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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利益与谈判能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 提要:当前,我国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与农村基层治理格局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地租成为基层组织经济权力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必然的一种寻租行为。在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中,地方既得利益集团既然不能用直接手段反对或者拒绝,那么采用热农地“流转”冷界定土地权利,或者是先流转后界定权利就成了维护自身局部短期利益的主要手段。农地制度改革不仅仅难在是利益之争,关键是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而又要依靠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来实现这种制度变迁。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如果要实现显著的效率优化,就必然要求有外来的强大的权利资源对制度变迁的目标和过程
2、予以引导,中央政府应充当这一主体,从农民整体、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来考虑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农地流转利益关系谈判能力权贵阶层制度变迁 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民国家追求化的发展问题(温铁军,1999),因此,“三农”问题历来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核心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关全局,而土地关系的稳定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院,2001)。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特别是新的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引起了广泛关注。近一段时间
3、来,认为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化的观点,越来越多地见诸各种媒体和刊物。让“土地流转起来”,“让农民变股民”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现代西方制度变迁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为框架,试图通过对现行农地制度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考察,揭示农地流转制度形成的背景及其所蕴含的利益关系,并认为中央政府应充当制度供给的主体,整饬框架,保护农民权利,防止新权贵阶层的全面登台。 一、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轨迹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农地制度的变革发生在50年代初期,
4、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土地分给了无地的农民耕种,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50年代末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标志着第二次农地制度的变革,建立了高度的土地集体所有制。70年代末的第三次农地制度变革逐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大成功。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认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建国初期农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的刺激作用和人民公社化对农业的巨大破坏已为事实所证明。而1978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业产出增展的贡献率达35.6%75%,整个80年代,我国农村总产值增长了近5
5、倍,显示了制度变迁对农业发展的激励效应。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潜能释放(1979984)到潜能消散(1984),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的激励作用逐渐得到释放,原来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因素。 二、农地制度:委托代理悖论及其利益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忠实的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事实上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很难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能够直接决定村两委干部的人事任免,村两委不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或者说是排他性的占有权受到更高级别的乡村机关的侵蚀。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虚拟的,而这一层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乡镇一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脱节,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