汽门,进行“叫水”试验 后 , 在水位表中仍看不到水位时;16.4.2.2 严重满水,锅炉内水位超过水位表可见部分,经放水, 水位仍不下降时;16.4.2.3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安全时;16.4.2.4 所有水位表或安全阀损坏;给水设备全部损坏时;16.4.2.5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时。16.4.3 紧急停炉应做到16.4.3.1 立即停止给煤,停止送风和引风,将炉火清除或用砂子、 煤复盖压火。禁止向炉膛浇水;16.4.3.2 注意保持锅炉水位正常。若为满水事故,要注意放水; 若因严重缺水事故而紧急停炉,严禁向炉内加水。17 附则17.1 本制度由机动部起草,解释、修订权归机动部。17.2 本制度为首次发布,试行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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