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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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5版)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通风系统2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2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5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5第四节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6第五节巷道贯通8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9第七节回风巷管理规定10第八节矿井通风图纸管理12第三章 局部通风14第四章 通风设施17第一节一般要求17第二节设施设计17第三节设施施工18第四节设施验收20第五节设施管理20第五章 瓦斯防治22第一节瓦斯检查22第二节盲巷、窒息区管理25第三节瓦斯排放25第四节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29第五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29第六章 瓦斯抽采31第

2、一节一般规定31第二节抽采系统及管理34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39第一节总则39第二节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0第三节设计和安装40第四节设备机房42第五节传感器的设置43第六节调校、测试、检修、维护48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50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51第九节管理及技术资料52第八章 防灭火54第一节一般规定54第二节灌浆系统56第三节束管监测系统58第四节均压开采59第五节注氮系统60第六节火区管理61第九章 综合防尘63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63第二节采掘工作面防尘64第三节其它地点的防尘66第四节巷道冲洗66第五节防止煤尘爆炸67第六节粉尘测定68第十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特别管理

3、规定69第一节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69第二节特殊要求70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71第一节计量强制检定71第二节仪器仪表标校与人员管理72第三节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73第四节自救器使用管理74第十二章 附则75附件一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77附件二通风设施建筑标准90附件三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95附件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96附件五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要求97附件六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99附件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101附件八粉尘浓度测定方法102附件九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的采样方法104附件十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105附件十一 各类图纸图例绘制标准107

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各煤炭生产、建设子公司、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在集团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项目单位。第3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管辖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4条 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建设子公司及各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5条 矿井必须设立

5、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防治煤尘、瓦斯抽采、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通风仪器仪表管理、通风调度、自救器的业务管理等工作,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第6条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人员素质良好,队伍稳定,重点岗位人员如瓦斯检查、安全监测、通风工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以适应和满足矿井通风工作需要。第7条 各矿、各煤炭生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进行完善补充。 1、 通风管理制度; 2、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 瓦斯检查制度;

6、6、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7、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8、 防灭火管理制度;9、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0、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1、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3、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4、“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8条 矿井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煤炭生产子公司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第二章 通风系统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第9条 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

7、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量,风量不足的工作面不准生产。第10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第11条 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第12条 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13条 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

8、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14条 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第15条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第16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瓦斯抽放硐室、注氮硐室、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17条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第18条 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

9、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主扇风量通风阻力Q扇3000 m3/minh阻1500PaQ扇30005000 m3/minh阻2000PaQ扇500010000 m3/minh阻2500PaQ扇1000020000 m3/minh阻2940PaQ扇20000 m3/minh阻3920Pa第19条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第20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

10、批准后执行。第21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72h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第22条 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在倒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第23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第24条 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

11、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回风系统有联通关系的巷道必须构筑密闭实现彻底隔离。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内不能启运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担负区域内的所有电源。3、一个风井主、备扇同时停运时间超过10min时,其它主扇担负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第25条 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第26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第27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第28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

12、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第29条 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第30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第31条 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节 采区通风系统第32条 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第33条 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

13、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专用回风巷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第34条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第35条 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第36条 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包括采煤工作面内

14、新开切眼),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第37条 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工作面切眼开邦、刷大或回采设备安装工作。第38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撤退期间必须布置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面和处理局部瓦斯积聚除外)。第39条 回采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开掘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掘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第40条 采区巷道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第41条 布置顶回风巷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顶

15、回风巷必须与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直接联通。第42条 顺槽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第43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严禁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第44条 掘进工作面应按设计、按计划连续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当停风时间超过24h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对巷道进行封闭。第45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第四节 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第46条 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对矿井及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队组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产”。第47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

16、执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的规定。第48条 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为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第49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AQ 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见附件一)第50条 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每月要根据采掘衔接,编制下一月度的配风计划,报矿通风副总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配风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51条 矿井

17、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应按风井担负区域或采区(盘区)分别填写,及时编制测风报表,并报通风区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1、 矿井外部漏风每季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2、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测点布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测风点要相对固定,并设有风量管理牌板。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均布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各增加一个测点)。布置有顶回风巷、工艺巷的回采工作面其测

