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分行财务授权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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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境内分行财务授权制度汇编附件:一、信用风险业务授权二、公司业务授权三、机构业务授权四、金融市场业务授权五、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六、投资银行业务授权七、国际业务授权八、资产托管业务授权九、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授权1_十、银行卡业务授权十一、电子银行业务授权十二、个人金融业务授权十三、贵金属业务授权十四、资产负债业务授权十五、风险管理授权十六、诉讼案件处理授权十七、信息科技业务授权十八、产品创新管理授权十九、人力资源管理授权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信用风险业务授权一、有关定义(一)本授权文件中所称直属支行是指直辖市分行营业部及辖属支行、直属分行辖属支行、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一级分行辖属支行。(二)本

2、授权文件中所称一级(直属)分行向下转授权是指一级(直属)分行向辖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转授权。(三)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公司客户单笔(项)信贷业务是指:1.单笔(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备用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等。2.单笔(项)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国内保理、应收租赁款保理、工程项下国内保理、医保保理、国内发票融资、商品融资、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未来货权项下商品融资、买方融资和卖方融资等。3.单笔(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T/T融资、进口代付、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打

3、包贷款、进口预付款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4.单笔(项)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和外汇转贷款等。5.单笔(项)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等。6.单笔(项)土地储备贷款。7.单笔(项)并购贷款,包括资产类并购贷款和股权类并购贷款。8.单笔(项)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包括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和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9.单笔(项)银行承兑汇票。10.单笔(项)保函,包括

4、保函、备用信用证和内保外贷业务。11.单笔(项)信贷证明。不包括总行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专业经营的出口买方信贷、飞机融资、船舶融资、国际银团、租赁金融和国际项目合作业务等。(四)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基础产业类项目贷款是指:1.电网(包括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输变电工程和电站建设项目贷款。2.现役30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的脱硫工程项目贷款。3.收费公路建设、收购收费公路资产项目贷款。4.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路网建设和铁路车辆购置项目贷款。5.机场建设项目贷款。6.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网络和基站建设项目贷款。7.列入国家港口建设规划的新建港区和港口货运码头建设项目贷款。8.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5、原油和液化石油气以及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存储、输油管网、输气管网和年加工原油500万吨以上炼油、年产量60万吨以上乙烯建设项目贷款。9.煤炭开采与洗选、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贷款。10.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贷款。11.开发区建设项目贷款。(五)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公共事业类项目贷款是指总行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教育、医院、广电、水利等领域项目贷款。(六)本授权文件中所称现代服务业类项目贷款是指文化产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住宿业等领域项目贷款。(七)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其他产业类项目贷款是指除基础产业类、公共事业类、现代服务业类以外的项目贷款。(八)同一笔(项)信贷业务不得拆分审批

6、。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的同一客户在30个自然日之内累计办理且未收回的多笔同一品种流动资金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按照单笔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审批。对同属一个项目的房地产贷款、项目贷款不得拆分审批。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须与同属一个项目的未收回的房地产贷款或项目贷款合并比照单笔(项)贷款审批权限审批。对同一笔交易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不得拆分审批。二、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及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授权与转授权(一)信用评级授权1.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在机评结果内审定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确有充足理由的可在机评结果基础上向上调整审定,但上调不得超过两级。2.

7、对超本行评级审定权限,或尚无对应评级办法(模型)的客户,报总行(授信业务部)审定。(二)信用评级转授权1.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全权转授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审定权。2.省区分行可向其营业部全权转授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审定权,转授权对象为省区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管授信审批的副总经理及总行另有规定的授信审批人员。3.一级(直属)分行可向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转授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审定权,但审定评级不得超过机评结果,转授权对象为直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管授信审批的副总经理,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行长、主管授信审批的副行

8、长及总行另有规定的授信审批人员。三、代客衍生交易保证金减免授权与转授权(一)保证金减免的授权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自身授信审批权限内客户代客衍生交易初始保证金减免方案,但减免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级客户减收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50%;对A级客户减收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30%;对A-级(含)以下客户不得减免保证金。2.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及基于我行信贷业务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代客衍生交易,可突破第1点规定的比例要求。(二)保证金减免的转授权1.省区分行可将代客衍生交易保证金减免方案的审批权全部转授一类营业部,对二类、三类营业部不得转授(仅办理远

