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石材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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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石材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国税局石材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国税局石材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2014-6-29 17:04:27*旗国家税务局石材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材加工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石材加工行业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石材加工行业的范围(一) 从事石材成品、半成品及荒料生产销售的(二) 从事石材异型、雕刻品生产销售的(三) 其他石材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第二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从事石材加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2、以下简称纳税人)属于核定征收范围。(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位电量中所含增值税额=单位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单位产品耗用电量(二) 石材加工行业的应纳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设备实际耗用的电量,依上述测算标准计算核定定额。(三) 本办法所有标准定额数据,由镶黄旗国税局每年公布后执行,纳税人可以根据本单位耗用的电量,衡量是否按标准定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生产耗用电量的确定(一) 石材加工企业生产耗用电量为生产用有功电表记载数。(二) 石材加工企业的用电量按月由供电局提供。第六条 税收征收管理(一) 对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其建立健全帐簿,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

3、进销项税额。考虑该行业进项税额抵扣少,企业税负较高的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款“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依照销售额的6%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二)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依照销售额的3%申报缴纳增值税,年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次月认定其为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三) 根据税源管理人员实地测定的生产每平方米板材耗电量为18度,按照目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芝麻白每平米120元,依据测算标准计算每度电缴纳增值税0.32元,每度电缴纳企业所得税0.13元;金钻玛每平米130元,依据测算标准计算每度电缴纳增值税0.35元,每度电缴纳企业所得税0.14元;蓝夜星市场平均价格为每立方米5000元。(四) 上述各类石材产品价格,由旗政府成立的石材办定期按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价格的调整最短为1年。(五) 对外承包的加工厂,应及时将承包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否则耗用的电量计算出的各项税收将由被承包单位缴纳;企业无自备矿或自备矿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而外购荒料加工的企业,要向我局及时提供荒料外购数量及外购渠道,否则将从高核定其定额;外销荒料按照折成相应的板材缴纳税款,其数量每月由石材办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六) 从事石材生产及销售的纳税人必须使用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结算货款,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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