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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理论与实践材料 二、国内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发展模式?那种模式更适合中国?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新关口。这个关口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层次、规范组织行为。现在农业部主抓的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来提升合作社的发展层次,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关于“服务能力强”,主要表现出八个趋势:一是统一化程度和标准化程度迅速提高。实行了统一经营。统一化程度高,有两个重要目的:第一要降低成本,第二要增产提质。统一化和标准化是不能分开的,统一化是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化是统一化的延续。合作社产品有没有市场竞争力,很重要的就看标准化程度高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农民专业
2、合作社定性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互助性的核心问题就是统一化问题。凡是比较优秀的合作社,统一化、标准化程度都比较高,而且现在大家普遍地都在强调这个问题。二是多要素合作趋势非常明显。过去合作社很多就是单一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现在有劳动合作,有土地合作,有资本合作,这就使得合作越来越复杂,形成了多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多要素合作,就是实现有人出人、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地出地等,有机整合各种要素的优势,使得合作社更具竞争力。三是多领域合作趋势也非常明显。讲到农民合作,一般有销售方面的合作,有采购方面的合作。四是走向加工。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这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
3、然包括这种冷链冷藏企业。合作社走向加工就是走向实体化,这意味着合作社从横向一体化走向纵向一体化,更能够把农产品的附加值留给农民。五是联合与联盟。润扬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联社,就是典型的大家联合起来闯市场,开连销超市。联合很重要,还有联盟也很重要。这次请来的浙江温岭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彭友达,还有个头衔,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们也全是在全省合作社理事长中产生的,这个联合会,就是典型的合作社联盟。六是品牌化趋势。今天交流的合作社产品都是有品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合作社的相对领先的发展层次。现在,是品牌时代了,品牌是一个合作社的形象,品牌化是每个面向市场的合作社所必需的。
4、七是企业化趋势。现在合作社越来越强调企业化运作。浙江温岭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有专业人员去负责销售,有专业人员从事生产,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这些特征,显示这个合作社越来越像个企业了。合作社走向企业化经营与运作是一个好的趋势,当然,同时依然要保持“服务成员,民主管理”。八是合作社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今后,政府将会把越来越多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项目、手段交给合作社来加以实施。扬州市工商局之所以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勇于创新,应该就是基于认识到合作社对于扬州“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政府在农村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把合作社作为一个通道和载体。关于“民主管理好”
5、,主要呈现出六个趋势:一是规范制度建设。章程是合作社最基本的制度。章程可以标准化一点,但规章制度必须要有特色,要有针对性,要是成员们充分讨论、民主表决而形成的,而且应该是社员人人明白的。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合作社一定要健全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运作常态化、正常化。这已是越来越得到各地重视的趋势,建议各地农经部门重点要抓好这些基础性工作。三是强化出资要求。出资重点有两个要求,一要合作社成员人人出资。二要出资差距不能太大,不能形成一股或少数股独大,这是对合作社运营影响很大的问题。四是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合作社必须强调民主,尤其是合作社中的大事。真的把合作社事情办好了,有说服力了,应该可以推
6、进民主管理的。五是强调合理的分配。过去分配不太规范,现在越来越注重按惠顾额分配、按股分配,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按四六开的比例来分配盈余。六是规范建帐。合作社必须按照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而且账目必须走向明细化、公开化,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合作社的会计要独立,既要有内部审计,也要逐步有外部审计。四、 其他国家成功合作社的案例及从中收获的经验1、 以色列的吉布兹合作社 基布兹的土地是集体从政府租来的,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基布兹的生产工具集体所有;以服务代工资。目前共有此类合作社240多个。组织功能:组织非常严密。集体劳动、实行集体食堂等。(家庭功能
7、有所削弱)就业统一安排:有很多工种,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大致来看,女人主要是在餐厅、服装店、洗衣店、幼儿园工作,男人则从事种植、养殖等工作。(远超过统一生产!)社会保障非常完善,比如,医疗、养老等。简评:不能单纯从合作社角度去观察!2、 日本的农协 日本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7年日本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日本各地陆续建立起规模和影响最大、组织基础最广泛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 一、农协的形成与现状日本农协起源于1900年,其发展经过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00年日本政府颁发“产业组合法”为标志,帮助中小生产者通过互相合作提高生产能力,创立了“信用组合、贩卖组合、购买
8、组合及生产组合”等4种组合制度。第二阶段是1943年颁发“农业团体法”,这是为战时需要建立的农会组织。第三阶段是在1947年战后,日本农业濒临崩溃,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科技含量低,产量不高,出现了粮食危机。日本为建立农协制订了专门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开始仿照欧美农业发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农协,使农协走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具有市、町、村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上世纪90年代实行改革,将原来的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提高农协的规模和实力。按照农协的改革方案,基层农协1999年已减
9、少到1580个,目前基层农协约剩1000余个。 二、农协的组织形式及工作性质分类 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其原则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限制出资配额、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 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合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农协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以农协的工作性质分类,大体有以下12种:1. 指导事业类。以农协为主指导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各地指导员定期访问各农户,定期召开学习指导演讲。2. 信用事业类。以各地的农村信用社为载体,
10、对农民进行储蓄、贷款、外汇兑换以及国债的发行等金融债券业务。3. 保险事业类。对于加入农协的农民会员,征收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开展灾害以及生命保险业务。4. 购买事业类。农协进行农机以及生产原料的统一采购和分配。目的是通过为了大规模的采购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及原料。5. 销售事业类。以安定农作物市场的价格和供求平稳为目的,对于农协会员的农产品进行统一质量管理、销售。6. 公共设施的使用事业类。面向于农协会员的农民建设工作和生活必须的公共设施,并提供给会员使用。7. 生产加工事业类。为经过加工才能销售的农副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厂房以及销售。比如酱油、咸菜以及乳类制品。8. 社会福利事业类。设立养