9、期结售汇业务的除外)。一类、二类、三类营业部按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区分行营业部信贷业务授权等事项的通知(办发2010903号)所划分的营业部类别掌握(下同)。如遇营业部类别调整,执行最新文件规定。2.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向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转授代客衍生交易初始保证和追加保证金减免方案的审批权(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除外)。四、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授信授权与转授权(一)总行对各一级(直属)分行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授权见附表1。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不高于上年(指上年最近一次核定的授信额度,下同)最高授信额度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全部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10、)以下授信方案审批权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向下转授:1.跨一级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辖区的关联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2.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单一项目法人客户或含有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项目法人成员企业的关联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本授权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单一公司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的转授权1.一级(直属)分行可向下转授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综合类法人客户和事业类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但一类分行向下转授权不得超过1亿元,二类分行不得超过5000万元,三类分行不得超过2000万元。2.一级(直属)分行可向下全额转授拟

11、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不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综合类法人客户和事业类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但对连续两年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等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综合类法人客户和事业类法人客户或连续两年未将融资加权风险值压缩至授信以内的综合类法人客户和事业类法人客户除外。3.一级(直属)分行可向下全额转授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不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单一项目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4.省区分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授信方案审批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关联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的转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可向下转授一级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辖区内的关联客户(含小企业)授信方案审批权限,但一类分行

12、向下转授权不得超过1.5亿元,二类分行不得超过1亿元,三类分行不得超过5000万元。(五)授信方案审批权转授对象为:1.一级(直属)分行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2.省区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3.保留对应授信审批分部的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行长及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4.一级(直属)分行授信审批部正副总经理和分部(工作组)负责人。5.总行另有规定的授信审批人员。(六)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副行长转授辖区内集团关联客户和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80%,向授信审批部正副总经理的转授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50

13、%。可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和授信审批部正副总经理全额转授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不高于上年最高授信额度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七)省区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和直属支行行长向主管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转授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70。(八)一级(直属)分行行长要按照与对应经营机构授权相匹配的原则,对授信审批分部(工作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九)省区分行可将自身公司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全部转授一类营业部,可将不超过90%的自身审批权限转授二类营业部,可将不超过80%的自身审批权限转授三类营业部。对于跨一级(直属)分行、境外分行辖区和跨省区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辖区的关联客户授

14、信方案审批权,省区分行不得向辖属营业部转授。五、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项目贷款评估授权与转授权(一)对实行基本流程的项目贷款,一级(直属)分行项目贷款评估权限与项目贷款审批权限相同。对实行特殊流程的项目贷款,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二)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执行以下转授权: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全额转授项目贷款评估权;按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项目贷款审批权限等额向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或主管评估工作的副总经理转授项目贷款评估权;按一级分行营业部项目贷款审批权限等额向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或主管授信审批的副总经理转授项目贷款评估权;向总行另有规定的其他授信审批人员转授权。六、机构客户授信授权与转授权

15、(一)总行对各一级(直属)分行的机构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授权见附表1。(二)转授权对象为一级(直属)分行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一级(直属)分行授信审批部正副总经理。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的转授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80,向授信审批部正副总经理的转授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50。(三)省区分行可将自身机构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全部转授一类营业部,可将不超过90%的自身审批权限转授二类营业部,可将不超过80%的自身审批权限转授三类营业部。对于跨一级(直属)分行、境外分行辖区和跨省区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辖区的关联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省区分行不得向辖属营业部转授。七、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

16、押品价值审定权的授权和转授权(一)押品价值审定权全部授予一级(直属)分行。(二)一级(直属)分行须遵循押品价值初评审定权限与所对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相同的原则,对押品价值审定权进行初评转授权,但不得向下(省区分行营业部除外)转授无形资产类、机器设备类、长期投资类、资源资产类以及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发200817号)中未列明押品的价值初评审定权限。(三)一级(直属)分行对押品价值审定权进行重评转授权时,重评价值超过上一次审定价值的,仍由该押品价值上一次评估审定机构审定;其余情况可向下全额转授,对已实行授信审批垂直集中管理的分行,可由下一级行取得内部评估资质的信贷管理人员担任审查人。

17、(四)对于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属总行的,对应押品初评价值须由一级(直属)分行审定。省区分行可将超过一类营业部审批权限而须报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对应的押品价值初评审定权转授一类营业部。对应押品重评权限根据(三)款执行。(五)转授权对象为:一级(直属)分行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省区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行长及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省区分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及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一级(直属)分行授信审批本部正副总经理、信贷专职审批人和分部(工作组)负责人;总行另有规定的授信审批人员。所有转授权对象均须取得我行押品评估资质。(六)一级(直属)

