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中道财税重点需要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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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西安中道财税中心二一年八月目 录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三、清算时间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五、清算审理及审核-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四、清算资料的收集-第三部分 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二、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四、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五、收入确定需关注的问题-六、收入确认的审核要点-第四部分

2、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二、地价款的扣除三、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扣除四、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五、扣除项目的归集与分配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九、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第五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一般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二、分期开发项目的计算-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第六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与核定征收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第七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一、预缴的会计处理-二、清算的会计处理-第八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二、国家征用收

3、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三、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四、廉租房和经济适应住房税收优惠-五、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税收优惠-六、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七、转让旧房税收优惠-八、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税收优惠-九、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十、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十一、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91号文件第3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

4、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91号文件第9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强制清算条件。(一)主动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上述清算条件就是主动清算条件,也就是说,当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具备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应主动进行清算。所谓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

5、部销售完毕;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案例:如果房地产开公司既从事了开发土地的业务,也开发房产,2008年开发1号地200亩,自用100亩开发房产,尚在开发过程中,100亩土地已经转让,另外该开发公司开发一写字楼,由于资金问题只完成开发进度的80%,就一次性转让,累计开发成本12000万元,转让价格为20000万元。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00亩转让土地应进行清算;100亩连续开发,不符合条件,不清算。一次形转

6、让未开发完工产品,应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条件所谓强制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条件。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同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案例:某开发企业,分期开发住宅小区,一期A区开发可售面积20000平方米

7、,于2008年开发完工并经验收,2009年6月累计已售面积17005平方米,B区可售23000平方米,2006年4月取得销售许可证,已出售15700平方米,尚未竣工验收但由于未进行决算,成本无法结转,收取的售房款在预收帐款科目。请判断是否符合清算的条件。A区销售面积占开发面积的85.05%,按规定应在2009年6月进行清算。B区销售面积占开发可售面积的68%,但是由于取得销售许可证已过三年,也应经行清算。(三)注销清算条件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国税发200991号)。三、清算

8、时间要求(一)主动清算时间要求(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由受理部门报送给管理科进行清算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理意见,报税政科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 流程:清算申请及资料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管理科(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处)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流程)。(二)被动清算时间要求(91号文件第1

9、1条第一款)符合强制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条件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将清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后,转送管理科对清算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处)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补退税。 流程:确定清算

10、项目税务机关下发清算通知书纳税人进行清算,并报税务部门核对管理科(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定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执行 (说明:红字部分为广州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91号文件第13条的第四)(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鉴证主体。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

11、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鉴证内容鉴证效力。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二)审核鉴证的程序(三)审核鉴证的意义(四)审核鉴证的法律责任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五、清算审理及审核(91号文件第15条)(一)审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现报送资料缺失的,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补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交由具体负责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如遇特

12、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清算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二)清算审核(91号文件第四章)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91号文件第16条)。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91号文件第17条)。1.收入的审核,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

13、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91号文件第18条)。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重点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数;提供的扣除项目费用支出是否

14、为合法有效凭据(91号文件第21条)。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的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申报、缴纳(91号文件第20条、第12条的第二)。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91号文件第32条)。4.结果及法律责任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91号文件第32条)。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15、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的第二段)。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1、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91号文件第6条)。2、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号文件第7条)。3、票据管理: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

16、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91号文件第8条)。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但是其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不是划分所属年度计算的,而是按照转让的开发销售项目计算的,因此,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是确定计税依据的前提,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都是针对一个对象而言的,这个对象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增值税

17、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第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项工程的,以该单项工程为清算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开发建设的,则应以分期开发建设项目为清算单位(91号文件第17条)。第二、

18、企业会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的范围与国家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一致的,如果成本核算对象小于审批项目,应以会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为清算单位,如果会计确定的成本对象大于审批项目,那么按审批项目为清算单位,应划分合并项目的收入,同时将会计合并核算的成本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进行清算。第三、国家有关机关审批为一个开发项目,但是分期开发完成的,如果分期开发多个项目的,且会计核算为多个成本项目的,应以每个项目为一个清算单位,如果会计核算为一个成本对象,并且结构、用途、位置、开发起止时间大体一致的,可以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如果会计核算为一个成本对象,但是个单项建筑结构、用途、地理位置、开发起止

19、时间不同的,也应划分为几个清算单位(91号文件第17条)。实例解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住混合楼项目,商业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混合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假如该商业项目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1)商铺和住宅合并一个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费用扣除10加计扣除20税金120600(120600)10(120600)2055991(万元)。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500500)9919(万元)。增值率增

20、值额扣除项目1009991100%0.9。低于50%,适用30%的税率。应纳的土地增值税:9302.7(万元)。(2)将普通住宅和商铺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按面积分摊成本费用):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1205000600060050006000(100500)30%27.5807.5(万元)。增值额500807.5307.5(万元),无增值额不纳税。商业扣除项目1201000600060010006000(20100)30%27.5183.5(万元);增值额500183.5316.5(万元);增值率316.5183.5100%172%,适用50%的税率;商业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316.

