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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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大家参加合作社知识的培训,第1讲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1天),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 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第1讲 学习应该达到的目的,1、清楚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和作用3、清楚知道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合作社,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3 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人民公社制度的区别.5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 6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

2、与不同,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于这个定义,我们有三个问题必须清楚:一是:合作社的主体是谁?他们为什么要组织起来?他们在什么条件下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谁?,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简单地说:就是利益相关的农民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成为合作社的成员的农民应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与农民业务直接有关的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条件是: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

3、入社手续的。要入股。利益相关就是要在观念和行动上与本合作社相一致;要入股就是对本合作社有付出(或叫有期望),他们为什么要组织起来?,那么,这些人组织起来做什么?他们的目的(或宗旨)是什么?一句话:为自己谋利益,我自己的社员。这该企业非常不同 企业是为谁谋利益的?,他们在什么条件下组织起来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互助性的组织起来,那么顾客是什么呢?,是接受本合作社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人。她的特点同一般企业的顾客有点不一样,对她的顾客不是首先考虑她有多大的支付能力。而是考虑她需求的特殊性。是从需求去考虑她的支付能力。工作的思路不一样这给合作社人性化管理一样,对顾客也要人性化管理,多了解她的心理

4、情况。,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什么叫经济组织,经济是对稀缺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就是要我们清楚地去利用和分配身边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我们准备好了吗?组织是一群有共同目标的人的组合,就是把志同道合的人团结起来。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能团结起来人吗?能把他们紧密的团结有好久。,为什么要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组建设合作社,因为家庭承包经营的根本是土地

5、,而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就是因为它才发展壮大起来的。所以,这也是我党、我国和我们合作社要做大做强的基础。,为什么要专业,而,专业二字。是要我们因地制宜,做的精、做的巧。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比较好的回报。才对得起我们的成(社)员。自愿和民主,是要求我们要进行非常民主的管理。而其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进和出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要人性化,要到位,要细致。才能保证合作社不垮台。互助就是要互相帮助,要为合作社的目标齐心合力。,3、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第二条对于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

6、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联系。一、组织目标合作社制度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的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

7、算的问题,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合作社成员的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股份公司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实现资本增值的产物,其目标是通过赚取交易对象的钱来实现股东投资的最大回报率。二、成员制度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只有需要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才能加入合作社,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是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如果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

8、成员。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当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股东所有者不必是股份公司业务的利用者,并且,股东一旦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则不可再抽回,需要通过股票市场上的自由买卖来转让其所有权。,3、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2 三、所有权安排不同,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因此,只有成员惠顾者才有资格购买合作社的股本,并且成员购买的股本额通常有最高限制,一般情况下是采取成员股本相同的形式或与其惠顾

9、额同比例;而公司对于股东的认股资格和认股数额没有任何限制。最根本的区别,股份所有权在经典合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权,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社的惠顾中,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一是对于成员出资没有具体规定,由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二是较大程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配盈余中按照非交易额分配的比例最高可达到40%等;三是明晰合作社的财产权归属,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

10、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而降低了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产生的搭便车行为的可能性。四、治理结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内部治理从机构安排上并没有差异,都是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而日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但在决策原则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合作社内部人人平等,成员每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普通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增强了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普通成员的基本利益,消除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而股

11、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拥有的股份多,其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甚至可以实现独裁如果控股的话。近些年来,随着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在平等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在坚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合作社发展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投票权,努力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款又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在决策过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作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

12、参与性,限制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另外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的资格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即非成员不可担任合作社的理事、监事。这与股份公司广泛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制度不同,因为合作社认为非成员理事不能代表成员的利益。,3、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3 五、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合作社严格地讲不存在利润,因为合作社是为成员服务的、按照成本对成

13、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果财政年度出现了可分配盈余,那是源于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员过多的费用(如为成员提供购买服务)或者少付了成员应得到的收益(如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既然如此,合作社最终应当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将多收或少付成员的部分再退还给成员,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它保护了大多数普通成员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然而,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决定日益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力,而这些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合作社对此的影响力看,它与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效率、营销

14、策略、投资决策、企业家贡献等多种因素有关。如合作社投资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成员产品价格可以实现翻番,又如较高的广告投入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将会改善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在这里,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再是简单的与成员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变化问题,而是还凝结了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在强调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比例不得低于60%的基本原则下,将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意味着合作社的分配承

