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819810 上传时间:2023-03-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半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上半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半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半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一、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3种情形需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该文件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下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下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

2、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

3、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自2011年6月9日起执行。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计税新规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该文件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

4、)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先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再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上述政策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持股比例计算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该文件

5、明确,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四、国家重申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6、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上两个文件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部署: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二要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三要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特别要加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加强高收入外

7、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四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强化税源管理基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五、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得到细化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

8、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税款:(1)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2)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六、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该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