18、风点位置参照进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采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各支路。 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52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巷口5080m范围内、回风顺槽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掘进巷道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应分别设置测风牌板,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牌板上。第53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压入式通风矿井不得低于80%),配风合格率达到100%。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压入式通风矿井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第54条 矿井

19、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第55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运行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机通知单,经机电、通风部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审阅签字,报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第五节 巷道贯通第56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部门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分管开拓的副矿长共同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一并贯彻执行。第57条 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

20、区、安监站、施工队组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区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第58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应包括:1、 贯通区域概况、预计贯通时间、贯通施工队伍。2、 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3、 贯通前的准备工作。4、 贯通区域的风量调配,对影响区域的风量测定、瓦斯检查安排。5、 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6、 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7、 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第59条 贯通前,矿通风部门要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和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

21、闭区的巷道作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第60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放炮。第61条 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第62条 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必须采取“长探短掘”的方式掘进。炮掘巷道每次放炮前瓦检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第63条 巷道探通后必须将工作面浮煤矸全部出清,支护到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

22、师、通风副总、安监站长、施工单位区(队)长、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第64条 巷道贯通的前提是确认已经探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或二班进行,贯通全过程由分管开拓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第65条 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区区长、施工单位区(队)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区都要留有记录。 第66条 与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被贯通区采取排瓦斯、排水、充填隔离等措施,同步制定专项措施

23、,会审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只有在确认被贯通区具备安全贯通的条件时方可贯通,贯通时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管开拓的副矿长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第67条 发现大矿与旧井、废弃井或古窑、老窑出现非正常联通或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用防爆密闭予以隔绝,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公司通风部门汇报。第六节 矿井反风演习第68条 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演习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批准。第69条 矿井反风前,由通风部门编制反风演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

24、批。第70条 反风演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包括:1、 矿井通风概况、主扇运行参数、采掘队组分布。2、 反风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3、 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火灾发生地点。4、 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5、 反风设备的操作程序。6、 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7、 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8、 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9、 恢复正常通风及送电的操作顺序。10、 附:排放瓦斯的专项安全措施。第71条 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上一级通风管理部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包括:1、 矿井通风情况。2、 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3、 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25、4、 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5、 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6、 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7、 反风演习参加人数。8、 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第七节 回风巷管理规定第72条 加强对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处于完好状态,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消除严重失修巷道。失修程度的划分见下表:程度划分断面支 护顶板(mm)积水深度(mm)浮煤淤泥等杂物(mm)失修小于原设计的90%支架失修,砌碹变形,锚喷脱皮冒落。下沉量100300100严重失修小于原设计的80%支架变形,弯扭5架以上,砌碹明显变形长度超过10

26、m,锚喷脱落厚度超过100mm,连续面积超过10m2下沉量200或冒落400300第73条 风巷内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峒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主要进、回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进、回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第74条 矿井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必须实现专回专用。第75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内设置测风牌板,内容包括:地点、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时间。第76条 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顶部容易积聚瓦斯处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第77

27、条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已布置在煤层中的必须全断面喷浆,严禁用木支柱、木背板等可燃性材料进行支护。第78条 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无全风压通风巷道,不得进入微风、无风区域。第79条 回风暗斜井、回风斜井必须设置台阶和扶手。回风巷应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第80条 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内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00m,标志牌应设置在巷道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第81条 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发现存在煤尘、炸帮、浮煤、顶板冒落、离层、支护

28、失效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82条 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必须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维修。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第八节 矿井通风图纸管理第83条 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不得随意删减等高线、地质构造、钻孔、废弃井筒、采空区、矿界等任何原图要素,绘制版面比例为1:2000和1:5000两种。第84条 同一采区有多层煤同时开采的,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平面图。第85条 无采掘活动但仍在供风的采区必须同步绘制通风系统平面图。第86条 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通风设施增减,必须24h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第87条 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