15、认了资本要素等的贡献。,简单地说:两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目的不同:合作社主要是为了服务社员,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股份是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2)组织基础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为主体。(3)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社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一人一票,不管你出资的多少;而股份公司是一股一票,谁出的钱多,谁的发言权就大。(4)成员制度不同:合作社入社自由退社自由,退社可以退钱;而股份公司不能退钱,只能转让。(5)交易对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员为主要交易对象,而股份公司是以广大消费者为交易对象。(6)赢余分配依据不同:合作社是按股分配(

16、股息)和按劳分配(交易量、贡献程度,提取公积金后,其分配比例不少于60%)相结合;而股份公司是按股分配。,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1.行政干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2成员分布不同:农民根据自己意愿可以加入(或退出)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同时,农民根据自己意愿在不同的村庄、乡镇里参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行政限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很多政治和社会任务。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

17、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很多行政事务。所以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1,改革开放以来,由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管理的在农村发展最早,作用最大,影响并推动新农村建设、越来越凸显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社团组织是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农技协”),而在国家颁布的众多法律和农民直接联系命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技协从上世纪80年代孕育、起步、成长、发展,到2005年全国拥有各级各类农技协11.7万多个,联系会员农户1012.8万户。合作社法2006年11月颁布以来,短短两年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

18、(以下简称“合作社”)各级政府为其发展制订了许多扶持政策,发展如雨后春笋。“农技协”与“合作社”都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何指导其发展,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比较、研究农技协和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一、农技协、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比较农技协、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身份,并依据法律、规章、规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比较法律、规章、规定关于其法人身份的规定,可以说明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并由此各自承担的责任。,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2,1.法人成员构成及社会定位农技协。中国农村专业

19、技术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纽带;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单位

20、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合作社。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国务院2007年5月公布,7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

21、数的80%。”以上比较说明,农技协的社会职能定位是非盈利性科普社团,合作社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是生产经营单位。其成员构成上,符合章程规定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成员,但农技协成员要有一定科技水平。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科技水平未作要求。其构成方面农技协更宽泛些。,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与联系3,2法人成立的批准机关和注册资金农技协。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了农技协为非盈利性科普社团,即科学技术普及社会团体。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的注册资金规定

22、“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登记要求的注册资金以“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以上说明,农技协批准机关是民政部门,地方性社团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在办理上必须在银行账户上存款并经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而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仅为成员签名的出资清单,不需验资证明,合作社比农技协要简便得多。3经费与运营方式农技协。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由会费、政府部门资助、社会捐赠和

23、经营收入等构成。由于社会团体为非盈利组织,其经费不管多少,只能用于协会活动,不允许发给会员,而且就基层协会几乎没有会费可收,极少拨款和社会捐助。农技协的发展,必须与市场接轨,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民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社团会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24、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合作社。由于合作社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工商局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其财务制度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其中可分配盈余按规定的分配给成员。以上说明,农技协和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都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的申领以及利润分配,合作社要比农技协更简便、直接。,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联系4,农技协、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技协的发展是在生产队解体,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再次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创新,解决的是通过技术投入提高土地的产出

25、;合作社是在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市场经济要求农产品向规模化发展才能占领市场、获得更大效益的又一次组织形式创新。农技协、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创新,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21.农技协提升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中国农村的生产力现状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中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业资源并不丰富,劳动手段在相当多的地区还停留在刀耕火种状态,劳动力素质还相当低下。农技推广体系不能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对科学技术投入的需要。农民致富的期盼,在土地的投入中获得更多的产出,提升农村生产力水平,满足农民致富的渴望,农技协的发展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农民的创造。由科技人员、致富带头人领办的农技协每推广一项技术

26、推广一个新品种,有限的土地资源可以一倍、二倍甚至几倍的产出,如北方的大棚,土地由一年一季变成一年三季,亩收益可以翻好几番;农民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中接受培训,提高了科学种地的自觉性与能力。,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联系5,22合作社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门坎。中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阶段。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民在依靠政策,依靠科学极大地提升了农业商品率后,如何进入市场,合作社法为他们进入市场降低了门坎。成立合作社,在工商部门领得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最少5个人就可申办;注册资金仅由成员的出资清单即可;工商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不收任何费用。这样的规定,相对于其它群体进入市

27、场取得营业执照等于为农民敞开了一条大道,甚至可以喻为政府对农民进入市场的无为而治。23农技协、合作社创新了生产方式。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农技协、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是生产方式的创新。人类社会为了存在和发展,必须获得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种获取物质资料的方式,马克思称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斯大林指出:“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农技协、合作社在生产队解体后,农民自愿地以这种形式组织起来,说明了人们的生产活动不可能孤立地、单独地进行,而是社会的共同活动。马克思说:人们

