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系统与安全管理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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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系统与事故管理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0号2、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6号3、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60号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序号检查项目检测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一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

2、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法第十六条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款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7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

3、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2.68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9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10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二应急救援管理1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1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1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五

5、十条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1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八条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款1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2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1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

7、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三应急预案编制要求23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124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以及事故的类型、级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325说明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426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527主要包括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生产经营单

8、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2.128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3.129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3.230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4.131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4.

9、3(a)32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8.133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8.234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8.335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10、制导则5.9.136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9.23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038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明确本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11.2, 3, 4, 5,39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季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确定。生产经营单

11、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140明确具体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4.241信息报告程序主要包括: 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c)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542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6.143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

12、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6.244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6.345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6.446注意事项主要包括: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g)其他

13、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7.447急预案中应包括的附件主要应包括的内容如下:1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2 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3 规范化格式文本:信息接收、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4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a)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b)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c)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d)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e)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5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列出直接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6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14、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8四事故管理4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4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5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5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15、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5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5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54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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