18、分行行长可全额转授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和授信审批本部的总经理押品价值初评和重评的审定权限。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可向主管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全额转授押品价值初评和重评的审定权限。八、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单笔(项)新办理信贷业务授权(一)一级(直属)分行公司客户单笔(项)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授权见附表2。(二)下列信贷业务,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项)审批权限限制:1.低风险信贷业务2.信贷证明业务3.在总行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内,且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营运资金贷款和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非融资类保函业务

19、。4.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已审批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类保函、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5.中央财政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转贷款,省级财政(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下同)作为借款人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转贷款。(三)下列信贷业务,除采用低风险担保方式外,须报总行审批或申请总行特别授权:1.期限超过20年的基础产业项目贷款和期限超过6年的其他产业类项目贷款。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3.铁路行业项目贷款。4.钢铁、水泥、风电设备、煤化工(包括煤制化肥、煤制天然气、煤制醇醚、煤制油、煤制烯烃等)、

20、造船、集成电路、电石、平板玻璃、光伏产业(包括光伏材料、太阳能电池等)、焦炭、纺织、造纸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压延加工(含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有色金属合金等)等行业项目贷款。5.军工企业承贷的项目贷款。6.抽水蓄能项目贷款(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控股或联合控股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贷款除外)。7.垃圾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煤矸石发电以及热电联产项目贷款。8.民营企业承贷的公路项目贷款和公路主管部门承贷的包含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的统贷统还公路项目贷款。9.非中央财政提供还款保证和省级财政作为借款人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各类外汇转贷款(含境外发债)。10

21、.融资类保函(含融资类备用信用证,内保外贷业务除外)。(四)银团贷款(不含联合贷款)审批执行以下规定:1.我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且承贷份额不超过银团贷款整体份额50%,并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中至少一家参贷的,按照银团贷款我行承贷(认购)额比照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1.5倍执行。2.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我行作为银团贷款参贷行且承贷份额不超过银团贷款整体份额30%的,按照银团贷款我行承贷(认购)额比照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1.5倍执行。3.我行拟无条件承诺包销的,无论拟承贷(认购)额大小,都须按照整体银

22、团贷款额度比照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4.对于其他情形,按照银团贷款我行承贷(认购)额比照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执行。(五)行内银团贷款审批执行以下规定:1.我行贷款总额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行内银团贷款,由牵头行将银团贷款上报总行审批。2.我行贷款总额未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行内银团贷款,牵头行审批整体银团贷款,参贷行审批参贷部分。其中,参贷行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由牵头行将银团贷款上报总行审批。3.牵头行为借款人所在地分行,且牵头行承贷比例超过行内银团贷款总额50%的,参贷行可不受审批权限限制。(六)对于信贷资产受让(买断),按照年度信用风险业务授权中单笔(项)新办理信贷业务授权的相关规定执

23、行。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全额审批信贷资产转出业务,并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副行长转授权,但不得转授二级分行。(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执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授权。九、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单笔(项)新办理信贷业务转授权(一)下列信贷业务,不得向下转授权(总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项目贷款2.房地产贷款3.土地储备贷款4.并购贷款5.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6.银团贷款7.行内银团贷款(跨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8.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二)对辖属营业部的转授权1.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分行行长可向辖属营业部转授全部信贷业务审批权,包括本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级分行行长可不受

24、单笔审批权限限制业务的审批权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2.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分行行长转授辖属营业部的权限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90%,包括本文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除外),但本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信贷业务超过基本授权的审批权限不得转授。3.内蒙古、江西、甘肃、新疆分行行长转授辖属营业部的权限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80%,包括本文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除外),但本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信贷业务超过基本授权和扩大授权权限的审批权限不得转授。(三

25、)转授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权限不得超过基本授权的60%。(四)转授信贷证明业务审批权的权限与流动资金贷款转授权限一致。(五)在基本授权内,可全额将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核定最高授信额度项下的期限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等业务审批权转授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六)在基本授权内,可全额将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已审批项目贷款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类保函、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转授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七)在基本授权内,可将低风险业务审批权全额转授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辖属营业部与二级分

26、行可向其辖属支行转授低风险业务,转授权限不得超过其新办理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60%。十、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单笔(项)信贷业务展期、重组、再融资的授权与转授权 (一)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单笔(项)信贷业务展期由一级分行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二)原由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展期需报经总行审批。(三)贷款重组和再融资的审批权限执行对应单笔(项)新办理信贷业务授权。十一、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单笔(项)信贷业务转授权对象(一)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向以下对象转授权1.一级(直属)分行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亦为转授并购贷款审批权唯一对象)2.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总经理3.二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4.一级

