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质量管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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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房产公司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 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1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2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9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12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16第七章 附则 16二、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17第二章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7第三章 监理机构作息时间 19第四章 监理机构的总则 29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及其范围 29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30第四章 甲供物资管理 32第五章 甲控及自购物资管理 33第六章 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34第七章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35第八章第九章 考核奖励及处罚 35 附则 3

2、6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先导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四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条

3、各参建单位在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第六条 质量管理方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争创鲁班奖。第七条 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工程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1 一.勘测、设计质量必须合理、先进。二.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为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规,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总目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

4、作最新动态,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进行总体控制;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质量。其他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九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为公司总经理,副组长为公司副总经理,组员为工程技术部、计量合约部、运营部。具体职责如下: 2 一.审定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五.组织调查处理质

5、量事故;六.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的工程技术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二.主持协调各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四.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五.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六.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七.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八.负责组织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九.定期组织质量检查与

6、考核;十.对联合检查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订 3 下一步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一.加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的审查,熟悉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二.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总承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分包单位的资质须经总承包单位上报给监理单位审核、公司审定。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方案措施是否完备。四.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三检报验”制度,规范报验程序。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并要求有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六.严格审核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七.工程所需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

7、质量控制:加强对工程所需材料的出厂证明、合格证的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抽检试验。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须报监理单位、公司审核批准,方可采购。八.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计量器具、测量仪器的控制。九.加强对施工试验和原材料试验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见证试验,加强对商品砼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审批制度。十.对工程中的计量器具的有效性实施动态检查,确保工程数据真实有效。十一.对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部分作为重点检查,并对执行情况 4 进行跟踪检查。十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十三.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而代用者,一律予以

8、否决。十四.对工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进行专项检查,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十五.对施工单位的工序检查、交接记录进行抽查,对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十六.推广实行样板制,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观感、资料等都十分优秀的建设工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参观,作为后续样板工程,坚持样板引路,并以此为标准进行大面积施工。十七.组织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5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重点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作出详细说明,解答参建各方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

10、和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

11、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 6 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管理,严格工序管理,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工作,选定的检测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审批。施工现场应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现场情况与

12、勘察设计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八.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九.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一.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湘建建 7 【2010】109号

13、文的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三.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四.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好质量控制要点,对关键

14、工序和重点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含影像资料等)。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六.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 8 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八.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15、验收。九.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十.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开工前,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向长沙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先导分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工程技术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二.公司要在现场工程告示牌上,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并由工程

16、技术部负责受理和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三.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及时的有关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 9 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施工图(包括变更)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查,及时进行备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九条 标准化作业制度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必须推行标准化作业,达到安全、准确、高效、省力的作业效果。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包括第三方检测)施工

17、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工作,选定的检测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审批。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配足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工程试验工作。基坑开挖、地基承载力、成桥试验等重要的项目必须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第二十一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明确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 10 (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

18、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各参建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组织验收,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规定需要设计

19、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三.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派员参加桩基、基础开挖、钢筋验收等关键工序的检查和签字认可;四.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

20、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公司、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逐项填写相关技术资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第二十七条 长沙大

21、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 12 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

22、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核备。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计划在完成施工企业内

23、部审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公司工程技术部核备。13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混凝土拌和站等过程控制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工作,选定的检测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核备。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委托具备二级资质的商品砼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选定的商品砼生产企业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核备。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程技

24、术部将每月定期组织进行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向公司提交检查报告。对质量监督站等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质量缺陷处理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 14 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

25、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四.在质量保修期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监理单位(纳入监理周报、月报)和施工单位(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15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和考评。第三十六条 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

26、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改正;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其他奖罚按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有关补充文件办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6 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第二条 编制目的:规范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促使监理单位更好 的履行其职责。第二章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第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安排投标书上的拟派人员在

27、规定的日期前进入工地。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监理单位必须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根据工程实际开展情况,监理单位认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人数过多,将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可向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出减少服务人员的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监理服务人数。第四条 监理机构进场七天前,监理单位应将进场人员组织机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络表、计划进退场时间报公司,公司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公司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单位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公司审核。17 第五条 监理机构

28、工作人员必须在本工程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 月 日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对监理机构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公司及施工单位。第八条 监理单位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公司的同意。18 第三章 监理机构作息时间第九条 现场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与施工单位保持一致,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工作,夜间必须至少有一人值班;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第十条 监理机构每月底向公司

29、提交下月节假日值班表,并在得到公司同意后安排值班人员。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安排好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程质量验收或旁站监控工作,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第四章 监理机构的19 一.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二.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支架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四.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五.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

30、性标准要求。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记录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组织机构、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等资料要求上墙。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配备一套完整的工程规范。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报给监理机构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工程款申请书、签证等,监理机构的审核、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向公司移交。第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建

31、议,监理机构应在设计交底和 20 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条 监理机构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公司。第二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主持召开由业主、监理、总分包单位参加的每周工地例会或专项监理会议,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经公司审核后及时向参会单位发放会议纪要,发放会议纪要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会议的第二天上午10点。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每月27日前向公司报送本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长沙市竣工验收及

32、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第五章 监理机构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 21 和见证取样工作。第二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33、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

34、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机构 22 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第三十二条

35、 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机构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第三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一.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二.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

36、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机构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 23 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机构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第三十八条 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机构必须书面

37、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第三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

38、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规章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第四十二条 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重要工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 24 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第六章 对监理机构的考评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根据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要求,每月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完毕后下发考核通报。第四十四条 对监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包括内业、资料检查、施工工序监理工

39、作检查,听取主要施工承包人对监理机构工作和具体人员评价。第四十五条 对考核通报中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事项,监理机构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业主组织复查。 第七章 对监理机构的处罚标准 第四十六条 监理机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机构未尽到监理职责的,按每推迟1天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 监理机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 25 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

40、监理机构未尽到监理职责的,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与公司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则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五十条 监理机构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或未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则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 监理机构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若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则按每次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若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或旁站但未尽职,则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第五十二条 监理机构必须认真编写监

41、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业主现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机构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按每项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监理机构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每延误一天,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监理机构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 26 评的,第一批评警告,第二次约见监理单位领导谈话并责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次约见监理单位法人代表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若因监

42、理单位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第一次约见监理单位领导谈话并责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二次立即终止合同。第五十六条 监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单位使用,未造成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责令监理单位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按实际损失的10向监理单位索赔,并责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五十七条 应由监理机构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合同规定而无正当理由的,责令监理机构限期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将撤换责任人。第五十八条 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索

43、贿、故意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撤换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五十九条 监理机构在工作时间内人员不齐,工作松懈,工作人员经常迟到早退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撤换责任人员,第三次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第六十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它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公司同意。27 若撤换、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公司将对监理单位处罚,具体为:撤换、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罚款5万元/人次;撤换、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罚款1万元/人次,公司将从应付监理单位工作报酬中扣除。擅自更换或撤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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