28、“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农技协、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最大地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而创新的生产方式,新农村建设其作用不可替代。,结语,农技协、合作社组织可以相融,但不可替代。农技协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撑,扩大市场、提高员工素质。农技协和合作社可以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其中农技协和合作社同时可以由几个农技协几个合作社组成一个机构。农技协的经营活动利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便捷的进入市场,以合作社的收益支持农技协的运营。农技协会员通过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其在合作社的投入获得经济回报。合作社通过农技协与科研院所建立联系,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29、,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诚信度。农技协与合作社的联合相当于是技术和经济的联合,产品研发和生产的链接,研发中心与生产车间分工合作。农技协要适机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的收入支持农技协发展取得法人身份;合作社要尽早成立农技协,以农技协作为合作社生产组织的技术依托和社员科技培训的机构。农技协、合作社互为依托,政策利用最大化。农技协与合作社共生共荣,新农村建设的鸟之两翼,农村奔向小康之路的车之两轮。,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企业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人数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而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便可组成合伙企业。第二,从企业存在的依据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社员大

30、会批准的章程为依据,章程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人的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而成立。第三,从责任形式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社员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债务额多于合伙财产时,合伙成员就得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第四,从财产所有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当然合伙财产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五,从企业的终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会因

31、某一个社员的加入或退出,影响其存续与终止。合伙企业的存亡则取决于所有合伙人的去留、存亡。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企业就必须解散,重新建立合伙关系。,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与不同 1,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加入某个区域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就是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是某个区域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这就使得两者之间有着众多的业务联系。例如,农产品行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约定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恶性竞争,实现市场的有序化,并增强行业的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依托与农产品

32、行业协会的合作,能够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还有很多的共同点。两者都遵循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都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都具有提高农业组织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功能。正因为两者有这么多的共同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现象,有的合作社兼有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特征,有的行业协会又兼有合作社的功能和特征。如果把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混在一起办,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又作为经营性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就是通常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仅不利于行业协会或合作社功能的发挥,还会引起不公平竞争,影响行业协会或合作

33、社的进一步发展。所以,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区别有着清楚的认识。,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与不同 2,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区别 组织属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营性经济实体,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这是两者的主要差异,由此也派生了其他差异。功能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自愿联合形成的市场主体;基本功能是向成员提供服务,并通过从事经营活动为成员赚钱,而且赚得越多越好。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同行业的市场主体、相关团体、组织等自愿联合形成的,具有行业服务和自律功能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基本功能是为行业发展创造良

34、好的政策、法律、市场、舆论环境,并通过共同行动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财产制度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来源有成员出资、社会捐赠、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经营性收入;盈余可在成员中分配,也可用做扩大再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需要量化到每个成员。农产品行业协会资金的来源有成员会费、服务收入、社会捐赠、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等,但没有经营、性收入;所有收入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不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主要用于分担共同费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财产由成员共同所有,不需要量化到每个成员。表决权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利,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

35、权。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但不设附加表决权。同一行政区域组织数量规定的差异。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发展很多个同一产品的合作社。社团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不重复设置。法人类型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1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提出的合作社原则。1995年在合作社联盟大会上修订的,以下7条合作社原则在会上通过并颁布。一、自愿和开放会员制

36、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组织,它们对所有能够利用它们的服务,愿意承担会员责任的人是开放的,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二、民主管理、会员控制原则。合作社是由它们的会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决策。被选举为代表的人对会员负有责任。在初级社,会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制),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三、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会员等额缴纳并民主控制合作社的资本。由会员必须认购的股本所得到的补偿,即使是有,通常也有限。会员按下面的目的对赢余进行分配:发展合作社企业,建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部分是不可分的;按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返还和支持会员同意的其他活动。四、自治和独立原则

37、。合作社是由它们的会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它们涉及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它们这么做的条件是保证由会员民主控制并保持合作社的自治。五、教育、培训、信息原则。合作社为它们的会员、被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至他们能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有效的贡献。由他们向一般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合作社的好处。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与地方、全国、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协作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会员,并加强合作社运动。七、关注社区原则。合作社通过会员同意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简单介绍一下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组织是外来货。关于合作社的

38、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联合所有”不是“共同所有”。“联合所有”是确认社员个人在合作社中所有者权益的,而不是过去理解的否定个人所有者权益的“共同所有”;“民主控制”是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这与含义很不确定的“民主管理”的概念也有实质区别。它的价值观是建立“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正与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以及“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心他人”的伦理价值观。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

