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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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考前辅导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二、填空 三、选择 四、简答题复习要点1、国际商法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和国际商事活动法两部分。2、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法对应的法律类型是普通法。3、和美国联邦制相应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4、中国的审判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5、何为合伙企业。6、德国公司法上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与英美法上的一元制治理结构没有本质区别。7、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8、参加的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可参加普通股的分配。9、独立董事10、商事合同以不要式为通例。11、格式条款12、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法定责任。13、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

2、交易或者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仍然对被代理人有效。14、导致债或者合同的消灭的原因。15、抵押1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动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签订的合同17、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及合同的形式提出了保留。18、出卖人的品质担保义务。19、产品责任20、指定式证券在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21、票据的经济功能和作用主要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以及货币替代工具22、票据抗辩23、中国的代理法规则主要是活动法或者行为法,而非主体法24、同一船舶可以设定2个以上的抵押权25、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26、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不同点27、保险经纪

3、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险人的代理人28、法国传统破产法实行商人破产主义29、中国破产法规则对一般取回权有所规定30、中国入世议定书确定,在加入WTO之后的15年内,WTO的其他成员可以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被指控倾销的应诉企业只能在个案中提出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生产的抗辩,在国际反倾销较量中处于被动境地。相比较后判定的。31、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以协议为基础32、仲裁制度虽发源于意大利,但瑞典却是最早仲裁法的诞生地。33、有关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抗辩通常不得迟于答辩书的提出一.名詞解釋: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和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和国际商事活动法分

4、2.大陆法: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的影响范围除欧洲大陆外,还波及非洲、美洲和亚洲3英美法: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4普通法:是指在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而在发布敕令作

5、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之外,设立王室法院,通过法官选择适用各地习惯法审理案件形成判例,再推及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因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故又称为判例法。5衡平法:普通法的对称。是对因普通法程序的呆板和机械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向英王及其咨询机关枢密院甚至国会提出申请,由英王的枢密院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判决,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1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是指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

6、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在大陆法国家传统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5种,在英美法国家则主要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产划分为均等的股份,全体股东仅就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法定人数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所有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6合作社: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

7、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7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8封闭式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股东人数有限,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股票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9开放式公司:是指股份公开招募并可自由流通转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股东人数和身份不受限制的公司。10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12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

8、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13创立大会:是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招集,全体认股人有权参加的决定有关设立事务的临时性议事机关,类似于公司成立之后的股东大会。14公司资本:不同法系含义不同。在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公司的资本又称公司股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确定的、股东出资构成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在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确定的授权资本额、发行资本额以及认缴资本额可能不同。15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

9、16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需认足章程确定的股本总额,而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酌情发行章程中所规定的未发行股份的资本制度。17认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仍须在章程中载明,但不必一次性认足,公司成立时认足法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其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募足的资本制度。它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折衷调和的产物,故又称为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18股份:是指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地位的公司资本最小单位。19股票:是指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所持股份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20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而享有的权利,亦称股东权。股权一般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21自益

10、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分红权、配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22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某类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与权、投票表决权、董事和监事选举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招集权、代表诉讼提起权、公司报表查阅权等。23优先股:是指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息率,在普通股东分红之前分取股息的股份。具体又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以及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24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25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这种社团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一般是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11、组成。26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非常设性最高权力机关。通常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27董事会:是指由股东会选举或者监事会选任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负责经营决策的公司机关。28董事:是指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任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商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事务的专门人才。29忠实义务:是指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的义务。30勤勉义务:亦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合理履行技能和注意义务,是指作为公司董事,在领导和处理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并保守有关公司的机密数据和秘密

12、的义务。31竞业禁止义务:是指作为公司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营业的义务。32与公司相反利益交易限制义务:是指作为公司董事,只有在得到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才能与公司发生交易或者从事与公司相反利益交易的义务。33不得越权义务:是指作为公司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行事,在法律规定或者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越权的义务。34独立董事:是指在受聘公司中除了担任董事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的董事。35监事会:又称监察委员会,是公司中对财务会计、业务活动或者仅对财务会计进行监督的机关。36资产负债表:

13、又称平衡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有资产和现有负债状况的会计报表。37利润表:又称损益表、损益账、盈亏账,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38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39公积金:又称储备基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的财力,扩大经营规模,预防意外风险,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从资产或者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主要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40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分配股利前按一定比例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41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或资产增值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42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有吸收合并和

14、新设合并两种形式。43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重新组合,变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44公司组织变更:是指公司从一种法律形态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态。 1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2禁治产:是指成年人因痴愚、疯颠或者心神丧失,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经本人或其亲属请求法院宣告其丧失行为能力,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3对价:是指允诺人利用其允诺进行议价从而得到的某种东西,是购买对方某种允诺的代价。4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6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7格

15、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8模糊条款解释规则:是指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一种合同解释规则。据此,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9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10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消灭之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11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责任或者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2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16、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13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4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15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16不当影响:是指当事人基于非正当的间接压力和引诱,使对方被迫订立合同。17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权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18心中保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

17、思表示。19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20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的务。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3履行瑕疵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24不安抗

18、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5合同保全: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26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27撤销权:亦称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

19、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2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29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30混同:是指由于特定原因致使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失去存在的基础。31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32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落空。此时,权利方可以解除合同。33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34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补偿。35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可以获取,而因债务人的违约所丧失的利益。36减损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7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38定金: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约预先给付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合同担保及违约责任的双重功能。39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发生

21、冲突。40情势变更:亦称情事变更或者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41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可免除履行的责任。42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3合同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由当事人依法或者按约所采取的保证措施。4

22、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又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45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46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7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办理出质登记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23、变卖该财产或者以转让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48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保证对其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的义务。2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保证对其所售货物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质量标准的义务。3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并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由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4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

24、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且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销售者均对此承担赔偿责任。6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 1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2直接代理:亦称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3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代理

25、人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委托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行为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2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又分两类,

26、即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债务人的付款义务,以及债权人的追偿权和债务人的偿还义务。6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购销关系为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支付货款的原因关系。7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付款关系。8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间就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达到一致意见的协议。9票据行为:是指旨在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也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和参加承兑5种。10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1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12承兑: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

27、签名承诺届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13参加承兑:是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来,代替付款人进行承兑的行为。1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5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16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对物抗辩、对人抗辩和恶意抗辩。17追索权: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1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船舶:是指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之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3船

28、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4船舶优先权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5海上运输:是指以海洋为通径,以船舶为工具,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的海上商事活动。6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7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8备运提单:亦称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等待装运的提单。9清洁提单:是指货物的表面状况

29、未加批注的提单。它说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没有缺陷。10电子提单: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资料交换系统(EDI)进行结算交接时,用于替代传统单证的电子资料EDI单证。11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伤害的事故。有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两种。12海难救助:亦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所进行的救助。1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30、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5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6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是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7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31、。8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9投保单:亦称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10保险单:亦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11暂保单:亦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保但又因故不能签具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向投保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12保险索赔: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13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按保险合同审核保险事故和责任,并决定赔偿、支付保险金事宜

32、的行为。14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是指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得作不实说明或隐瞒欺骗,但经过一定期限如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实申告或隐瞒欺骗为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给付义务。15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分之。如借款、退保并领取现金等。16宽限期条款:是指投保人因故未按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时,合同并不因此而立即失效,而是规定一个宽限期如1个月,在此期间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17复效条款: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而致失效,

33、只要失效期限不是很长(如两年内),投保人全部补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期间也仍从头起算的合同约定。18年龄误告条款:是指对投保人非故意误告年龄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理赔并重新计算保险费的合同条款。19自杀条款:是指对被保险人因自杀身亡的,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费责任的特别条款。20受益人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有关事宜的特别约定。21保险单转让条款:是指对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转让保险单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规定。1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程序。破产财产2

34、倒产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发生财务危机时,为预防或避免适用破产程序,或者为了恢复和再建而请求法院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破产制度、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和特别清算制度。3和解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或受破产宣告,在破产申请前或破产过程中,主动请求法院许可其同债权人达成谅解,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4公司重整制度:亦称公司整理或整顿或更生制度,是指濒临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破产清算而制订公司振兴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经法院许可,强制利害关系人与其合作,以谋求公司的复兴与存续,如重整失败,法院再依职权宣告破产的制度。5特别清算制度:是指在公司财务