11、老院,福利社以及专员定期访问老弱年农民会员。9. 健康保健事业类。设立农民医院,进行健康诊断以及保健指导。10. 农业的委托经营事业类。自己持有农地,但是没有工作能力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农协提供继续生产的人力物力支援。11. 农业的经营事业类。农协会自己直接进行农业生产。12. 农业生产合同的定制支援事业类。农协会参与并代替个体会员与企业的合同交涉。保护会员的权益和保障会员利益。三、 农协的主要职能1. 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指导,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同时利用农协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2. 农产品销售。在日本
12、集中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通过集中销售既可以防止中间商的压质压价,也能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使农协的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使市场有稳定的供应,避免盲目生产,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3. 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 4.
13、 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的农业虽相对比较发达,但在国民经济中也显软弱,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所以,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四、 农协的地位和作用农协对于第一产业提供政治以及经济上的优惠条件,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第一产业的发展。积极进行收入所得的再分配,有效地防止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贫富差距,安定了社会秩序。其作用:1. 培育农畜优良品种,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对农民进行指导和培训。 2. 承担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免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14、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产品有粮食、园艺品、畜产品等。3. 为农民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并组织农民互助共济。农协为农民的社会化服务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服务,又包括为全体农协会员、准会员的日常生活服务,凡是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已离不开它。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协应以服务农民为目的,而现在却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农协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综合经营机构,什么都要管,有的农民认为不自由。三是农协管理机关人员太多,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日本农协对我国农业的启示 日本农协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长处,并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是成功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问题是我
15、国的主要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农协的成功,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对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1. 在农业市场化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化服务是当务之急。日本农协通过组织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把分散的农户同市场结合起来,提高了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农户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联合劳动,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为农户销售产品提供了方便,使其能获得产品加工后的增值,增加了农户收入,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因而,建立和健全
16、基层集体合作组织,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可以理解为发展模式) 2. 农业合作组织应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贯彻民主自治的原则。日本农协不是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机构,而是广大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只有农民才能成为其正式会员。非农民参加农协,只能作为准会员,利用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在组织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基层农村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应贯彻民主原则,坚持农户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合作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大会决议进行工作。农业合作
17、组织要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保护农户的利益,增加农户的收入,提高其社会和经济地位。 3. 政府应对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积极有效的支持。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协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二是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政策支持。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我国应把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来抓。其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应积极作好发展社会化服务体
18、系的组织工作,为稳定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层服务为基础、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为依托、其他社会服务力量为补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各部门的需要和可能,帮助和引导承包农户搞好经营。其二,在积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农民急需的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发挥其内联广大农户、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社会上各种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其三,县乡基层政府要主动介入农民的生产与经营,通过种养能手、大户、私营企业主、运输个体户等联合创办的“农民服务协会”,官民合办,强化服务,方便群众,从而为广大分散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
19、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民在市场化过程中组织程度五、 若你是副县长,怎么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组织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开辟专栏,发放宣传手册,制作谜语等活动,大力宣传了法规颁布的重大意义,使之达到家喻户晓;组织市、乡、村三级相关人员450人参加了专业培训和知识竞赛,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干部指导和服务水平。 二是强化服务,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引导其做好工商登记;对拟创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指导工作。截止目前,已为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工商登记指导工作。
