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体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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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保体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各发起人的融资需求,促进各发起人所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各发起人自愿组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联保体。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联保体是指由各发起人组成的,通过相互向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共同体,联保体各组成成员(下称“成员”)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并通过本章程约束其行为。第三条 为明确各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持联保体的有序运转,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成员大会第四条 联保体设立成员大会作为联保体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大会由每一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对联保体的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决策:1、 联保体授信额度的分配和调整;2、 成员贷款申请的内部审批;3、 负责人的选定

2、及变更;4、 联保体章程的修改;5、 联保体的解散;6、 其它应会议决策的事项。以上重大事项的通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意的成员应在决议上签字。第五条 各成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及成员大会的决定。第六条 成员大会可设立负责人,负责联保体的日常管理。负责人职责为:建立联保体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成员贷款的日常管理、召集成员大会、配合金融机构进行成员情况调查、协助成员的贷款申请以及协助金融机构进行贷后检查、对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和催收。第七条 经由本章程,各成员一致同意负责人为: 。如有变更,须经成员大会确定。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任一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他

3、成员应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并依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签署有关协议文本,以使该成员具备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第九条 各成员对任一成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违反与金融机构的有关合同,未如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各成员应立即代为偿还未还款项。第十条 各成员及其控制企业均不得向联保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一条 为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各成员除向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一致同意依金融机构的要求存入保证金,作为贷款还款的质押担保。第十二条 各成员之间有权利并有义务互相监督与金融机构借款等有关合同的履约情况,督促有关借款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约偿还借款。第

4、十三条 各成员应严格依照其所签署的有关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严格遵守其签署的合同的所有约定。第十四条 各成员均应向其他成员如实提供有关个人信用、资产等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 各成员的信用、资产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及担保能力时,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 日内通知负责人,各成员知悉其他成员发生经营、资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后,应及时通知负责人。负责人可视情况提请成员大会调整其额度。第十六条 各成员姓名、住所、经常居住地、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 日内通知负责人。第四章 额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 各成员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成员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流

5、动资金周转。每个成员分别可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万元 (姓名): 万元 (姓名): 万元 (姓名): 万元 (姓名): 万元 (姓名): 万元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各成员应严格依照上述额度分配规定使用额度。如确需对已确定的额度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的,任一成员均可提起申请,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确定。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获批后,成员使用额度时,应首先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由成员大会同意后,方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成员大会也可指定负责人作为成员贷款的日常审批人。第十九条 任一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得批准并发放后 日内通知负责人。第二十条 各成员均应严格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的

6、约定,如发生违约,各成员除应依照与金融机构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外,负责人可视其违约情况提请成员大会降低其可使用的额度。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应建立各成员使用额度情况、违约情况、资产信用状况的台账,以动态监测各成员的额度使用及履约情况,并以此作为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各成员可通过向负责人查询的方式了解其他成员的额度使用及履约情况等。 第五章 联保体的解散 第二十二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联保体可解散。但联保体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尚有未偿清部分的,联保体不得解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任何成员均可提请成员大会视其违反章程的情形调低其可使用的额度。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成员签字后生效。(对银行不具有约束力)联保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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