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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文件汇编(2009版)目 录1、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22、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16号253、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26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275、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36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377、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398、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409、关于进一
2、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4110、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4211、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4212、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4313、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4314、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4415、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441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4417、关于土
3、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4518、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4719、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4820、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921、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第15号5122、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522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5324、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602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4、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6126、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641、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
5、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6、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
7、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 清算受理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
8、)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
9、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
10、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
11、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四章 清算审核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
12、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
13、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
14、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
15、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16、偿费的情形。(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
17、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
18、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
19、形。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第五章 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
20、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
21、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第六章 其他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各类附表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业别经济性质纳税人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主管部门电话
22、项目行次金额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1其货币收入2中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3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6其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7中前期工程费8建筑安装工程费9基础设施费10公共配套设施费11开发间接费用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13其中利息支出 1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16其中营业税17城市维护建设税18教育费附加19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0三、增值额 211421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21422五、适用税率()23
23、六、速算扣除系数()24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42425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6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27授(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声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权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地址)_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明代声明人签字:_理授权人签字:_人纳税人法人代表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备注签章签章(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主管税务机接收人审核日期税务审核关收到日期人员签章审核记录主管税务机
24、关盖章附件2:附表参考表样1附表一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金额单位:元收入类别 申报合计数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审定合计数 备注 现金实物 其他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四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五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金
25、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六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数 年度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七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年度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八开发间接费明细表金额单位:元项目 申报合计数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审定合计数备注 合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九利息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主管税
26、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金额单位:元项 目 入库合计数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备注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 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附表参考表样2附表一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项 目行次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 铺车 库办公楼会 所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其 他合 计123456789=1+2+3+4+5+6+7+8使用土地面积1总建筑面积2可售建筑面积3已售建筑面积4未售建筑面积5自用建筑面积6附表二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项 目金 额备 注 转让收入形式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非货币性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合 计转让收入类别销售货币金额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分配股东作价
27、金额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用于赞助作价金额对外投资金额抵偿债务金额取得其他收益金额合 计附表三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项 目总成本费用可售建筑(土地)面积单位造价累计已售建筑(土地)面积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已售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销售成本账面已结成本差异数123=1/2456=1*578=6-7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合 计附表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效凭证金额本次扣除金额
28、本次未扣除金额备 注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地价款金额交纳的有关税费其中:合 计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款合 计附表五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效凭证金额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总 计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规划费用设计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水文费用地质费用勘探费用测绘费用七通一平支出合 计附表六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 效 凭 证 金 额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总 计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合 计附表七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效凭证金额本次扣
29、除金额本次未扣除 金额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工程支出供电工程支出供气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排洪工程支出通讯工程支出照明工程支出环卫工程支出绿化费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合 计附表八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效凭证金额本次分配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物业管理用房费用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居委会用房费用派出所用房费用幼儿园用房费用学校用房费用托儿所用房费用公共厕所费用自行车棚用房费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合 计附表九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项 目 名 称有效凭证金额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备 注管理人员工资
30、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合 计附表十利 息 支 出 明 细 申 报 表行 次金融机构名称借 款 金 额借 款 期 限利 率允许列支利息金额123467合 计附表十一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项 目有效凭证金额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备 注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合 计附表十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31、项 目行 次应缴纳税款金额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备 注营业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2教育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4567合 计82、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7132号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中税协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及时组织拟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注税中心及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多方面征求意见后,反复修改完善而定稿,现予发布。并特此对指南的执行问题说明如下:一、注册税务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进行鉴证,适用本指南。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是依据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制定的。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后,将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修订,再对本次发布的指南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