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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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

2、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第四条 成立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金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助保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

3、公司组成。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五)指导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助保金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管理工作;(六)助保金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

4、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第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 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市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同比例配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

5、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保金管委会可根据合作银行业机构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情况适当调整分担比例。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第九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6、;(五)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客户;(二)客户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三)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可按抵押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放大。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单个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0 万元至2000 万元之间。合作银行业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

7、的10 倍。第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年。第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一)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 个月起开始还款;(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业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助保

8、金管理机构推荐,经批准入池后再由合作银行业机构进行相关贷款手续审批。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 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3 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

9、比例分摊。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助保金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回的资金和违约金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 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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