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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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21、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不足2(1)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2(2)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2(3)政策规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22、费用扣除不合理3(1)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3(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3(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33、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34、征收模式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4二、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向4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5四、应税所得项目范围的改革方向5五、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61、应加强对个人所得来源及

2、数量的监管62、加快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6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6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6(1)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政策规定6(2)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7(3)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建立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7(4)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加强税源监控7(5)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72、合理调整优惠政策7(1)改变对弱势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扶持照顾方式7(2)缩小现行减免税的范围8(3)控制工资薪金的扣减项目8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有威慑力的处罚制度8六、致谢词9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征收模式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

3、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从税收公平还是效率角度来讲,都有悖于这两个原则。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公平和效率原则入手,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所依托的制度进行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服务。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又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上两法的改革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大潮,其他税种的改革也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展开。个税是一个与老百姓利益最为密切的税种,个税的改革一直以来就备受老百姓的关注,在新一轮税

4、制改革的大潮中,个税也将展开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对个税税制进行改革时,我们不能盲目的改革,对其中的若干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采取正确的改革措施,方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将对个税在税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1、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不足(1)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税务部门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2)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现阶段,我

5、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同时在收人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3)政策规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实际上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另外,办法对于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滞纳金的缴纳比例等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4)中介机构的

6、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代理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较差,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2、费用扣除不合理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然而,由于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生计费用、赡养费用、经营费用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节余所得时又不可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规范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

7、在征收时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就不同所得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1)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为2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不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包括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等等,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

8、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T资、薪金所得的,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

9、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扣除费用标准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3、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个人所得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财政收人,比如2009年l一7月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6,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9,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人群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步扩大。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具体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10、人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8年的806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人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8年的2528元。数据表明了差距扩大趋势之快。4、征收模式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纳税人的各月收入不均等,有的人一次性获得收入,而有的人则分散获得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后者不纳税或税负轻,前者肯定税负很重。二、费用

11、扣除标准的改革方向个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额,即从所取得的收入额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由于个税无法准确核定不同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耗费的费用数额,所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来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费用的扣除。目前,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不同的所得项目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存在着直接的关系。目前,很多人单纯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个税应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例如:他们建议将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甚至提高到5000元/月,同时还建议在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

12、准。对于这样的建议,笔者并不赞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不一定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个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筹集财政收入等多种作用,但在现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个税的主要作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会造成个税税收收入总额的下降,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总额的不下降,势必会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些款项仍然需要有全体纳税人来承担,因此,纳税人的税负可能不一定能降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贫富绝对差距。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低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少,适用的税率较低,而高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多,适用的税率较高,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低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

13、额不如高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额多,这就造成贫富的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是扩大的。例如:甲的工薪收入为3500元/月,乙的工薪收入为10000元/月,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从目前的2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两人的税后绝对差距将从5400元变化为5500元,贫富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一般来说,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在个税上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十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纳税人取得不同所得应缴纳的个税税款。分类征收制在合理、准确划

14、分所得类别上存在较大困难,导致在实践中,纳税人往往通过改变所得项目的类别,以此来进行税收筹划;同时,又由于分类征收制没能对纳税人整体所得进行全面的考虑,导致所得来源较多的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就相对较多,对所得来源较少的纳税人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有很多的人认为我国个税的征收模式需要进行改革,应将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转变。对于这个建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税收征收模式的改变将不能体现现行个税的政策导向作用。目前分类征收制下,对于不同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税率是20%40%的三级

15、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是14%,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这样区别化的规定可以体现个税的政策导向,即国家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回报,反对个人不劳而获。如果将分类征收制改革为综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个税的政策导向功能将不复存在。税收征收模式的改变将不能体现个税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在分类征收制下,不同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体现了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甚至不缴税,通过税收的调节功能,可以缩小贫富的差距。如果实施综合或混合征收制,对所有所得项目实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贫富的差距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四、应税所得项目范围的改革方向目前我国的个税的应税所得项

16、目几乎囊括了个人所有的所得项目,似乎没有必要对应税所得项目范围进行改革的必要。但是,由于个税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导致个税中,很多应该纳税的所得项目并没有缴纳个税,笔者认为应该取消一些减免税政策,完善我国个人的应税所得项目范围。例如:股票转让所得就应该纳入个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之中,现行个税以我国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以及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由,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认为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收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再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托词,股份制和证券市场在我国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怎么能说他们还在试点阶段和不成熟呢?

