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794000 上传时间:2023-03-2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 姓 名: 刘鹏飞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08 指导教师: 陆红 职称: 副教授 2007年 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刘鹏飞 指导老师 陆红摘要:本文以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大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为研究背景,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兴起是因为公司法人制度建立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格局被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所打破,但同时股东有限责任又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其规避债务的工具。这一现象不仅使社会的

2、公平、正义观念扭曲,而且也使得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然而,传统的契约法、侵权法又无法周延地维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The Summarize on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system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PengfeiTutor LU hongAbstract: This text with this company law of the company independence personality and t

3、he shareholder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of two greates. sill for study background,the rise which thinks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system is because thecompany legal person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the investor and creditorbenefits balance of the structure and form be abused the company inde

4、pendence personality by the shareholder of behavior break,but in the meantime shareholder limited liability again abused a company personality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for the shareholder,become the tool that its rules dodges creditor.This also makes the company creditor and social public benefits

5、be subjected to damage at the time of making the equity,justice idea of society distort.However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tort law again cant protect the creditor benefits effectively,therefore,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system appeared.Key words: Company Independence Personality; the Shareh

6、older Limited Liability;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的形成(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词语考察1比较法上的考察。在美国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认的名称呈多样化特点,通常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公司性之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ness)、“公司实体之否认”(Disc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公司虚构物之否认(Discard of the Corporate Fiction)”。而

7、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这一术语还被形象地表述为“傀儡”(Puppet)、“代言人”(Mouthpiece)、“代理人”(Agent)“另一个自我”(Alter Ego)、“另一个同一体”(Alter Idem)、“化名”(Alias)、“披风”(Clock)、“替身”(Stooge)。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认为,当公司人格被不正当使用(Improper Uses)以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法律应据此将公司视为个人合伙,此时公司的人格便被否认。笔者认为,这一术语在美国法院中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因为美国对该制度的开发态度,另一方面也是法官的创造性使然。在英国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认多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罩”(L

8、ifting the Corporations Mask)、“撩去公司面纱”( 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英国学者认为,该规则是法院为了弄清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现实,而将公司人格独立的原则丢弃在一旁,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15在德国法上,公司人格否认一词常以“Durchgriff”或“Mibachturg”两词指称。“Durchgriff”本意是指“穿过而抓住”,喻指债权人穿过独立的法人实体,向其背后的股东追偿债务。因此,该理论也被学者称为“直牵”责任或“

9、责任贯彻”。“Mibachturg”则被视为“蔑视”、“轻视”之意,在特定情形下“轻视、蔑视公司人格”。 2289也有学者认为,德国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也被称为“责任透视理论”,并对日本的“法人格滥用理论”形成了很大影响。3357在法国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通常被称为“财产独立性的滥用或法人格的滥用”(abus de 1 autonomie patrimoniale ou 1 abus de la personale morale)。3357日本的司法实践中称之为“法人格剥夺”,理论上也称之为“公司形骸化”或“法人格否认”。也有学者认为,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在日本又被形象地称作“透视”

10、理论。2学理上的考察。在我国学界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采用日本学者的提法将之称为“公司法人人格法理”。言其法理主要因为该规则是从司法判例中归纳而来,而“法理”又是判例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有学者直接以“揭开公司面纱”的称谓来进行研究。557还有学者将其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6288也有学者称“公司人格否认”。 714在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制定法渊源中尚未有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则,但在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并将此规则概括为“滥用公司人格”和“公司人格否认”,可惜该解释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11、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笔者认为应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而不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因为前者已成为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法上的统一称谓,并且符合国内的语言习惯,而后者是从日本的研究文本中直译过来,使用起来较为拗口。言其制度而不称为法理,是因为随着司法判例的反复运用,有些规律性的规则已被不少国家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因此,现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研究现状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成文法渊源,同时也有着众多的判例实践的积累,该规则已形成为阻止公司人格滥用的综合性制度。然而,有一点不容忽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语也极易产生与其本意不同的理解,如有学者便称:“公司人格否认

12、制度,直意的理解,只能视为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制度,换句话而言,应当理解为公司失去法人人格的制度”, 8304 也有学者提出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广义理解,既包含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也包含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的人格加以否认。(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日本学者森本滋的解说身为精辟:“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实否认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994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在由公司形式所竖