27、(直属)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人(二)一级(直属)分行行长须按以下规定比例转授权1.在基本授权内,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副行长的转授权不得超过80%,向授信审批本部审批人的转授权不得超过50%(授信审批部审批人与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双签时,转授权权限可与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一致)。2.在基本授权和扩大授权内,可全额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副行长和授信审批本部审批人转授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3.对授信审批部审批人转授权可与对应分支机构转授权一致。4.不得转授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业务超出基本授权和扩大授权的审批权(总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三)辖属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行长可向以下对象转授权1.主管信贷业

28、务的副总经理2.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3.辖属支行行长(仅限于低风险信贷业务,且辖属支行行长不得对其他人员转授权)(四)辖属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对主管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的转授权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80%。十二、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信贷债权划转与分割授权与转授权(一)可全额审批我行债权随有效经营资产转移并被全部承接的债权划转。(二)审批贷款总额在3亿元(含)以下的债权分割。(三)已全部形成不良的债权分割执行总行风险管理业务授权规定。(四)国家政策性破产项目的债权分割执行总行风险管理业务授权规定。(五)债权划转和债权分割审批权不得向下转授。十三、其他信用风险审批

29、业务授权与转授权(一)其他信用风险审批业务授权见附表3。(二)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黄金租赁业务转授权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转授权规定执行;小企业黄金租赁业务转授权比照小企业贷款转授权规定执行。(三)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批权和信托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批权不得向下转授,对一级(直属)分行本部人员的转授权可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点的规定执行。(四)PE主理银行业务中的投资项目推荐顾问和项目管理顾问业务,以及由国际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顾问业务,全额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办理。(五)原由总行审批业务以外的其他延长信用证、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有效期业务,均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十四、小企业信贷

30、业务授权与转授权(一)过渡期小企业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为5000万元;非过渡期小企业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为3000万元。(二)一级(直属)分行在自身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转授权;二级分行在自身权限内,确定对支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转授权,但期限超过1年或采用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的小企业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审批权不得转授支行。(三)特别规定1.具有小企业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相应具有小企业客户机评信用等级审定和押品评估(含重评)权限。2.小企业押品重评价值超过初评价值的,仍由该押品价值初评价值审定机构审定。3.小企业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不受上述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限制

31、。十五、个人信贷业务授权与转授权(一)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授权见附表4。(二)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1.在基本授权内,一级(直属)分行可向下全额或部分转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可向其辖属支行全额或部分转授个人贷款审批权。2.在基本授权内,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向主管授信审批工作的副行长全额或部分转授权。3.在基本授权内,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向授信审批部审批人全额或部分转授权。4.辖属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辖属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可向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全部或部分转授权。5.各级行行长、副行长、授信审批部门人员不得审批以自己及亲属名义申请的个人贷款

32、。十六、银行卡业务授权与转授权(一)个人卡授信审批权限为500万元(存款质押办卡除外),商务卡授信审批权限为对单位综合授信额度3%(含)以内,且不超过1000万元。(二)一级(直属)分行行长须按以下规定比例转授权:1在基本授权内,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深圳分行行长可向主管信用卡业务的副行长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2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可向银行卡部有权负责人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20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万元;可向审批中心主任或

33、风险科长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万元;可向审批人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5万元。2在基本授权内,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西藏分行行长可向主管信用卡业务的副行长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万元,超过主管副行长权限的由行长审批;向银行卡部有权负责人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5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50万元;向审批中心主任或风险科长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万元

34、,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万元;向审批人转授商务卡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万元,转授个人卡审批权限不得超过5万元。十七、其他规定(一)对西藏分行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所有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必须上报总行核定授信或由总行特别授权,在授信项下按照单笔审批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仅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除外)。(二)对本授权文件中关于代客金融衍生交易追缴保证金减免规定的未尽事宜,一级(直属)分行须执行关于印发代客金融衍生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基本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发2010227号)的有关规定。(三)对总行已特别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的授信方案,在不突破总行特别授权条件及要求和本行年度基本授信审批权

35、限额度的情况下,继续特别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四)对于超过一级(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贸易融资业务、小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可向总行申请调增该类别业务的审批权限。(五)被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的人员,必须获得信贷业务审批资格后,才能行使审批权。(六)对于超过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权限的公司客户、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贷业务,一级(直属)分行授信审批部的有权审批人可在规定权限内审批。(七)对于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发2009197号)的规定执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的业务,可按相关规定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八)总行有权对一级(直属)分行权限内授信方案审批结果进行最终调整。(九)总行

