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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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窜 货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20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我公司产品的。第三条 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故意涂改批号,毁掉窜货证据或数量较大(10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第二章 窜货预防第四条 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第五条 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细记录,以清楚自己区域内货物的有关资料。第六

2、条 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重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第三章 举报及受理第七条 *有限公司市场督察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第八条 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销售经理或经销商必须迅速如实地向督察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销售经理和经销商双方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第九条 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20件作为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市场督察部受理。第四章 查 实第十条 市场督察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将在24小时内迅速查实,并将结果通知被窜货市场的销售经理或区域经理。销售经理或区域

3、经理接到通知后进一步核实,并在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窜货市场经销商或销售经理可以在这三日内赴被窜市场进行查实。如情况属实,差旅费用自理,否则,费用由对方承担。第十一条 各市场所报窜货事件一经查之前,由举报、查实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查实结果,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场督察部,督察部按照具体情况拿出处理意见,报销售总监审批。第十二条 三日内,督察部将处理结果及其执行方法通知被窜市场,并在一星期内将通报发往窜货和被窜市场。第十三条 查实人员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第五章 处 理.第十四条 窜货行为一经查出,对销售经理第一次提出警告,并罚款100元,第二次降一级使用,并罚款

4、200元,一年累计窜货三次,作下岗处理。第十五条 对窜货市场经销商,第一次视损失情况处以1.5至3倍的冲货货物价值或降价价值索赔,第二次将取消该经销商对我公司产品的经销权。第十六条 对隐瞒本市场或本区域内窜货行为的销售经理,将予以罚款、降级直至辞退。第十七条 对谎报或随意夸大窜货数量的经销商和销售经理将承担查实费用,该市场经销商另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对能主动反映本市场或本区域内窜货行为的销售经理将从轻处罚。第十九条 市场督察部拟写该次的窜货处理通报,15日内发送到被处罚或补偿的经销商或分销商。第二十条 禁止各市场自行处理窜货事件,未经市场督察部同意擅自处理窜货事件的,将对经销商及销售经理加重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权归*有限公司市场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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