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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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流程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规定,闵行区税务局将推广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操作流程明确如下:一、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报送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日期-填发日期180天)及时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

2、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13年7月1日前开具的海关缴款书,未在之前所属期申报过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操作。填写条件: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入口: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涉税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直接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所属期为本月度。录入完成后报送稽核比对(可多次报送)。附图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完成后可接收并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附图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2013年8月(税款所属期7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7月1日至31日就采集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3、(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上门报送数据的纳税人,仍采用原有海关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数据和运用检测软件进行数据检验,并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数据报送。二、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三、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1、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已产生比对结果的,每月1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确认并生成海关

4、稽核结果通知书。2、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的,纳税人可在每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前两日于系统自动批量确认后自行确认,并自行导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3、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且纳税人未作自行确认的,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每月只能对稽核结果确认一次,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确认成功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附图三: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不再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但需将已取得稽核相符

5、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的第5栏。辅导期纳税人不再填写附表二第30行待抵扣栏 ,申报要求同一般纳税人。附表二第5行需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的数据,否则将申报失败。 五、稽核结果的处理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

6、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一)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1)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

7、期小于等于180天的,企业可修改后直接报送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重新进行稽核比对。(2)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大于180天的,纳税人可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办税服务大厅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申请数据核对、核查需提供材料: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核查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需进行数据核对、核查的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自行对申请数据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进行查询并确认,比对相符的在稽核结果产生当月进行进项申报。纳税人也可以至办税服务大厅对稽核结

8、果进行查询并确认。(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核查。(四)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要申请数据核对或核查。五、会计处理规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9、”,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六、注意事项1、数据录入需仔细数据录入错误将会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抵扣时间,因此在第一次录入时,数据报送前,仔细核对。附图四:填表规则附图五:海关缴款书号码规则2201 2012 1 018227577-L022、稽核结果勤查询数据报送后,多多查询稽核结果,特别是每个月月底前保证一次查询。如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可及时修改错误重新报送,保证下月申报期按时抵扣税额。3、结果确认需谨慎纳税人每月只能确认一次稽核结果,需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谨慎确认。4、申报之前必确认只要报送过海关缴款书数据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之前必须要有“确认”动作,并成功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否则可能导致结果相符

10、的海关缴款书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附件二: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核查申请单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

11、,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

12、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

13、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

14、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

15、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6、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6月14日 附件二: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核查申请单申请企业名称(公章)企业税务登记号所别专管员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稽核结果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处理意见:本文档对您参考价值不大? 百万文档,终有你所需!文档搜索引擎:如您认为此文档对您有较大帮助,期待您能在微薄、博客、网站和论坛等网页宣传本站链接。链接网址: 链接名称:中文word文档库 错误数据修改 转管理所核查受理人员: 年 月 日备注:1.申请单一式二份,纳税人、办税服务大厅各一份。 2.以上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3.所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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