39、型企业”。,合作社的起源,合作社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欧美是世界上合作思想和合作社运动的发源地。世界上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于1760年出现在英国,第一个农民营销合作社于1810年出现在美国。从19世纪起,欧洲随着农地革命和社会分化的出现,产生了一大批合作思想者。当时的合作思想和合作运动的实践从组织起源上看是两大派:一派是以英国人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学派,主张搞社区性的“劳动公社”;另一派是以后人称之为“合作社之父”的英国人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派,主张搞企业性的“合作社”。,1816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明确提出要建立社区“合作新村”的思想。但他的愿望在英国未能得到支持。1825

40、年,欧文用自己的9.5万美元(负债4万美元)在美国印第安那州买了一块地,召集了800多人尝试建立了“新和谐公社”。这是一种财产公有、产权不明的,人人平等,人人劳动,生产按计划进行,消费品按人配给,自给自足,取消货币和商品交换,代之以记账和用劳动券进行内部物品交换的社区型组织。由于社员与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社员的劳动量难以衡量,效益不好,负债难以还清,虽三年中五次改组,但终究还是失败了。后来,这种劳动公社模式演变出前苏联的集体农庄。1958年,中央统战部专门编印内部资料下发各地,介绍欧文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苏联早期的农业公社。因此,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又演化为中国的“人民公社”。正象人们

41、所说的“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但是大家都知道,苏联是解体了,中国的人民公社也解散了。而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的威廉.金则认为,劳动者要得到自己的果实,必须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基础上组织企业性的经济实体合作社,自己生产,自己经商。1828年,他在英国布莱屯组织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共有170名成名成员,每人出资一便士,联合建立了一个合作商店,购买了40英亩土地,由社员自己从事种植并通过商店出售其产品。在他的影响下,18281834年间,英国建起了400500个合作社。现在大家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威廉.金的信徒英国人查尔斯.豪沃斯1844年创办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1895年,各国合

42、作社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截至1997年6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已有94个国家的225个全国性组织,社员总数近8亿人。到现在,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有了合作社法,没有的只剩下中国等二、三个国家了。,联合国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联合国大会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高度肯定了合作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合作社在消除贫困、扩大就业和社会一体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决议指出:合作社是由具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独立个体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方式组成的组织。总体来看,它们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满足其成员需求的自助组织,合作社有助于解决当地社区的就业和收入问题。合作

43、社为社会融入提供了更多机遇。在非正式经济中,工人已形成了共享服务的合作社及合作组织来协助其实现自我就业。在农村地区,储蓄和信贷合作社为很多缺乏银行服务的地区提供了银行服务途径,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融入。全球合作社部门在100多个国家拥有了约8亿成员,并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1千多万个就业机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范围如下:1在世界信贷联合会工作框架下,4.9万个信贷机构在96个国家共为1.77亿成员提供了服务,欧洲合作社银行协会的4200家银行为1.49亿顾客提供了服务。2挪威、新西兰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占奶业生产的80-99%;韩国的合作社占渔业生产的71%;巴西的合作社占农业

44、生产的40%。3在农村地区,电力合作社发挥了主要作用。在孟加拉,农村电力合作社服务了2千8百万人。在美国,900个农村电力合作社服务了3千7百万人并拥有农村配电线路的几乎一半。宣布国际年是联合国用以引起对重大事务的关注并鼓励参与的行动。为纪念国际年,区域会议将提高对合作社的认识,并寻求扩大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的方式,并形成管理框架。会议将提交一份研究建议书,由成员国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将成为国际年活动的联络中心。,国际合作社日,1844年,在英国诞生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揭开了现代合作社的序幕。在此后的150多年以来,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尔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

45、动。合作社广泛出现在生产、流通、服务等各个领域,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人种、宗教信仰、地域、国别等界限,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随着合作社运动的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加强,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组织越来越多,国际合作联盟于1922年在德国的埃森开会,决定每年7月第一个星期六作为国际合作社节。联合国大会应国际合作运动和合作社促进委员会的要求,于1992年通过第47/90决议,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

46、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

47、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

48、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人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

49、余,依法返还给成员。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0、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1 按照业务功能分类 2 按照业务范围划分.3 按照产业划分.4 按照成员合作方式划分 5 按照组建方式划分 6 按照发起者身份划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九种类型,通过调查分析,以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九种类型:1、政府推动型: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把相应的机构或团体、人员组合到一起推动形成的,有硬性“拉郎配”的做法,这种形式多发生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的前期。2、企业带动型:为确保有固定的基地、相对稳定的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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