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手册(加大财税扶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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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之四 加大财税扶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印二一二年目 录国务院文件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2、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3、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6、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794号)7、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

2、119号)8、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9、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10、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11、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12、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13、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14、关于修改和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15、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16、

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17、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自治区文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0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经信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经信监察发2011323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47号)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宁财综发20111138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1157号)国务院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4、通知财税2009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5、通知财税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6、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

7、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

8、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

9、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

10、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一)资金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

11、报告;(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

12、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

13、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

14、,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将申请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

15、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年度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联系人: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工业和信

16、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

17、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

18、”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

19、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四)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

20、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第十四

21、条 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

22、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附表1:二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万元序号企业名称所属所在市县经济签订劳

23、动合同职工(人)年生产能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已缴税费(万元)企业成立年月计划关闭年月关闭的原因行业类型单位产量合计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合计 说明:1.所属行业:炼铁、炼钢、水泥、电解铝、火电、玻璃、造纸、煤矿、焦碳、铁合金、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电石、皮革、印染、化纤、其他等。 2.经济类型:国有、私营、个体、集体、外资、其他等。 3.有关财务数据以企业申报计划时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附表2:二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名称所属所在市县经济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淘汰生产能力实施关闭年月关闭费用支出备注行业类型单位产量总计 其

24、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合计 说明:1.所属行业:炼铁、炼钢、水泥、电解铝、火电、玻璃、造纸、煤矿、焦碳、铁合金、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电石、皮革、印染、化纤、其他等。 2.经济类型:国有、私营、个体、集体、外资、其他等。 3.有关财务数据以企业申报计划时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附表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审核部门或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序项 目计量单位内容 序项 目计量单位内容号号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关闭实施情况1企业名称19企业关闭年月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20有关生产经营证照是否注销3企业通信地址21资产处置和清算是否完成4企业建立年月22职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5企业经济类

25、型23新闻媒体公告时间和名称6所属行业24关闭支出费用7主要产品25 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年生产能力26关闭上一年所在地级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元/年9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人27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平均年限年10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11企业负债总额万元12 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万元13所有者权益万元14年销售收入万元15利润总额万元16已缴各种税费万元17 其中:税金万元18关闭原因说明:1.所属行业:炼铁、炼钢、水泥、电解铝、火电、玻璃、造纸、煤矿、焦碳、铁合金、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电石、皮革、印染、化纤、其他等。 2.经济类型:国有、私营、个体、集体、外资、其他等。 3.有

26、关财务数据以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附表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关闭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签订本期劳动合同时间合同期限(年)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减负工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7、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深入开展治乱减负工作,“三乱”现象愈演愈烈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企业负担不断减轻,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审时度势,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虽然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工业增速下滑势头得到遏制,经济形势总体呈现企稳向好势头,但工业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基本面未有根本性改观,中央和地方应对金融危机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进一步贯彻落实。在当前形势下,侵害企

28、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出现反弹,加剧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对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效,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在我国工业经济仍处在保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时期,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巩固和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坚决纠正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继续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

29、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监督落实中央和地方减轻企业负担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为重点,以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从讲政治、反腐败、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业经济运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抓落实、抓检查、抓源头、抓服务,努力为工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

30、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 继续完善各地减轻企业负担管理部门、执收执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 一是督促落实已经公布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要认真梳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逐项制定实施措施。对已经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变换名目向企业收取,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变相继续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31、执行为企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组织开展对落实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 三是加大对企业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与监察、纠风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迅速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严格实行“三乱”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

32、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工作力度。 清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

33、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负担,要进行调整和规范,从源头上遏制增加中小企业不合理负担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逐步清除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收行为,设立中小企业维权举报电话,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肃查处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学习借鉴国外维护企业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二

34、是继续加强对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的和强制准入规定的中介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的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收费、高额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规范社会团体、中介机构

35、服务行为,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等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凡不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一律不得检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要按规定落实检查申报备案、登记制度,不得进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严格规范进出口商品、国内部分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过高、重复检验检测的问题。

36、四是开展冶金矿山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针对我国冶金矿山企业社会负担重,税费负担高,长期受国际市场冲击,缺乏竞争力,经营困难的问题,开展冶金矿山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减轻冶金矿山企业负担,帮助冶金矿山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促进国内冶金矿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减缓进口铁矿石对我国钢铁工业的制约,保障我国钢铁工业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 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的政策措施实际需要,选择当地亟待解决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三)帮助企业做好解困和维护合法权益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发展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着力于为企业服务

37、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对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建立重点企业服务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开展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当前实施的经济调整政策对部分企业增加了较重负担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三是针对负担的企业“自愿”化和表象合法化的新趋势,加强企业维权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服务网络。企业减负的方法和着力点要从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转变到对企业维权的引导和帮助,完善企业维权渠道和维权保障上来,搭建“企业呼声直通车”服务平台,引导和方便企业和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充分

38、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社会化的服务环境。 (四)加快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立法进程 目前,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发展正处在“治乱”向“规制”、“减负”向“维权”转变的关键时期。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全国一半以上地区已经出台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的地区应该加快法规建设进程,尽快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

39、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减负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减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保持减负工作的连续性。减负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督查,确保企业减负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制度,注重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合作部门职能的合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企业反映问题强烈、存在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要以督促检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为重点,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扼制“三乱”的反弹。 (四)加大查处力度,认真处理案件。减负工作要有声势、有力度、有成效,必须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要继续发扬敢于碰硬的精神,认真执行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度,努力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通过查处案件,既解决现实问题,也达到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五)强化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继续坚持企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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