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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共2页 第1页文件编码:WXYYZD001201300起草人: 赵延民审核人: 杨佃志执行日期:2013.6.1 起草部门: 质管部批准人: 万林变更记录: 起草日期: 2013.5.1批准日期:2013.5.8变更原因、目的:新版GSP实施目 的: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品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清理、销毁,防止其流失。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范 围:适用于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依 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责任
2、人:企业法人、质量部部长、储运员、仓库保管员内 容:一、报废药品的管理 1、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2、报废药品应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 3、报废药品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4、报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二、报废药品的销毁 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 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表”,质量管理员清点品种和数量,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2)销
3、毁时要由单位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3)销毁后,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1)金额超过(含)5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以前报公司储运部、标题 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共2页 第2页文件编码:WXYYZD001201300起草人: 赵延民审核人: 杨佃志执行日期:2013.6.1 起草部门: 质管部批准人: 万林变更记录: 起草日期: 2013.5.1批准日期:2013.5.8变更原因、目的:新版GSP实施业务办
4、公室和质量管理部,经三部门核实,组织安排销毁工作。(2)单一规格品种超过(含)10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后,再按超过(含)5000元以上报废药品程序办理。 (3)销毁时要由公司储运部、质量管理部、业务办公室共同监督下进行。 (4)销毁后,由以上各部门分别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3、报废的特殊药品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大批量报废药品销毁程序进行,并由公司储运部、质量管理部、业务办公室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签字盖章。 4、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就地封存,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 5、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