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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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煤业公司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七、矿井瓦斯监测及安全仪器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队伍,并配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仪器的管理工作。(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经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不准调离。(3)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各类型的传感器。(4)传感器的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2、(5)井下的监测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须拆迁时应通知监测部门共同进行。(6)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对擅自停用监测装置的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7)对损坏、丢失装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对故意破坏者应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查出的责任人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8)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9)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1

3、0)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11)瓦检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装置,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将光瓦检测数据与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部门或通风调度汇报。(1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监测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13)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 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监测中心室应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有备用电源,保证连续监控。监测中心室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负责各种信息的监视、处理和打印

4、报表工作,监测报表逐日报总工程师审阅。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数据均应保存1年以上,对井下事故记录和资料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1)安全仪器在使用中必须按周期检定,不得超周期使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报警矿灯;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采掘工、打眼工和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应携带瓦斯报警矿灯。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3)各矿井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发放。(4)仪器维修人员必须按时对催化燃烧型仪器用标准气样进行

5、标校。对显示有异常的仪器应随时标校。对零值误差过大,调零后应再次进行标校。(5)对不合格的仪器应停止使用,待修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6)各矿井对安全仪器的管理,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损坏、丢失仪器的当事人,必须按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三)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1)各矿井应按人井总人数再加5的备用量配备自救器,并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2)新工人人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3)人井人员要爱护随身佩带的自救器,尽可能避免自救器与其它物体碰撞。凡无故开启自救器或破坏自救器封条的,必须照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4)对使

6、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5)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发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其温度应在OC一45C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6)各矿井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退换。(7)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

7、重和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钟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l0克为合格。化学氧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8)过期的过滤式自救器可进行修复,只准修复一次。八、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各矿井都要建立严格的放炮工作责任制。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建立由生产技术、供应、安监、保卫部门组成的爆破器材管理体系,统一负责。加强对放炮人员的管理,审批炸药计划,管理放炮工具,检查现场的放炮工作,参加放炮事故的追查处理,推广先进经验等。2.放炮员必

8、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证。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工作条文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和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3.下井雷管必须进行导通试验,并记号管理,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库。4.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炸药。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有当班班(队)长与放炮员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当班退还炸药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使用。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

9、炮器,一台放炮器只能配一把放炮钥匙,放炮器及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且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6.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炸药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7.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做引药必须用竹扦或木扦,在药卷端头正中垂直扎一个孔,把雷管完全插入孔内药卷中,严禁用雷管硬插人药卷或斜插入药

10、卷。制作引药数量要随用随做,不得在平地或火药库提前做好再送往放炮地点。8.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压紧,再随着装药逐渐加力、捣实,用合格炮泥封满堵实。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施工队负责将足够量的炮土运送到采掘工作面并协助装炮,严禁无炮泥、炮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当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检手册上。10.放炮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1)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50米。(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米,半煤岩及岩巷掘

11、进面不小于100米并有掩体,在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3)贯通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撒人、把口、警戒。(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撒到安全地点。11.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防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工作面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1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水胶或乳化炸药。1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顶板破碎时,要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1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15.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的规定,避免放炮引起事故。16.特殊情况下放炮(如: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处理采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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