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管理及所享受待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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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HTCG-RZ-08二级,第 3 次修改关于各类假期管理及所享受待遇的规定下发日期:2011-07-11执行日期:2011-08-011.目的规范集团的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享有假期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2.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放假1天 元月一日春节放假3天 农历除夕、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 以当年时间为准劳动节放假1天 五月一日端午节放假1天 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放假1天 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放假3天 十月一日、二日、 三日以上法定假日遇公休可参照国家通知可以顺延,法定节假日各部门必须安排人员值班,放假前三天将值班人员名单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津贴依照山东海

2、科化工集团薪酬管理规定执行。如有特殊以集团通知为准。3.请销假程序3.1原则上遵循自行请假、先请后休的程序,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请假或者在休假起始日2日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2请病假、产假必须出示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2天及以上病假必须出具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3.3员工请假10天(含)以内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10天以上必须由本公司总经理签批。中层及以上管理者请假5天(含5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须经本公司总经理签批。3.4请假手续办理完后,一律将请假条交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3.5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须在到期前一天按请假程序办理续

3、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审批权限按累计天数计算。3.6假期已满(或未休完假期)上班,本人必须在上班第一天到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3.2.7凡在病假期间进行经营活动或与病假不相符的活动者,一经举报或相关部门发现,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查实后,病假期视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4.探亲假4.1范围4.1.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未与配偶或父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探亲地点(仅限地级市市区)距离员工所在公司300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当年度内享受年假的在职员工,将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4.1.2本公司已婚员工探望公婆、岳父母视同

4、探父母。4.1.3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因犯错误受到处分,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或开除公职的,仍可按本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4.2假期待遇4.2.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只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4.2.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2.3已婚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以按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4.2.4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父母

5、或者配偶来公司,可以享受以上规定的探亲假假期予以团聚。4.2.5员工请探亲假,必须在本单位生产、工作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员工请探亲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照每天5扣除。探亲地为省内市外的可增加1天的路程假,省外的可增加2天的路程假。4.2.6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汽车票、火车硬座票、船票),由公司按出差审批与差旅费报销规定中规定标准足额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总额(以探亲前一个月工资应发总额计算)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报销。4.2.7员工探亲途中住宿费,参照出差审批与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执行。5.病假(非因工负伤或非职业

6、病的普通疾病)5.1住院(转院)审批5.1.1员工因病住院,必须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机构名单以每年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情况为准。(详见网站:)5.1.2员工住院时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转)院审批表或住院告知单,经医疗机构、所属公司盖章审批后,交医疗保险处审批备案,否则不予报销。5.1.3因病确需转往市内其它医院或异地医院治疗的,应当由现所在医院开具住(转)院审批表,经员工所属公司核实、报医疗保险处审批后方可转院。未经医保处审批而自行转院的,一切费用自理。5.2费用报销员工患病住院,按照东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医疗保险处给予报销;对于实行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医院,员工可凭社保

7、卡等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由医院即时报销,员工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金额由医疗保险处与医院结算。非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取药不予报销。门诊慢性病药费,按照东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医疗保险处给予报销,每半年或一年报销一次。5.3医疗期的确定5.3.1员工患病,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给予3至24个月以下的医疗期:5.3.1.1社会工龄在5年以下:厂龄在3年以下的最长3个月,厂龄在3年以上的为6个月;社会工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6个月。5.3.1.2社会工龄在10年以上:厂龄在5

8、年以下的为6个月,厂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厂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厂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厂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5.3.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5.3.3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

9、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3.4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相应经济补偿。5.4病假期间待遇:5.4.1基本工资:请

10、病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内(含1/3个月标准工作日)的,按100%计发;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下(含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按80%计发;在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的,按50%计发;5.4.2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5.4.3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天;5.4.4病假期间津贴工资(不含临港工业园补贴)及一切福利照发。5.4.5不满整月病假工资低于薪酬架构中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标准计发。6.事假6.1员工因私事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处理的,需请事假。6.2员工请事假期间的待遇:6.2.1基本工资:事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

11、内(含1/3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下(含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在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的,基本工资按30%计发。6.2.2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6.2.3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5%/天;6.2.4不满整月事假,津贴工资(不含临港工业园补贴)及一切福利照发;6.2.5整月事假不发工资。7.婚丧假7.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可享受婚假7天;不满晚婚或因离婚、丧偶原因再婚的,只享受婚假3天。国家规定婚假和公司增加假期工资均照发。若请假天数超过公司规定天数,超过

