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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车辆厂区交通安全治安管理规定为规范厂区车辆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物流运输有序、公务活动顺利,特制定*外来车辆厂区交通安全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持行驶证(特种设备应持检验合格证),驾驶人员应持驾驶证;起重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并对证件的有效性负责。需长(定)期营运的车辆,应将驾驶员身份证、车牌号,交车辆的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2份)备案。其它特种车辆临时进入厂区作业应交车辆有效证件换取厂区通行证,方可进入厂区作业。第二条、外来车辆来访,必须先到门卫进行登记,完
2、成进厂手续方能进入,并按指定线路(道路)限速行驶,并按规定停放位置停放。车辆出厂必须按门卫管理制度办理手续,无条件接受门卫正当检查、监督后,方可出厂。违反上述之一, 罚款100元/辆次。第三条、厂区行车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三轮以下车辆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或危险场所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严禁在厂区超高、超速、超载行驶,车辆通过路口、转弯应减速鸣号示警,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在道路、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占道。违反上述之一, 罚款100元/辆次。第四条、厂区内车辆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进入与业务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抛洒滴漏,服从保卫部警卫道路车辆
3、安全行驶的检查,违反上述之一,罚款100元/辆次,属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的扣业务主管部门30%及以上。第五条、车辆或驾驶(操作)人员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并扣除交通安全治安管理风险抵押金200元以上;属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的扣业务主管部门30%及以上。第六条、车辆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制度执行,且业务主管部门扣30%以上。第七条、夜间18时至次日07时,物流车辆无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进出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厂,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核查确认且详细登记,方可进出。因生产抢修等紧急需要,经值长等管理人员同意,的士可特准进出。第八条、车辆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4、;对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责任人,没收交通安全治安管理风险抵押金并终止合同关系。 第九条、外来车辆无证作业、违章作业,事故后隐瞒、谎报,调查中弄虚作假、阻挠或拒绝调查者,肇事逃逸经查明者,从严处理。 第十条、在公司长期营运车辆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做到每年不少于二次对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落实车主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做好相应台帐。未做到扣业务主管部门200元/次。 第十一条、车辆如用公司 材料修理,应先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照价收费,否则处以修理材料2倍罚款,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1倍以上罚款。 第十二条、车辆造成责任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害或设施损坏,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并酌情扣除交通安全治安管理风险抵押金;根据情况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考核。第十三条、所有在厂区内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按以下指定路线行驶、不要随意穿越非规定行驶区域。 *热电有限公司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