17、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税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投机色彩,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应尽快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税。五、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税收的征收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公平性,它对每一个税种都有重大的影响,由于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数量上十分多,因此,个税的税收征管就显得更加的重要。我国目前个税的税收征管水平是比较低的,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应加强对个人所得来源及数量的监管由于目前我国个税执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因此,准确划分所得项目及确认所得数量是影响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征收的关键因素,我们应加快金融制度的建设,建立以个人身

18、份证号为基础的统一的金融制度,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账户开立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制,对账户所有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通过金融系统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对各种收入都必须明确转出单位或个人与转入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界定好该笔收入的性质以及该笔收入的数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税税款的安全,做到应收尽收。2、加快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开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作用是巨大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光有金税工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金税工程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并没有和其他国家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实现联网,信息不能得到共享。因此需要尽快将税务

19、与金融、保险、工商、海关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工程做到有机的结合,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个税方面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不高,造成个人铤而走险,即使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相关的违法行为。三、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对策建议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1)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政策规定修改相关规定,以减轻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中的责任和执法风险,使之将工作重点放在纳税申报监控上。对于申报后应补缴税款和退税的处理、网上申报纳税等问题做出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以避免实际执法中可能产生

20、的纠纷。(2)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税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纳税申报知识,进行纳税申报辅导,并主动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各种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3)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建立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资源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必须建立的外部环境。(4)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加强税源监控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有正常收人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凡

21、是与纳税人取得收人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卡。这些信息最终汇集到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5)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与普通的纳税人相比,中介机构拥有的专业人员,熟悉税法,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程序、申报方法等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业务优势。纳税人可以通过适当的付费,请专业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为自己的纳税申报提供全程服务,提高纳税申报的效率。对税务部门而言,通过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进行专业纳税申报,也直接降低了税务的行政成本。2、合理调整优惠政策对特殊收人项目或特殊社会群体给以个人所得税优惠是世界各国的通行

22、做法和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必然要求。应该以“缩小范围,减少项目,调整结构,免征与补助相结合”的要求来设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改变对弱势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扶持照顾方式实践证明,现行的通过减免税优惠扶持照顾特定社会群体的做法是失败的,不仅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巨大漏洞,扶助特定群体的目的也根本无法实现。取消对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弱势和特殊群体的税收优惠。对这些群体的照顾优抚是政府的责任,应统一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通过民政等部门予以解决,使国家对弱势和特殊群体支出的投放更准确、更有效率,避免给征管秩序造成混乱。(2)缩小现行减免税的

23、范围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同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税的规定;取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的规定;取消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中奖所得10000元以下免税的规定;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籍人员探亲费,洗衣费,出差、住房、伙食补贴等免税的规定。(3)控制工资薪金的扣减项目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房改差补等已经成为许多垄断行业和高福利单位规避工资管理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工具,应从税前扣除项目中剔除。同时,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一些不属于工资性收入但随工资发放的

24、收人纳入计税范围。一般说来,不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论以什么名义取得的收入都能提高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因此,应坚持“简税制,宽税基”的原则,控制扣减项目,扩大征税范围。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有威慑力的处罚制度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并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的要严惩不贷。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能“以补代罚”,尤其是对触犯刑法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其偷税的成本。同时,还应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

25、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通过一系列手段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六、致谢词在本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帮助过我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黄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黄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这三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参考文献:1.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J.财会研究,2009(5)2.刘丽等.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J.税务研究,2010(3)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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