13、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10112故有学者主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称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更为准确。他们认为公司独立的人格与公司独立的责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实际上,揭开公司面纱后,看到了公司背后控制股东违反公司的规定,操纵公司为己牟利的行为本质,找到了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实现了该制度设立的目的,而并未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也无需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 10112各种观点各有倾向、各有所长,但是笔者认为日本学者的观点在我国更具生根的基础,操作性也更强,因为日本和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并且我国在立法

14、的过程中借鉴了很多德国、日本的观点。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研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外适用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的法律适用。该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间:第一时期是19世纪末至1910年左右,这一时期该法理的适用重点在于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特性诈害债权人12114,其判例主要集中在三种类型上:一是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二是利用公司回避契约义务,三是利用公司诈害第三人;第二时期是1910年至1939年左右,其重点在于避免企业集团结合导致股东及债权人受害,而形成“不公平结果”。 12197之后,“不公平结果”又演绎成股东的“完全控制”,即公司成为股东完全控制之

15、道具;第三时期是1939年迄今,这一时期扬弃了自第一时期以来,一直以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为同一人格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由该理论衍生出来的道具理论,而以更为弹性且实益的“公正”、“衡平”以及股东对债权人忠实义务的理论相取代。12151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母子公司的形态越来越普及,再用第一、二时期的理论,无法解决此时产生的问题。应该说美国是当今世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发展最先进,适用最广泛的国家。但因为其适用的判例很多,而判决中的用语又各异,且法院对个案的解决,又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加之不同时期的理论又不尽相同,以致“若以同一认定标准去适用不同时期所发展之不同情事时,则必将无法解决问题或产生误导结论之

16、处”。 12156所以,可以说在美国,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领域最为复杂,以至于法官评论道“全部问题仍然被裹在暗喻的迷雾中”。 16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国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英国适用该制度较为谨慎与保守,理论探讨及重视程度也不如其他国家,究其原因大概与该国根深蒂固的公司人格独立的“实体法则”有关。984但在英国该制度的适用还有一大特色,即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该制度作出规定,以免司法审判权的滥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1985公司法第24、458条、255条及附表10a的规定,1969年财产法第6条及1986年破产法213-215、327条。也有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远比我们想象的

17、丰富而深广得多,体现在公司法、破产法、董事资格取消法,甚至财产法及上百个经典案例中,涉及多个主题”。事实上后一种看法是将董事、经理对公司债务承担补足资产责任、连带责任的情况也归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因为英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拘于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情形,只要“公司不真正具备独立人格或其独立人格可以被合法地漠视,”或“独立人格的界限被跨越”,就可视为揭开公司的面纱。37例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公司欺诈经营的任何参与者包括董事,都要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承担补足公司资产以清偿债权人的责任。应该说在众多情形中,责令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一同对债务人承担责任是英

18、国公司制度的又一大特点。同时,通过破产法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对滥用公司人格者的规制不再局限于公司法中,其范围也不再限于股东之中,确实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但毕竟这不等同于我们所研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很多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其它制度予以解决,大可不必都放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德国和日本的法律适用。德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适用于一人公司之中,在此之前,即使是一人公司,德国民法从通说到判例都固守公司与股东人格各异的原理。此后,该制度在判例中被广泛运用于多种场合,如股东与其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认可与否。这一阶段德国法院在否认公司人格时,大都参考生活现实

19、、经济必要及实际效力,通过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来决定是否揭开公司的面纱。18146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研究的深入,德国法学理论界逐渐形成了法人的形式因其背后的自然人不仅客观上而且主观上被滥用,如规避法律、回避契约义务或欺诈第三人,而被否定的理念共识。之后,其主观滥用论也转向客观滥用论。1922应该强调的是,即便如此,德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仍是非常严格的,除公司股东与公司背离分离原则外,还需有股东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日本虽于20世纪50年代从美国的判例法上直接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关于该制度学理上