29、师本人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不得使用签字复印件,不得代签。第88条 通风系统图总体要求:1、 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为保证图的正确、美观和统一,必须按照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例(见附件十一)要求绘制。2、 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下方。3、 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4、 图中需要标明的内容用直线引出,引线不宜太长,并且方向一致。5、 用0.3mm的绘图笔进行图纸绘制及内容标注。(通风系统平面图中经常变动的通风设施、风流参数的标注可用铅笔绘制)。6、 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及立体示意图在图的上方绘制指北针,指北针用长30mm,宽4mm的箭头标示。7、 节点编号沿风流方向依

30、次标明,且通风四种图的编号必须相互对应一致。8、 风流方向均用箭头线标注,风流分支处必须标明风流方向。第89条 矿井通风四种图的绘制要求及标注内容:1、 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 在1:2000或1: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原图上绘制。 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扇、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测风点、防爆门等。 主扇应标注的内容: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轮角度、排风量、主扇风压,标注格式自定。 测风点(站)应标注的内容: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瓦斯浓度。2、 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 图幅不小于零号。 所有井巷用双线(一粗一细)绘制。 坐标系选择,沿煤层走向的巷

31、道与X轴平行,与走向垂直的巷道与Y轴平行,立井与Z轴平行,X轴垂直Z轴,X轴与Y轴成4560度,为了充分体现层次关系,Z坐标轴要选择适当比例。对于井田范围较大,形状不规范的矿井,可根据本矿实际将坐标系适当旋转。 绘图时可不按比例,但要反映矿井通风系统的空间立体概貌,突出层位关系。 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对空间位置,进回风井、暗斜井、溜煤眼、石门、大巷、采区巷道采用统一线条绘制,采空区采用34倍宽的实线圈出。 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扇、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3、 矿井通风网路图 图幅不小于零号图纸。 凡构成分区通风系统

32、的所有用风点均要在图上显示。 网路的简化:简单的串联或并联分支可用一条等效分支代替,对压降很小的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及某些巷道可并为一个节点。 要尽量减少风路的交叉。交汇点用黑点表示并编号,不交汇的交叉巷道不绘黑点。 网路图一般采取垂直放置,其进风段在下方,用风段在中间,回风段在上方,形状为椭圆形。 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采空区、火区、控制火区的主要密闭和调节风窗、节点编号、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节点压能、巷道风阻、风量。4、 矿井通风压能图 在零号或一号图纸上绘制。 以进风井口为零点,坐标轴上要标明压能值及其正负号,单位为Pa。 压能图的节点和巷道编号与网络图完全一致。 图上标注内

33、容:主扇、节点编号、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火区、控制火区的设施。第90条 矿井通风图纸必须按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子公司所属矿井先上报子公司,由子公司收集审核后统一上报)。1、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初上报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网络图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图纸可交换)。2、 每年的一月上旬上报矿井立体示意图、通风压能图。第三章 局部通风第91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区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安监、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巷道概况。2、 巷道的施工顺序。3、 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

34、风筒的选型。4、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5、 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6、 供电系统图(由机电部门提供)。7、 通风系统平面示意图。第92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等,都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93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第94条 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吸循环风(除尘风机除外)。第95条 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留有

35、记录。第96条 当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副风机运转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97条 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局部风机同时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且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98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第99条 局部通风机由所在掘进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

36、、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测定日期等。第100条 无人工作、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且必须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排水和顶板支护巡查工作。第101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第102条 使用耙斗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第103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停电停风前

37、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由专人看管。第104条 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开关打到零位,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范围内的所有非本安型设备的供电,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禁止人员入内。第105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要一致,转弯处

38、必须设弯头,不得拐死弯。第107条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并保证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超限。作业地点的风筒备用量应满足一个工作日的掘进长度。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局扇出口至全风压通风区段的风筒应设“三通”,平时关闭或扎紧,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第109条 炮掘工作面应推广使用风筒连机器、拉链风筒、专门的防炮崩挨打风筒或抗冲击风筒,或在爆破时用掩护物遮挡末端一节风筒,以防止爆破崩坏风筒。第四章 通风设施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110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和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第111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具体见附件二),不得使用木杠

39、墙、木板墙、挡风帘等(应急处理事故不在此限)。第112条 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构筑可靠的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门(窗)等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第113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第114条 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应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漏风。第115条 进回风井井筒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无特殊作用时必须在巷道两侧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一组平衡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节风窗。第二节 设