20、三是做好典型示范引导,积极申报省、部示范项目。结合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牌,充分发挥职能,持续加大典型样板的培植力度,选择了具有该市特点的专业合作组织,积极申报省、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2007申报的示范典型小陶八一村农业生产合作社被列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并为该社争取到示范项目资金20万元。四是完善服务平台,创建合作社品牌。首先通过农业155服务网络,主动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及时、可靠的科技、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其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中心的建设,做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引导合作社建设和申报无公害基地,推进合作社产品的“三证”认定,配合合作社打造自主品牌。目前永市的农民专业合
21、作组织农产品已获得了8个无公害产品认定,1个绿色食品认定,品牌培育成效显著。 六、 若你是企业家,是发展企业模式还是发展合作社?为什么?(合作社与企业的区别)经济组织是经济制度的外在形式,经济制度是经济组织的内在本质。合作社与公司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它们之所以不同源自这两种经济组织之间不同的经济制度和组织制度。本文试图从制度的层面对合作社与公司进行探讨。 一、合作社与公司的不同特点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股份制是指以资本的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资本,核心是资本,强调资本对劳动的权力。股份制企业强调以资本这一生产要素为核心,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
22、、治理和收益分配都以资本的意志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合作制是指以劳动者的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劳动者,核心是劳动,是人的结合和合作。它强调劳动对资本的权力,强调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控制原则是其本质特征。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联合。在劳动者、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结构中,合作社强调以劳动者这一生产要素为核心,其经济组织的生产、分配及治理都以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本质差异,从组织层面考察就带来了合作社与公司之间不同的组织特点。 1、制度特点: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作为股份制的对立物,其以劳动为核心,强调劳动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支配劳动。合作制强
23、调的是以人为本,人的联合,组织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帮助成员满足其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2、组织特点:股份制企业是企业投资者所拥有的微观组织形式,合作社则是企业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统一。 3、行业特点:股份制具有巨大的动员社会财富的功能,健全的制约机制等特点,因而,股份制就成为规模大、资金雄厚、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的组织形式。如,金融业,铁道,电信业,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合作社的制度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多集中于弱势集团,多集中于弱势产业,为社员提供消费者服务或生产者服务,由此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4、产权制度特点: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股份制企业两权是分离的,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直接的、排他的、完全独立
24、的经营权,它是适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产权形式。合作社将各自所有的资源和共同所有的资源集中到一起形成了联合所有的特殊产权制度。合作社产权有三个特征:一是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与公有产权相比较,它存在排他性,与私有产权比较,它的排他性只是对外的,对内则不具排他性。二是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三是产权转让的限制性。合作制产权的特征使合作社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合作制至今不能成为社会占主体地位产权形式的原因。 三、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异 首先是组织目标的比较。合作社与公司作为这两种组织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两种不同理念的产物,它们有着明显不同的组织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股份制的产物,其组织的目
25、标就是获得最大利润,以体现资本控制原则。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货币的增殖,是先拥有资本为增殖而合作。 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它首先也必须营利,这是它存在的前提,然而,营利的行为不等于营利的目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有营利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合作社的目的是实现一种集体形式的自我帮助,是对合作社社员进行资助。如果合作社组织脱离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如果合作社的社员远离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就产生变化。 其次是经济效益指标的比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效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效益和营利是经济社会存在领域的轴心原则,从这
26、个意义上考察,股份制是适合经济发展时代要求的一种先进组织制度。 相比之下,由于合作社的制度特点与组织特点,对合作社企业的领导者提出了非合作社企业领导者所不可能遇到的两方面的挑战。首先,虽然合作社企业也要赢利,也要实现市场效益,但其首要目的是为社员服务,对社员实现经济促进,即实现社员利益。这就使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使合作社与社会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条件。其次,合作社企业家与私人企业家、风险企业家及参加分红的经理相比,收入与成本之间的盈余不属于他,而属于合作社的社员,即合作社企业家的激励问题自然而然地被忽略,这种激励误区的存在影响了合作社机遇的实现。综上,合作社企业在经
27、济效率方面不具优势,特别是在合作社的初创阶段以及发展早期,合作社式的自助组织很难与其它组织形式抗衡。因此,仅从经济角度考察,股份制比合作制更具发展优势。 再次是社会效益指标的比较。公平和民主是理性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意识领域的轴心原则。用这个指标来衡量,股份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股份制企业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奠定了微观基础,为社会实现了效率指标,但是,随着私有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推进,使资本的流动和积聚急剧增加和扩大,从而加剧了各国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分配差异,造成了各社会阶层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使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贫困化和边缘化问题,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发展。为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