12、天数按事假处理。7.2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给予5天丧假。7.3员工需回外地结婚(父母在外地)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省内市外的1天,省外的2天。7.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8.产假8.1公司规定女员工产假期共计18个月,产前假为5个月,产假为5个月,哺乳期为8个月。自怀孕满6个月、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时必须请产前假,产假为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两个月。8.2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

13、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晚育妇女,男方公休4天,予以照顾。公休期间,工资、在岗补贴照发。8.3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照每天5扣除。8.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应采取放环、结扎等节育措施,因措施失效而造成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请产假休息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照每天5扣除。达到公司规定的内部离职年龄前,仅允许请此产假2次。8.5实行绝育手术的,夫妻一方可休公假7天照顾手术者,其休公假期间工资、在岗补贴

14、照发。8.6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适当照顾“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员工。8.7产假期间待遇:8.7.1产前假、哺乳假月工资发放标准执行薪酬架构中基本工资部分。8.7.2产假:除绩效工资之外的其它工资按请假前岗位标准发放。符合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相关规定领取待遇,所领取待遇全部归个人。员工生育期间住院费用不再由公司报销。8.7.3合法生育二胎的,享受同样的产假待遇。9.工伤9.1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十五条内容认定工伤。(详见公司OA系统知识文档)9.2工伤认定程序9.2.1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8

15、小时内通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相关工伤事故报告单,并于24小时内报送工伤保险处,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凡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须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申报工伤的,一经查实扣所属公司经办部门200元/次。集团人力资源部建立统一的工伤台账。9.2.2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要求,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认定材料,由工伤保险处办理工伤认定。9.3工伤待遇9.3.1在工伤被确认之前,先执行病假待遇,确认后多退少补;9.3.2工伤员工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批准进行治病或休息时,可按病假申请程序申请脱产医疗;9.3.3工伤员工在批准的医疗

16、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需持医院证明提前到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续假(续假程序同请假程序),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9.3.4工伤员工医疗期内工资依照假前从事岗位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照每天5扣除。9.3.5工伤员工医疗期内一切福利照发。9.3.6工伤员工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工资,评定伤残达级的享受伤残待遇。9.3.7工伤待遇中涉及到员工月工资为工伤前对应岗位的基本工资、星级岗位工资、星级绩效基数、津贴工资四项之和。9.3.8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企业先期垫付的费用,员工

17、或其家属获得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足额偿还。9.4工伤报销9.4.1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工伤保险予以报销。9.4.2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陪床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处依据相关标准予以支付。公司规定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标准:工伤员工统筹地区伙食补助、统筹外地区食、宿费用执行政府相关标准;陪床人员(公司员工)统筹地区伙食补助40元/人/天,统筹外地区伙食补助50元/人/天,统筹外地区住宿费执行政府相关标准;工伤员工家属享受陪护费、统筹外地区住宿费,无伙食补助,家属日均陪护费为60元/人/天,统

18、筹外地区住宿费标准同工伤员工。10年休假 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维护在职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制定年休假规定。 10.1截止每年1月1日,在集团内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实习期除外)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10.2截止每年1月1日,在集团内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时间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不能与年休假连续请)10.3 在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0.3.1在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在职员工,当年度内休其它各类假期时间累计2

19、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10.3.2在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在职员工,当年度内休其它各类假期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10.3.3在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在职员工,当年度内休其它各类假期时间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10.3.4当年度内已休探亲假的在职员工,当年度将不再享受年休假。 10.4享受年休假的在职员工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10.5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结合在职员工的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实行累计,可以分段休假,但最多不超过3次,当年度未休(完)年假的,视为放弃,公司将不再支付年假补贴。10.6各公司因

20、实际工作需要,对不能进行年假休息的岗位,每半年向集团提出申请(集团、各公司经理层级别人员可以休年假,但不可以列入申请),经集团审批后,不再安排休假,并将根据对应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一般在12月份支付。 1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年终公司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12.试用期内员工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20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3所有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证留下因工作需要随时能联系到的通讯方式,否则工伤、职业病、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按事假处理,事病假按旷工处理。14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15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山东海科化工集团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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