20、的研究却受德国学说的影响甚大。这大概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相似的法律背景及思考习惯有关。日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主要运用于公司人格纯粹形骸化及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两种场合。4对两大法系关于该制度法律适用的评价。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有如下特点:该制度虽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但前提首先是承认法律实体观念,只是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因此独立实体法的这种变通是非常有限的与其说是对公司实体特性的一般性否认,毋宁说它恰恰是对这一“独立实体”内涵的严格恪守。法院的态度并不一致,人们不能依据法院在一个案件中的判决对法院态度作出较准确的预测。德国、日本包括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对该制

21、度的适用则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力图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类型化;为其寻找成文法上的法理依据,以严格该法理适用的构成要件,从而为避免该制度的滥用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如果能在契约、侵权等现行法规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适用该理论。(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1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在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各领域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目标;其次则要求公司实体通过两个测试,即(1)股东的行为表明他们在进行活动时从未对公司实体的“独立性”加以考虑。并且(2)一旦法院不否认公司实体将导致不公平。20286这种开放性的标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空间非常大。2大陆法系学者的观点。与美国不

22、同,大陆法系国家力图将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类型化,以防止该制度的滥用。如有的日本学者主张,法人格滥用的要件为:(1)法人格的利用者对公司具有实质的支配力;(2)法人格的利用在客观上不被社会观念所容许;(3)能够主张该法理适用的人不能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仅限于其对方当事人及继承该当事人地位的人;(4)仅限于交易行为。21 82-853我国学者的观点。我国学者显然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对此研究也颇为深入。如有学者主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成立要件有三:(1)外在控制关系;(2)外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3)利用所控制的公司进行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20286有的学者认为,适用要件有四:(1)严格责任

23、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导致严格责任的行为的内容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3)导致严格责任的损害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4)主观上应有股东的故意。也有学者认为,构成要件为:(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2)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3)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4)股东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主张人格否认。(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相对应的。由于缺乏成文法的系统规定,一般都是从众多判例中予以归纳。而由于各个国家对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态度差异,使得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如日本学

24、者认为:“它分为两类:(1)利用法人人格而隐蔽或逃避法律的规定或者规避契约规定的义务;(2)利用法人人格对债权人实施欺诈并造成损失” 22。而美国法官在适用该制度时还可能运用其他一些类似概念,诸如“身份混同”、以及“伪装”或“外壳”,“股东支配”,“他我”等等。这些不同的原则相互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大多数情况下在适用时相互混用,纠缠不清。459国内的一些学者将英美法系的观点和大陆法系的一些观点结合起来,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向更高的水平发展,但笔者认为这种结合应注重逻辑性,以免出现看似包罗万象,实际上自相矛盾的局面。三、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立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公

25、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还存有缺陷,为此,国家采取了一定措施,企业界人士和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强化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2006年通过司法解释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纳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以避免出现滥用股东“合法”地逃脱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债权人的所有损

26、失,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都应当全额赔偿,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列举和概括结合的立法和司法模式有学者认为,为了避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主张采取列举性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作概括性规定,因为目前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表现尚不充分,暂不作列举性规定,以使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在立法上呈开放性体系。24但是也有人认为,鉴于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复杂多样,很难穷尽列举,但又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要求,应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三)适时“法典编纂”,完善法律规定 在笔者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法律界和企业界人士都提出对所有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

27、范性文件依法科学地进行“法典编纂”,消除各层级规范性文件的相互抵触、矛盾之处,废除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时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法律规定的建议。笔者认为这对预防和有效规制股东对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行为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四)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设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公司法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全符合公司人格否认的

28、构成要件,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其包括在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中。因此有学者认为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支配公司滥用其人格时,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也应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追求其直接责任。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参考文献:1沈四宝,丁丁.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丛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范健,蒋大兴.公司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徐卫东.商法基本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虞正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

29、姚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8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张宗敏.公司法人格否认中控制股东责任性质之探讨J.河北法学,2006(1).10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11莫小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质疑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5(3).12肖海龙.中英人格否认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13钱卫青.公司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 Reinhard Z,Simon W.Good Faith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M.Londo

30、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15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评述J.外国法译评,1996(3).17李凌燕.法人格的否认J.外国法评析,1994(3).18刁荣华.中国法学论文集C/台北:汉林出版社,1996.19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法学评论,1997(19).20梁慧星.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学院人文学院专业法学姓名刘鹏飞题目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综述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论文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