28、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了“全球化社会问题世界委员会”,专门研究改变全球化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以实现公正、人性的全球化。 合作社作为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经济组织,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工具。 合作社文化的基础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主张个性解放和自由,是一种提倡尊重人、关怀人、以人为本位的世界观;合作社文化的核心是集体主义,在吸纳了人文主义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精华的基础上,提倡团结互助、诚信、公开、社会责任与关心他人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准则。 四、合作社与公司的相互转化和吸纳 无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它们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制
29、度,它们统一于市场经济的大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既有共同特征,又有差异和各自的不足,这就必然出现合作社与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融合、转化和吸纳。 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正是二者相互融合的一个特例。一种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的优势取决于它所适用的生产力空间。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有生命力,就在于它将两种组织制度的优势内在地糅合到一起,既灵活向外筹资,又能保持内部民主管理,把股份制中最有活力的资本联合、按资分配原则引进合作制中来,实现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它是在中国的深厚土壤上产生的,且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制度创新。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也正是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制度相互补充的结果。事实证明
30、,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当农户的利益同龙头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农户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合作社同农民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因为合作社同农民之间,不仅是买卖关系,而且,农民还是合作社的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除了从合作社得到较高的农产品价格以外,还可以以社员身份从合作社得到一份利益返还。因此,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发展潜力。这正是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制度相互吸纳的表现。 目前,世界范围内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功运作,也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与股份制相互融合的表现。合作社自诞生以来,它的成功就在于把合作化和市场化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范围内
31、,合作制与股份制的通融,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融合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经营方式上都出现连锁化、现代化趋势。二是在经营范围上都出现国际化发展趋势。三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上都从单一经济向开放化、多元化经济形式发展。四是在企业经营上都实行公司化运作。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外活动以营利为中心;治理结构公司化,管理体制科学化。五是分配方式多样化。综上所述,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自运行的两条轮子,股份制经济与合作制经济是支撑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合作社与公司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形式七、 合作社规范化,提高门槛?结合国内合作社,谈谈看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几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归纳几点较浅薄的体会:一、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框架可以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本质特征,按照成员拥有、成员管理、成员收益的原则,构建合作社框架。一是确定社员的范围。二是确定社员管理权限。由于合作社的产权设置是明晰而数量不等的,导致社员对合作社承担的风险也是不等的,经典的合作社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行得通。三是确定分配方式。分配主要体现在两种分配上:合作社的年终收益分配与合作社的积累分配。二、专业合作
33、社规范化建设的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顾名思义就是从事同一行业(专业)者的合作组织,要加强其建设,首先就必须从加强产、供、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手。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必须坚持以科技为依托,以科技推动产业发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离不开科技服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注重与龙头企业相连接。从各地实践看,仅靠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还不够,还不能解决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注重严格按章程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要严格按章程规范化进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注重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众所周知,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的办
34、社宗旨就是为农服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注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一大批农产品加工、贩销户待时而动,自筹资金,或单枪匹马,或三五成群联合运作,闯荡市场,为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他们的运作方式是逢市而动,无市则歇,盈亏及时结清,无帐可报,无税可交。为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和享受公平竞争待遇,以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八、我国的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
35、散和清算第七章 扶持政策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
36、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
37、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
38、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
39、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成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
40、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
41、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
42、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
43、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
44、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
45、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
46、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
47、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
48、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