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试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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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工作试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程序。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的部署,结合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制订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对本辖区内的审计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应报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二、确定审计对象和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上级交办和群众揭发的事项,确定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被审计单位确定后,要指定具体负责人,组成审计小组,拟订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实施。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采用下列审计方式:审计机关派审计人员到被

2、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三)委托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经政府有关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四)其它审计方式。如审计机关会同其它部门联合进行审计等。四、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和时间,就地审计应当写明审计小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委托审计应当写明受托单位。五、进行就地审计(一)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资金、机构、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和有关的人员、内部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拟订进行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及人员分工等。(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

3、,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等方法进行审计。(三)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审计人员必须做详细准确的记录,写明有关问题的内容、资料来源,提出纠正处理或进一步查证核实的意见。(四)向有关人员调查时,审计人员一般应有两个在场,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阅签署;或者要求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经本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后交审计人员。(五)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应当对涉及审计事项的内容做出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六)根据工作需要,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录像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七)如遇被审计单位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时,审计机

4、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进行报送审计,可参照本条有关的协定办理。六、提出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种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审计小组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对问题定性要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要适当。审计报告由审计小组负责人签章。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七、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派出的审计机关审定。审定审计报告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委托审

5、计的报告应当由委托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八、作出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审计机关应当分别情况作出经济处理决定(如扣缴款项等),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执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向其领导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九、进行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上一级审计机关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发给原审计机关。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在接到被审计单位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十、建立审计档案,各级审计机关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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