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论文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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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 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王海打假”这一话题自20世纪90年代产生开始就备受争议,不但引发社会各界对假货现象、消费者权益的关注,更引发了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界定的思考。本文将通过对王海现象的分析试图界定消费者

2、这一概念,以有助于解决类似 “王海打假” 的经济、法律问题。关键词 王海打假 消费者一、王海打假的历程王海打假始于1995年,当时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到一本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从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49条款: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可以要求销售者以一赔二。从此,“打假”“维权”和这个叫王海的年轻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了当代中国的特色词语。十几年来,他继续着“打假”事业:1995年,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每部单价292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王海经咨询香港(索尼)北京分公司,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未开展销售业务,同时了解到该无

3、绳电话均系“水货”,且无邮电部入网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不合格产品。1997年1月14日,王海向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并最后取得胜诉。1995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并且奖励王海5000元。1996年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索赔。1996年底,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王海任执行董事。他的第一单生意是帮广东爱得乐集团公司打假,王海奔走10多个城市,帮“爱得乐”取缔了40多个售假窝点。“王海打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现象,有人称他为“打假英雄”,认为他的行为实为文明之举,他以消费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为义,

4、其打假行为有助于职业道德的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净化,提高经营者的消费者意识,促进经营者真正重视消费者、将消费者当作上帝。也有人说,王海是刁民,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而且从本质上来说,王海并不能算作消费者,打假是执法部门的事,只有执法部门拥有执法权,而公民个人王海则无此权利。打假不能成为一种与生产和销售商品一样的商业行为。王海现象的争议实质在于,当消费者知道其将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仍然决定购买,并且其购买的目的在于以假货为据进行索赔时,他是否还是消费者。对比本文将深入分析消费者的概念。二、从王海打假看消费者的界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5、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消费行为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必须是为了生活而消费,即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经济学中,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仅仅是生活消费。2.消费主体特定:生活消费包括两个方面: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集体消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只限于个人消费,而不包括单位消费。3.消费行为的客体包括用于生活的商品和服务。从以上分析,王海知假买假并以索赔为目的,按照传统的消费者定义,王海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但是,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是在经营者向社会公众的不特定人公开销售的长河

6、中形成的,而不是根据消费者事后将购买的商品用于什么用途而确定的,即不能够用反推的方法将以后发生的事实用以推定此前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行为的性质。如允许反推,则经营者均可以购买者不是消费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如果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是为了将其作为礼物送与他人而非自己消费,那他是否就不是消费者呢?也有学者认为:以打假为业的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是一个悖论:如果判决王海式是消费者,他就可以退还假货获得双倍的赔偿,他就不可能自己去消费这些假货;如果判决王海不是消费者,他就只好自己消费这些冒牌货,他就成了不折不扣的消费者。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将消费者的概念中的

7、“为生活消费”抛弃,承认王海等人知假买假并追求双倍赔偿的行为是消费行为,短期内确实有助于消除假货、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无异于赋予所有社会上的不特定个人以“次执法权”,任何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打击造假售假的商业行为,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院类似案件的积压,人们为了经济利益而争相购买价格昂贵的假货以获得格外的金钱利益,至此,原本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也就成为了众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因此,王海的以购假来打假的行为不应界定为消费行为,王海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王海现象从本质上来讲,透露出来的是我国消费

8、者保护的不完善,维权无门、维权不畅。而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伪劣产品已经“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果不予以严厉打击,势必将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以上问题,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的不足,应当予以完善:1.法制不健全,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往往忍气吞声,自愿承受了在消费过程中的不利后果,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出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举证困难。故而应该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并且加强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化。2.执法不严:行政机

9、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执行者,而执法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执行不严往往导致了制假、售假者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他们再次铤而走险。因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关机关应该加打击的力度,使制假、售假者不敢再次违法,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3.维权途径不通:王海之所以自己打假究其原因固然有除了诉讼外其他途径效率更低的原因。如果消费者能与有关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相信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将更加通畅。因此,应增添、完善消费者与维权组织、执法机关的沟通渠道。参考文献:李志:摘自人民网.王海这十年,2005年第3期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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