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软件园优惠政策对比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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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园区优惠政策对比目 录一、重点关注地区3(一)高新区优惠政策3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32.武汉东湖高新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43.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64.深圳高新区优惠政策85.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126.无锡高新区优惠政策15(二)园区优惠政策191、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192、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优惠政策21(三)产业带优惠政策231、滨海新区232、安徽江北集中区优惠政策35二、关注地区39(一)高新区优惠政策39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92、重庆高新区优惠政策413、郑州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汇编424、南昌高新区优惠政策485、西安高新区优

2、惠政策516、长沙高新区相关金融政策547、成都高新区相关金融政策55(二)园区优惠政策561、济南齐鲁软件园优惠政策56一、重点关注地区(一) 高新区优惠政策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一、税收政策1、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2-4、涉及外资企业(略)5 、对增殖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殖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

3、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6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7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9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二、关税政策1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殖税。2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

4、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4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三、土地政策双D港土地出让指导价格为40美元/平方米,七贤岭土地出让指导价格为70美元/平方米,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减收15-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参见园区产业用地优惠政策。四、人才政

5、策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对于园区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其他政策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可扩大到35%,高新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2.武汉东湖高新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类别 优惠政策(摘要)1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

6、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2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出台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7、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指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8、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 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财税199345号文)。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9、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文)5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6知识产权 1、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有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

10、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2、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7风险投资 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8.网络使用费 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30%的优惠

11、;具体事宜由电信部门客户经理提供咨询和服务。9.人才引进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3.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投资兴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税收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12、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科技企业孵化政策(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包括入驻东部孵化园的台湾学者企业),可获得10万元无偿资助创业资金。(三)鼓励技术研发与创新政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1、经认定设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75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4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市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分别给予共计45万元、300万元的资助。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

13、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四)鼓励技术转化与改造政策(税收减免)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14、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人才引进政策留学人员及引进人才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在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1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1、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40万元资助。2、除享受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外,获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高新区每件资助2000 元;获授权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4万元。(七)

15、科技金融政策1、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策(1)对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高新区给予3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资助。(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市区两级给予130万元的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后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资助。(3)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资助;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资助。2、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1)针对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16、统挂牌的不同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政策。(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从挂牌当年起2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十)其他政策1、连续三年内,对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厦门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4.深圳高新区优惠政策一、税收政策 1、所得税 所得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一般条件下中央征收30%,地方征收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

17、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B、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D、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

18、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F、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G、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H、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

19、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I、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2年免征、6年减半征收;重点软件企业实行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重点软件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减免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另外设置一档低税率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B、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

20、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C、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D、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E、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

21、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G、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H、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3、营业税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税率在3%2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3%,商业服务业5%,保险业8%,娱乐业20%;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中外合资或

22、外资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5年免征营业税。 B、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国内员工月工资超过1600元起征,外国人月工资超过4000元起征,税率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财政补贴 A、深圳市设立了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B、深圳市

23、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园区,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2005年前建成投产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性用电每度0.5元,生产性用水(含排污费)每吨1.5元,超过市场价格部分,5年内给予财政补贴;供(配)电贴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三、土地政策 A、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C、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

24、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四、鼓励基金 A、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B、设置科技三项经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C、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D、鼓励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工发和人才培养。在高新区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无偿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室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属国

25、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0万元;对于进驻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五、人才政策 A、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户深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B、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

26、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 C、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D、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E、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深圳市科技贡献奖(市长奖)”,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六、知识产权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保护知

27、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各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七、其他 A、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余额可结转;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5.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根据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涉及新区单位、以及工商、公安、税务、技监

28、、药监等部门的自收或代收的收费项目,企业凭登记卡,执收单位直接予以免除;其他直接交到市属各单位的收费,仍由企业按常规渠道缴付,缴付后可凭收据和登记卡到张江园区办予以退款。2租金减免2、租金减免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 100% 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 200 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 5 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3专项基金补贴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4股权计划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

