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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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经济合作社问答1、为什么要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有效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的重要举措。村经济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村级组织经济权能错位(一直由村委会代行)、法人身份缺位(村级组织没有进行注册登记)、成员资格失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未进行界定)问题,从而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了市场主体、发展载体、经济实体。2、村经济合作社设立依据是什么?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4、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履行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5、村经济合作社在建立过程中要坚持什么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在建立过程中,要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增加干部职数

3、(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不增加农民负担(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不另设账户核算(使用原村级组织的账户)。6、村经济合作社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7、村经济合作社在哪个部门注册登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凡符合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

4、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8、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9、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是村经济合作社成立的必备条件和行为准则,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

5、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成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2)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的权利;(3)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4)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5)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11、成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2)执行本社各项决议;(3)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4)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12、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哪

6、些机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即“三会”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监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13、“三会”活动如何开展?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或者监事会、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

7、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定(决议)时,应当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派员参加。监事会、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三会”开展活动要主动向村党组织汇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14、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1)修改、通过本社章程;(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4)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5)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6

8、)批准年度业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盈余分配方案、财务管理制度等;(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5、理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2)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3)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5)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决议);(6)管理本社的“三资”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9、;(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6、监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4)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监事会主任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17、村经济合作社应执行什么会计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会计核算由乡镇农经部门代理,村经济合作社设主办会计一名,负责向乡镇农经部门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18、村经济合作社账务处理程序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收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

10、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理事长审批、乡镇农经部门复核后方可入账。19、村经济合作社如何进行财务公开?村经济合作社要定期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本社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盈余分配方案、经济合同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定(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按季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涉及到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并随时向成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成员监督。20、村经济合作社如何进行审计?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接受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两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要

11、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21、村级组织一般挂哪些牌子?村级组织一般挂“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三块牌子,三块牌子规格样式相同。22、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是村级组织“三驾马车”,是三个不同性质的基层组织。村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具体负责本村党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具体负责本村事务;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本村财务(经济活动)。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23、村经济

12、合作社应刻制哪些印章?村经济合作社应刻制“三章”,即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理事长)章。24、村经济合作社需要公布上墙的内容有哪些?(1)村经济合作社章程;(2)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名单,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分工;(3)村经济合作社“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4)村经济合作社营业执照。25、村经济合作社运作的六个规范是什么?村经济合作社运作的六个规范是规范职能定位、规范“三会”活动、规范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监督、规范盈余分配、规范换届选举。26、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六项措施是什么?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六项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实行项目优先、强化金融服务、维

13、护合法权益。27、2013年我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目标是什么?2013年,我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精神,扎实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活动,全市规范运作合格村比重要达到80%以上、创建规范运作示范村达到80个以上(每个乡镇至少培植1个规范运作示范村)。28、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有何异同?相同点:(1)出资方式相同,两者都是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2)法人地位相同,两者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同点:(1)业务范围不同。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三大”职

14、能;而社区股份合作社职能单一,只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2)形势职权不同。村经济合作社对村级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行使职权;而社区股份合作社只能对村级组织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活动行使职权。 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民

15、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尊重和维护成员、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16、益。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在资金、税收、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第九条 市

17、、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监督指导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村经济

18、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货币出资。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或经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的货币出资证明。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第十二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或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时符合本社成员条件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设立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

19、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

20、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一)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成

21、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成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及本社章程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本社成员资格。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

22、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成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办

23、法和章程行使职权。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理事长(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的

24、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或者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三)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五)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监督财务管

25、理工作;(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终止经济合作社的决议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一般事项决定时,应当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

26、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五)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审查情况。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

27、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私分、挪用、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或违规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查

28、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拟定,供各地参考。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26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和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开展工作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

29、重要保障,是有效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所有行政村没有一个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导致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经济职能错位。依据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设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是具有经济权能的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各县(市、区)要从“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全面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构建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的农村基层管理机制,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

30、。二、明确目标要求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要分类指导、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和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两委会”班子素质较高、工作有一定基础的村先行开展试点,培植典型,积累经验,研究和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工作要在明年一季度完成,从二季度起在全市各地全面推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 着力提升

31、五项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到明年底各县(市、区)要有60%以上的村建立经济合作社,2013年达到90%以上。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工办、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质监局、税务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大指导力度,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共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市、县(市、区)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村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并具体负责本地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工商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所需工作经费;

32、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将把建立村经济合作社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2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有利

33、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解决广大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完善村级组织架构,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村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性,把引导和扶持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提升村级组织“五项能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

34、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抓出成效。二、明确要求,进一步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强化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促进合作社资产权属明晰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力争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1、规范职能定位。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履行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村经济合作社应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协助配合村委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

35、提供必要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凡是村级组织的经济事务应由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承担。2、规范“三会”活动。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组织机构,并正常开展活动。成员代表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凡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监事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须经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

36、代表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按季开展活动。“三会”开展活动要形成记录材料。3、规范制度建设。村经济合作社要完善相关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资产财务管理、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债权债务管理、财务预决算、离任审计、年度盈余分配、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民主管理及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4、规范财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各级农经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每季度向成员公布一次财务状况,继续执行和完善村帐乡镇

37、代理制度。会计人员要持“双证”上岗,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不得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会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帐务处理程序。每年底要对合作社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核,结果要经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并向成员公布。要创新“三资”管理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社实现“三资”管理全方位、控制全过程、运作全透明、监管一体化。5、规范盈余分配。村经济合作社的盈余应主要用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扩大再生产及公益事业发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盈余应向成员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

38、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乡镇农经部门备案。6、规范换届选举。原则上,村经济合作社换届与村委会同步,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主任分别由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监事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经选举后担任理事长,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担任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从现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原则上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监事会主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村经济合作社“三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结合换届选举,各社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新成员进行界定登记和经营性净资产量化。三、强化措施,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1、

3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研、及时化解村经济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典型培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农业、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民政、审计、工商、质监、经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村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要认真总结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落实优惠政策。对村经济合作社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优惠政策,村经济合作社同样享有,村级组织原来享受的税费等优惠

40、政策要继续执行。3、加大财政扶持。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三资”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物业产业项目建设等,对经济合作社运作规范的村要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公益性支出的保障力度,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市、县农经部门要组织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及评选活动,努力营造争先、争优的良好氛围。4、实行项目优先。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

41、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项目,要优先在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示范村中实施。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5、强化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把村经济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对村经济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基础设施产权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村经济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优先为村经济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保

42、险机构要结合村经济合作社物业产业项目特点,大力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6、维护合法权益。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享有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对侵占村经济合作社财产、侵犯村经济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农经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向村经济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向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扬委农20121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

43、组织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注明扬州市);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成员出资总额XXXX元。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第五条 本社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

44、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成员: (一)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三)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成员资格: (一)解放

45、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除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盈余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

46、)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五)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第十二条 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货币资金)为主要出资方式。成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成员资格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的只能在合作社内部转让,不得分割、退回。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和本章程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一)本社设成员代表 名(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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