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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 故 管 理 规 定 QG/JCA 0022010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事故管理。一、管理职能由安委会负责统一对公司各类事故进行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稳定供气。二、管理内容与要求1、事故管理(1)企业的事故管理,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安全总监负责,按各类事故的业务分工,由各级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管理。(2)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生产事故、断气事故、用户用气事故、施工现场事故、质量事故、损坏管道设备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事故等。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2、情况,将事故分为未遂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3)未遂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质量安全部组织调查,调查情况上报安委会决定处理意见。发生重大事故时 ,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上报和处理。(4)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初始调查。再由质量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安委会研究确定处理决定。交通运输事故由安委会为主负责处理,公司办公室配合进行;生产事故和断气事故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初始调查;用户用气事故由客服中心负责初始调查;施工现场事故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初始调查;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调查;治安事故归口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 ;生产工伤事故由发生工伤部
3、门进行处理;管道被损坏事故或工商业用户发生的燃气事故归口安委会协助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各部门提交的事故报告应如实反映出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2、事故的定义(1)生产事故:指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或岗位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损失的事故。(2)断气事故;指因管道及设备故障或调度指挥不当造成的停供气事故;用户用气事故;指因居民用户使用不当或违规用气造成的事故;施工现场事故;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对居民造成伤害的事故;损坏管道设备事故;指因管道及设备受到人为损坏而发生泄漏或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质量事故:指生产在用设备 ( 如阀门、
4、管道、调压箱、仪表、压力表等 ) 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购入生产设备、主设备、整体设备、配件、零件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电器、设备检修不符合检修质量标准,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保管不善而变质;采购的物资、劳保、材料不合规格要求影响生产、检修、抢险抢修、施工安装等造成损失的事故。工程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机械故障,发生车辆冲突、刮擦翻车、撞辗伤人的事故。人身工伤事故: 指职工在从事生产劳动与生产有关的工作中,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而停止工作,并经市级以上医疗部门检查确诊者。(8)自然事故 :凡属
5、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9)未遂事故:凡是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已构成上述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所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中止或者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系指发生轻伤事故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2)较大事故,系指发生重伤事故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3)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者。(4)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5)特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
6、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者。(6)生产及断气事故的划分: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生产间断4小时以上。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电力供应间断3060分钟以内者。门站、配气站停止供气在2小时以下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生产间断5昼夜以上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者。电力供应间断60分钟以上者。重点设备生产间断1昼夜以上者。门站、配气站停止供气在2-8小时以内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20000元以上者。门站、配气站停止供气超过8小时以上者。(7)交通事故分类,按国务院第 89 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划分。4、
7、工伤事故的划分(1)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2)凡执行公司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算工伤事故。5、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事故时,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而后逐级上报,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停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用快速办法向公司领导报告,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2)发生事故时,按有关规定归口上报处理。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建委等主管机关,如事故状
8、态仍在继续发展扩大中,除积极组织抢救外,公司领导要在两小时内用快速方法向市领导机关报告。 (3)质量安全部要根据事故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并填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时间,一般事故最迟不超过十天,重大事故最迟不超过十五天,上报公司安委会。由安委会决定事故处理意见。(4)发生事故时,可用电话报告安委会、调度室,火灾事故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 119 。(5)对多人、重伤、死亡事故、重特大火灾、爆炸以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均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后三十天之内呈报上市里有关机关。(6)凡因工负伤人员,一月内尚不能确诊为重伤者,仍按轻伤事故统计,但一月以后,由轻伤造成重伤,或
9、由重伤造成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按专题报告。(7)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要确定有没有人员失误责任。(8)凡职工因本人责任发生事故上报为工伤的,按规定,要追究事故发生部门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9)对事故报告必须认真严肃对待,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负伤部位、伤情、原因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期上报。不得无故拖延上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上报。如果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上报,可事先讲明原因,否则除责成补报外,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6、事故抢救和现场指挥(1)一般性事故发生时,由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指挥维护现场秩序,积极组织指挥抢救,防止事
10、故扩大和发生意外,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安委会。(2)凡发生燃气泄漏等较大大事故时,接到报警,维修抢险队必须在二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必须尽快赶到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直接负责指挥。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生产、安全、工程、客服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协助公司领导搞好事故抢险指挥工作。参加抢救事故人员要严格纪律,服从命令。首先要关闭阀门切断气源,抢救受伤人员,紧急疏散人员,设立警戒区,避免火灾或爆炸恶性事故发生。不许擅自蛮干和冒险行动,要尽可能的减少事故损失,避免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和拍照,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3)发生紧急较大事故,应及时上报,请示市有关部
11、门调动社会抢险力量。7、事故调查和处理(1)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和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弄清事故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是故障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和严肃处理。对未遂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但也要查明原因,查清工作失误责任人,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恶性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岗位操作工人、技术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公共危害的,请求市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妥善处理复杂的事故赔偿等事宜。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为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
12、,质量安全部要认真执行事故档案管理规定。不论那类事故资料都要整理成册。对事故分析调查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结果、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妥善保管。(2)事故的处理依照贤达集团公司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一切违反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查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惩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对错误认识态度等情况,令其经济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般事
13、故可由事故部门讨论提出部门意见,经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属于重大事故,应由事故专案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查签暑意见,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凡属责任事故,应分清事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以及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人员。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管理混乱,不进行安全教育,未健全安全制度,安全设施不完善及违反有关规定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等所造成的事故,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对发生事故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假报情况,隐瞒真象,嫁祸于人,以及不积极组织抢救,扩大事故者,要加重处理。8、奖励(1)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消防条例,法规成绩突出者,可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防止事故和抢救事故表现好的或立功的部门与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 ,报公司批准 , 可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三、检查与考核1、 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2、由安委会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各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3、各部门负责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对班组、安全员和事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四、其它 1、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安委会提出。本标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