29、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人才计划5、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11 ) 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置,人均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的(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价格原则不超过1000元/月。租赁合约一年一签,可续签一次。租赁期满后申请单位和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化租赁价格可延长一年。6财政补贴6、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2006 )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 200 万元。7房租补贴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7 ) 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

30、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 ,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新区级不超过 100 平方米 8人才计划8、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07 ) 对符合条件的张江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 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9人才计划9、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资助及奖励办法( 2007 )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每年一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时

31、间最多不超过三年。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奖学金制度。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根据成员单位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不同表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五万元人民币。10财政补贴10、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场开拓专项( 2004 ) 园区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项目补贴,包括参加国内外产品和技术研讨会、说明会、展览会的会务费、展位费补贴、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出口认证、境外投标等。资助为无偿方式。11知识产权政策1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2011)(1)中国专利资助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

32、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

33、过50万元。(3)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4)专利产业化资助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5)专利奖励对在新区企

34、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专利工作者、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企业申报,经评审,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2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5家企业。6.无锡高新区优惠政策内容: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国际化步伐,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讯整,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公布如下: 一、鼓励投资领域1.电子信息2.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3.生物医药4.精细化工5.新材料6.其它先进适用技术二、税收优惠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征收(无锡市

35、区为24%,一般地区为30%)。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经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再享受三免二减半优惠(相当于五免五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型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技术转让费减

36、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比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款的100%。投资其它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的40%。 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增资扩股的项目,若投资量大,且项目可独立财务核算的,经批准,可允许重新计算所得税的减免起算年限。 B、海关关税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

37、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享受保税优惠待遇。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经批准可设立备料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C、其它税收 1、凡属世界大公司或投资规模大、带动系数大的项目,企业在开业后

38、的两年内,经批准,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凡属高新技术项目,可延长至三年。2、凡增资扩股项目,新增销售收入部分,三年内地方财政部门补贴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3、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其认定当年起两年内,由省、市分别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的12.5%为最高限额,予以财政资金返还补助。 4-6、对外商投资企业7、在开发区内批租土地的,或在开发区内新建和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征契税,三年内房产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8、投资额高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开业后二年内设备加速

39、折旧,以提高投资回收率。 9、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三、金融保险优惠1、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开发区注册、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所贷资金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境内贷款的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4、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

40、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5、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6、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7、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四、收费优惠1、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一个头”收费。2、企业正式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待业、医疗保险金外,免收其他行政性费用。 3、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6%),住房补助基金计提与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4、企业开办初

41、期需要缴纳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海关注册登记费、技术监督管理费等三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代为缴纳。5、免征自来水增容费。6、免征污水排放设施费。7、免征场地使用费。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价值鉴定。五、土地房产优惠1、提供土地可达到九通一平,即通网络、通路、通电、通邮电、通自来水、通排污水、通排放雨水、通蒸汽、通煤气、土地平整。 2、根据产品的先进程一度以和企业的规模大小,土地的批租价格比同类开始区下浮20%-30%。3、生产项目租用厂房,租期在三年以上,第一年可减半缴纳租金,如有后续项目,临时租用厂房不满三年、但已签定预留批租土地手续的,仍可享受上述优惠。4、投资总额在1000

42、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投资方要求设计专用厂房并帮助建造。六、劳动用工1、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使用季节性劳务工。2、企业可有计划地使用新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3企业中方员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在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之上自主确定。 七、优质服务1、直接办理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2、凡进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必备文件齐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客商免费提供咨询服务。3、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4、对企业经营期间的业务,简化程

43、序,提高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随到随办,重大事项可代办手续。5、企业货物进出口,可直接在无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运通关不超过24小时,空运通关不超过12小时。八、附则 1、上述政策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2、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二) 园区优惠政策1、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4流转税5企业所得税6关税 进口税政策7;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8910增值税11税收优补12所得税。营业税13个人所得税14房产税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44、税。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年前按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 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 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对软件

45、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

46、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 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11.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 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 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

47、当年使用完毕 。1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优惠政策1融资政策第五条 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进行配套。对“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我区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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