21、550%183.515%130.725(万元)。计算结果可知,将商铺和住宅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为2.7万元,分开计算则应纳税130多万元。在实践中,对于同一个开发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有的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分别清算缴纳增值税。但国税发(2009)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能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期开发的项目和不同审批备案的项目合在一起清算,避免平均不同清算单位增值额的现象。第四、开发

22、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做为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会计核算对象合并的,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启动清算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获取相关信息,收集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控制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竣工结算,是否已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区明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项目收入有无按普通住宅或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含非普通住宅,以下简称:“其他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

23、是否较早、是否以优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等,政府补贴等)。 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按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来确定)(91号文件第7条、第8条、第17条)。 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重点核实其项目已销售面积是否占可销售面积的85%以上,其中有无转为自用或者出租等用途(91号文件第10条、第19条)。四、清算资料的收集税务人员在清算工作开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1、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信息(91号文件“前期管理”的第6条、第12条“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

24、积率等;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部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2、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91号文件第1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

25、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和清算有关的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商品房屋建设预备开发项目计划备案

26、回执和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回执(发展与改革委会); 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土地使用权证(国土房产管理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购销合同明细统计表(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其他补充资料:当期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预算、概算书;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第三部分 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7、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细则第五条)。如前所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以清算单位进行的,这里所说的转让收入,是指销售或者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取得的收入;其次,清算单位取得收入的时间跨度包括整个开发销售过程取得的收入,不仅仅是清算年度的收入;第三、所说的收入包括货币、实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包括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第四、清算项目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但是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应视同转让。案例:ABC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1栋18000平方米写字楼,2008年10月份竣工验收,同年4月销售,当年销售面积300平方米,取

28、得收入123万元,2009年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收入4100万元,用300平方米抵顶工程款930万元,转做自用400平方米,按成本价转入固定资产120万元,3000平方米按成本价分配给股东A、B,成本3000元/。请确认本项目的清算收入。 12008年收入123万元 22009年收入4100万元 3.2009年抵顶工程款930万元 4自用不计收入 5.分配股东确认收入1230(4100/10000*3000)万元 应收入总额: 6383万元二、视同销售剖收入的确认(187号文件第三,91号文件第19条)1.视同销售的种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

29、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2价格的确定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视同转让销售的房地产没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那么就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或者按照评估价确定,而不是按照成本利润率确定。3自用或出租的房地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91号文件第19

30、条又补充到:“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对外投资的政策变化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自2006年3月2日起,一般企业以不动产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不再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仍旧免征(财税【2002】191号、财税【1995】48号、财税【2006】21号)。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

31、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陕西省(陕地税发(2006)78号)规定,普通住房标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住宅,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

32、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四、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1号)规定:1、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2、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

33、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五、收入确定需关注的问题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

34、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国税函【2010】220号)。解析:要理解上述税收规定,必须结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

35、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结合

36、(法释20037号)的规定,税收处理如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就超建的面积向购房者收取了补价,应当将补价并入其销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给购房者的不足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且属于违约性质的部分(法释20037号规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税收处理是把其中的一倍冲减其销售收入,另外一倍视同违约金),不能冲减销售收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给王某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要求,合同面积125,实际测量面积121,房屋单价

37、6000元。为此甲公司共支付给王某25500元(假如无利息因素)。1、对于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3%)甲公司应返还给王某(如下):(1253%)6000=22500元2、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返还给王某(双倍返还如下):误差比超出3%的面积:(125-121)-1253%=0.25双倍返还的金额:2 0.256000元=3000元(其中的1500元冲减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另外1500属于违约性质的支出,计入其营业外支出)总结:合计返还给王某的金额:22500+3000=25500元,其中的1500元计入房地产公司的营业外支出,余额部分2400(25500-1500)冲减其销售收入。2

38、、房地产转让有关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价款包括定金)应当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或代开)(国税发【2006】128号)”,审核过程中,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开具。代收其他费用,不计入房价的,应使用委托方相关票据。3、房地产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1

39、87号文件第三,91号文件第19条)。六、收入确认的审核要点(国税发【2009】91号第18条、第19条的细化)(1)对“预售收入备查簿”的审查:审查企业按照项目(滚动开发的,按期)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注明:购买者、购买房屋具体位置(栋、单元、室)、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确权尾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房产证办理日期、付款方式、预售款、预售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已纳税金、预售款确认收入金额、预售款确认收入时结转的成本。(2)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企业

40、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况。(3)审查银行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4)审查以房换地的,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5)审查开发商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6)审查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申报纳税。(7)审查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8)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

41、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9)土地使用者转让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10)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

42、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申报纳税。第四部分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税务处理所遵循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

4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一)合法凭据扣除原则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国税发【2009】91号第21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4、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25条):(1)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3)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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