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发电公司起重机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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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南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Jiang Su NanRe Power Generation Co.,Ltd企业标准Q/CRPNR-FP-209.009-20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011-06-01公布 2011-06-01实施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目 录1.目的32.范围33.规范性引用文件34.起重机械的购置35.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36.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37.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48.起重机械的使用59.起重机械的报废610.其它6前 言本标准对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内容、要求和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解释。编写

2、人:傅华民审核人:李粉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器具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电动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简易起重机械等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检修、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报废。3. 规范性引用文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国标GB606719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 起重机械的购置4.1. 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其产品经部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4.2. 进口起重机

3、械,必须有商检合格证,并已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4.3. 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购置后所有资料应归档至公司档案室。5. 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5.1. 安装、检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是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的单位;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业务不得发包给未经批准的单位。5.2.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后,由施工单位自检,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5.3.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公司档案室。5.4.

4、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6. 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6.1. 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归口管理。6.2. 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检验检测:6.3.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6.3.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6.3.3.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6.4. 安全检验前,使用部门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6.4.1. 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6.4.2.

5、 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6.4.3. 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6.4.4. 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7. 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7.1. 固定手动滑车、链条葫芦、卷扬机、千斤顶、专用吊架、吊钩、钢丝绳、纤维绳、扒杆等起重设备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记录日期、检查试验项目、结果和检查人等。7.2. 电动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由使用部门统一命名编号,定期组织维修和试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2.1. 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6、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7.2.2.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7.2.3.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2.4. 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7.2.5.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2.6. 安全操作规程。7.2.7. 事故应急防范措施。7.3. 在用起重机械每天作业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下列项目:7.3.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7.3.2. 轨道的安全状况。7.3.3. 钢丝的安全状况。7.4. 在用起重机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每

7、年至少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包括以下项目:7.4.1. 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7.4.2. 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7.4.3. 吊钩、抓斗、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是否完好。7.4.4. 接地状况是否完好。7.4.5.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7.4.6.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8. 起重机械的使用8.1. 电动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后颁发“检验合格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8.2. 所有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

8、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操作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8.3. 起重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8.4.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安全检验合格证。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8.5. 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由电气专业人员每年定期校验。对于操作机构,电动葫芦操作按钮,应保持绝缘良好,保护罩壳完整。8.6. 各类起重机械严禁在失去保护

9、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8.7. 对不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详细检查。制动保险装置等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8.8.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时只能由一人指挥。8.9.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8.9.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8.9.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8.9.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8.9.

10、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8.9.5. 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8.10.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8.1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8.12.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8.13. 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8.14.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由电气人员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8.15. 起重机上应

11、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8.16.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应在距轨道末端2米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联接。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8.17.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9. 起重机械的报废9.1. 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报废处理。9.2. 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起重机械必须报废处理。9.3. 起重机械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技术支持部审批后,向市质监局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使用部门按照规定对报废的起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10. 其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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