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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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

2、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

3、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

4、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

5、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二、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一)营业税1、对于采用无

6、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不动产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虽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观点二认为: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营业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

7、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8、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

9、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因此,在实务中对无偿划转资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观点二认为:无偿划转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划转行

10、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属于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

11、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增值税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虽然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观点二认为: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12、者个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四)企业所得税1、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13、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但从法理上分析,如无偿划转符

14、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2、目前在实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

15、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五)契税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规定执行期限为20

16、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印花税对于采用无偿划转形式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一般免予征收印花税;对于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

17、金按规定贴花。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附件:相关文件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18、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9、(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

20、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

21、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第十条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七)纠纷的解决方式;(八)协议生效条件;(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

22、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

23、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第十六条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4、;(九)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

25、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

26、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

27、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

28、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一

29、)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请示的具体事项。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3.无偿划转的理由。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

30、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7.相关承诺事项。(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也无其他承诺事项。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2

31、.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

32、施行。税收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建银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

33、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建银投资发生的呆账损失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

34、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除明确的实施期限外,其他均自建银投资依法分立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政府批准,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金源投资管理公司等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万元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税收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5、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劣势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54号)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经营性资产房产、土地移交无偿划转的通知要求,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

36、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房产,现将其产权转移过程中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契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的房产,不征收契税。(二)产权承受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应携带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三)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7、市局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已统一进行审核。各局在接到产权承受单位申请及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后,应对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房屋项目,直接开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可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二、土地增值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34号)第二条规定,此种情况可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附件: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明细表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38、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中铁建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功实现整体重组,发起设立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铁

39、建独家成立的锦鲤资产管理中心。对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契税问题 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

40、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

41、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

42、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

43、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中秋最美是亲情。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中秋最美是思念。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 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

44、习压力。 相信在这次春游活动中,我们也能更亲近的接触自然,感悟自然,同时吸收万物之灵气的同时感受名校的人文气息。三、活动目的:1. 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陶冶情操。2. 领略优美自然风光,促进全班同学的交流,营造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3. 为全体同学营造一种轻松自由的气氛,又可以加强同学们的团队意识。 4. 有效的利用活动的过程及其形式,让大家感受到我们班级的发展和进步。四、活动时间:XX年3月27日星期四五、活动参与对象:房产Q1141全体及“家属”六、活动地点: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内七、活动流程策划:1、27日8点在校训时集合,乘车2、9点前往华农油菜基地、果园,赏花摄影3、10点30,回

45、农家乐开始做饭,进行“我是厨王”大比拼4、1点30,收拾食品残物,开始集体活动5、4点,乘车返校八、职能分工及责任定岗1、调研组:负责前期的选址、策划的撰写、实地考察、交通工具的联系和检验组长:金雄成员:吴开慧2、安全保卫组:负责登记参加春游的人数,乘车前的人数的登记,集体活动时同学的请假的审批,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教育,午餐制作的人员分组组长:徐杨超成员:王冲3、食材采购组:根据春游的人数和预算费用合理购买食材组长:胡晴莹成员:何晓艺4、活动组织组:在车上、赏花期间、主要是做饭完后的集体活动期间的活动的组织组长:武男成员:冯薏林5、厨艺大赛组织组:负责指导各个小组的午餐的准备,最后负责从五个小组

46、里推荐的里面选出“厨王”(厨王春游费用全免)组长:朱忠达成员:严露6、财务组:负责财务的报账及最后的费用的收取,做好最后的决算向全班报告组长:杨雨7、督导组:负责检查各组的任务的完成及协调各小组的任务分工组长:叶青青【注】以上只是大致的责任定岗,组长负主责,各小组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去认真完成任务九、注意事项1、分组要尽量把做事积极的与不太积极的搭配,每组里都要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要起带头作用2、食材的购买不要太复杂了,先前想出菜谱,然后组织大家学习下烹饪知识,注意食材购买的质和量3、注意提醒大家手机充足电,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有相机的同学带上相机,组织大家多拍几张全家福4、游戏最好要能吸引全部人参加,让同学们能增加了解,班委们能更好的了解同学们的动态,增进感情各组应在规定时间前把活动准备情况向督导组报告,出现紧急情况要第一时报告。督导组也可以及时把活动的准备情况在班委群公布,实时互动。中秋最美是感恩!无须多言,给父母一个微笑,给亲友一个问候,递上一杯清茶,送上一口月饼,这是我们给予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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