36、对分行的关于特定客户信贷业务的特别授权,按文件或批复规定的授权有效期限执行(总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限的特别授权,有效期至此文印发之日3个月后止,有关分行需继续延长特别授权有效期限的,逐项专文上报总行申请。(十)江苏分行行长可向苏州分行转授全部信贷业务审批权,包括本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级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业务的审批权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附表:1.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授信方案授权表2.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授权表3.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其他信用风

37、险审批业务授权表4.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表附表1: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授信方案授权表 单位:亿元、倍区域分类分行单一公司法人客户单一金融机构客户一级(直属)分行辖区内关联客户和跨一级(直属、境外)分行辖区关联客户对增加授信的综合类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成员企业)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与综合授信参考值的比例上限对按规定须测算非专项授信的客户(含关联客户成员企业)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限额与非专项授信参考值的比例上限国有控股及外商投资客户其他客户中资银行机构客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控股及外商投资客户其他客户一类行北京60306010603011上海60

38、306010603011浙江60306010603011江苏60306010603011广东60306010603011宁波60306010603011深圳60306010603011山东60306010603011天津60306010603011福建60306010603011二类行山西5025508502511安徽5025508502511广西5025508502511贵州5025508502511云南5025508502511厦门5025508502511青岛5025508502511河北5025508502511四川5025508502511重庆5025508502511陕西50255

39、08502511大连5025508502511内蒙古5025508502511河南5025508502511湖北5025508502511三类行江西4020405402011湖南4020405402011甘肃4020405402011宁夏4020405402011辽宁4020405402011吉林4020405402011黑龙江4020405402011海南4020405402011青海4020405402011新疆4020405402011西藏000000注:1.对分行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比例上限是指对采用综合授信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综合法人客户(在我行仅办理商品融资的综合法人客户除外)核定的最

40、高授信额度与综合授信参考值的比例。一级(直属)分行对不增加非专项授信项下融资的客户,可酌情超过非专项授信参考值、在授信时点非专项融资加权风险值内核定客户非专项授信额度和流动资金贷款限额,但须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且分行须拟定切实可行的融资压缩调整计划,逐步将客户融资调整至授信测算值之内。2一类分行对因资产负债率过高按规定不测算授信额度的客户可酌情核增授信额度,但须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 3.上表中的“单一金融机构客户审批权限”是指分行审批客户注册地在辖内的单一金融机构客户(不包括境内设立的外资法人因母行)最高授信额度的限额。4.上表中“关联客户”是指在股权上

41、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关系的客户群体(商业银行除外),须由我行同一机构统一授信。5.中资银行包括CM2002系统客户档案的所属行业标识的行业中类为“商业银行(J6820)”中行业小类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J6821)、股份制商业银行(J6822)、城市商业银行(J6823)、中外合资商业银行(J6827)、农村商业银行(J682A)、农村合作银行(J682B)”的客户,以及行业中类为“政策性银行(J6830)”中行业小类为“政策性银行(J6831)”的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执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方案审批权限。6.经总行指定牵头行后,牵头行方可在基本权限内

42、审批跨一级(直属、境外)分行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相关授信方案须由牵头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权,同时受上表所述超定量测算值核定授信额度比例上限的限制(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总行已指定广东分行营业部、苏州分行为授信牵头行的关联客户,若所属省分行的其他二级分行或营业部已(拟)与关联客户成员企业建立融资关系的,牵头行自动变更为所属省分行。7.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事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客户(含单一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关联客户)授信方案,一类分行审批权限为180亿元、二类分行为150亿元、三类分行为120亿元。8.对省级交通厅、公路局、或由省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及营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或

43、直接控股50%以上(含)以上的公司(含单一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一类分行审批权限为300亿元、二类分行为240亿元、三类分行为180亿元。9.对房地产法人客户(含单一客户和主业为房地产业务的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一类分行审批权限为20亿元、二类分行为15亿元、三类分行为8亿元;对主业不是房地产的关联客户,对其中房地产法人客户授信总额,一类分行审批权限为20亿元、二类分行为15亿元、三类分行为8亿元,如拟超过上述权限须将关联客户整体授信方案报总行审批。附表2:2011年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公司客户(不含小企业)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授权表(一)单位:亿元分行客户信用等级流动资金贷款

44、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万美元)项目贷款并购贷款基础产业类公共事业类现代服务业类其他产业类基础产业类资产收购方式其他资产收购 方式股权类并购贷款北京A+级及以上101014000105551055A级及以下334000上海A+级及以上5570008555855A级及以下334000浙江A+级及以上5570008555855A级及以下334000江苏A+级及以上5570008555855A级及以下334000广东A+级及以上3570008555855A级及以下234000宁波A+级及以上3340008555855A级及以下223000深圳A+级及以上3570008555855A级及以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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