40、施设计第116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117条 技术部门在进行采(盘)区设计时,必须明确标注回采工作面顺槽巷道(包括工艺巷、瓦斯巷等)与回风绕道各口之间的净煤柱距离,为通风设施构筑和采后密闭留出足够的空间。第118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前一个月,由矿技术部门与通风部门共同确定停采线的位置,经通风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批准。停采线的留设必须满足工作面封闭的需要,停采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第

41、119条 调节风门(窗)的位置选择必须有利于防火,避免人为造成风门(窗)前后采空区漏风压差增大。第三节 设施施工第120条 施工通风设施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121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前,矿必须安排专门的队伍将两顺槽巷道遗留的浮煤、浮矸清理并出井,以见到硬底为准。第122条 采空区防火密闭位置,应根据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尽量选在围岩稳定性好、动压影响小、顶帮支护良好、巷道断面小、密闭工程量少、运料距离短、巷道规整的巷段内。第123条 防火密闭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的规定进行掏槽,应掏至硬帮、硬顶、硬底,并与煤岩接实,掏槽产

42、生的煤矸也必须清理出井,严禁堆放在密闭附近或丢弃在采空区,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构筑密闭。第124条 防火密闭和封闭盲巷及窒息区的永久密闭施工前,必须将轨道、电缆、金属管路、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在密闭前后米范围全部断开,防止杂散电流或电火花引燃密闭内的瓦斯。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放炮作业。第125条 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原则上应构筑在距离各巷道口36m的范围内。如回风绕道口往顺槽口侧巷道内确实没有合适位置时,可以在回风绕道口以里往古塘侧构筑防火密闭。第126条 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构筑在回风绕道口以里时,要在所有

43、巷口再增设永久密闭并将“三管”引到永久密闭墙外。第127条 与采空区相通的所有防火密闭墙体必须装设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和水柱计,措施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距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m;观测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距巷道底板距离在1.61.7m之间;反水管直径根据封闭区预测涌水量自行确定,出水口的高度应在0.30.5m之间。第128条 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必须加装阀门或堵盖,且能正常开启使用,平时呈关闭状态。观测管必须装设用于观测密闭内外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的接口。第129条 用于灌浆的措施管,必须沿巷道顶板布置,其伸入采空区的长度应有利于浆液充满整个巷道,必要时可多设几趟措施管,使

44、出口保持一定的步距。第130条 防火密闭施工处要加强支护,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3m范围内使用锚索加锚杆加强支护顶板。在确保顶板支护安全的前提下,与密闭相连的锚栓板(杆)、棚梁、金属网等必须卸掉或替换,防止接顶不严漏风。第131条 防火密闭中间的充填材料必须使用粉煤灰加高水胶凝剂,要严格按配比施工,确保对密闭顶帮有裂隙的部位进行煤岩体固化、堵漏处理。第132条 密闭必须严格按要求厚度在两侧进行抹面,严禁用喷浆代替抹面。第133条 防火密闭构筑完成后,密闭前2m范围内的巷道底板必须清理至见硬底,并用不低于10cm厚的水泥砂浆硬化。第134条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封闭有可能启封

45、复用的盲巷时,巷道必须全长度留设一趟非金属材质管路,管径不低于108mm。第135条 用于抽放瓦斯的密闭必须提前预设瓦斯抽放管路,并安装阀门。第136条 封闭采空区的所有密闭应处于同一巷道同一侧,防止因密闭间压力不平衡,造成漏风。第137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过程中,原来服务于工作面的风桥必须全部拆除,跨盘区回风巷的风桥拆除后应回填至与巷道底板平齐,严禁利用风桥代替永久密闭。第138条 压入式通风矿井的大巷风门、斜井底的行车风门必须用铁板制作,铁板厚度不小于3mm。两道风门要安装闭锁装置,严禁强行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进出物料。对于重要地点的风门,要设专人看管。第四节 设施验收第139条 矿井必须成立通

46、风工程质量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粉煤灰胶凝剂、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140条 通风工程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第141条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验收单一式多份,参与验收的单位各保存一份。第142条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第五节 设施管理第143条 矿井通风设施应分采(盘)区进行统一编号。第144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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