35、发生困难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依照法院的命令并在法院的监督之下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6破产立法主义:是指一国制定和实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7破产财产:亦称破产财团,是指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至破产终结前,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8取回权:是指对虽在破产人名下,但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中直接取回的权利。9别除权:亦称优先受偿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担保财产,较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10抵销权:是指在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负有债务的,则不受种类和期限限制,均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

36、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11否认权:亦称撤销权、追回权、废罢诉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实施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否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并追回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的权利。12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所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13破产要件:是指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整顿或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必备条件。14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院的通知和公告而组成的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临时性组织。15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债务人确已存在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并决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活动。16清算

37、组:亦称管财人或破产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出,在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临时性机构。1倾销:是指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2反倾销:亦称反倾销措施,是指一国主管当局针对外国倾销产品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借以消除倾销对本国工业带来的损害,恢复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3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民族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国内销售价格:是指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也即被实际支付或约定

38、支付的价格。这是正常价值确定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5第三国价格:是指一国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向有代表性的、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这是在出口国国内不销售或销售量很少,因而无法按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时所采用的方式。6结构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的产品既没有在出口国销售或销量很少,也未向其他国家出口时,用该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估算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7替代国价格:是指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当局不使用出口国生产商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出正常价值。8第三国结构价格:是指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

39、项投入的数量,包括原材料、动力、劳动工时等的构成,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所确定的正常价值。9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指进口国当局无法使用上述两种办法时,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通常是第三国向进口国出口相似产品的售价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10国内产业:是指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其中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的那些生产商。11损害,是指倾销产品对某一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12累积进口:是指当倾销的产品同时来自几个国家时,进口国主管当局可考虑

40、所有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累积影响。13价格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并作出倾销初裁之后,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倾销产品的价格以消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有害影响,而进口国当局中止调查程序的反倾销替代措施。14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的海关税费之外征收的专门适用于倾销产品的一种特殊税。15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当局对在进口国国内组装并就地销售的制成品等行为,如果是为了规避已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则仍然有权作为已被征税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而由第三者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诉讼制度。2国际商事仲

41、裁:是指争议双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或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并且争议是因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仲裁。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对相互将来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二. 填空題:1.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2. 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法对应的法律类型是衡平法。3. 和美国联邦制相应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4. 中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两类5. 除法院组织外,国际商事纠纷可依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6. 按法律分类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公司、公司和合作社4类7. 公

42、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8. 世界各国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大多采取严格准则主义。9. 股份公司通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设立10. 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 及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11.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通常遵循有3个基本的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12. 公司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事项,通常有公司的特别决议决定13. 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14. 对非法从事竞业活动的董事,公司除了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可行使介入权或者归入权,将竞业收入

43、收归公司所有15.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强化公司的监督1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分为盈余 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17. 在订立时不能确定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叫射幸合同18.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19. 邮寄信函的承诺在要约人收到时生效的规则,称为到达主义20. 商事合同以不要式为通例21.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2.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表现出某些特定情形,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23. 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者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仍然对被代理人有效24.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

44、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25.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26. 在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清偿的债务为赴偿债务27. 在英国法上,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8. 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及合同的形式提出了保留29. CIF的出卖人不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30. 将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称为特定化31. 美国法将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分离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32. 产品责任法上的疏忽责任及担保责任均以合同法为基础,但又有所突破33.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多适用对原告最

45、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34. 中国的代理法规则主要是活动法或者行为法,而非主体法35. 委托指本人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指的是交易中本人、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36.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诚信、忠实义务、勤勉谨慎义务、保密义务、申报账目的义务,亲自履行义务及不得越权义务37. 未被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仍应对其无效代理行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38. 保付代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出口货物的潜在风险39. 保兑信用证是以保兑行的金融地位保证信用证的安全可靠40.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场合41. 指定式证券在证券上记载

46、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42.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43. 票据的经济功能和作用主要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以及货币替代工具44. 票据上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45. 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的权利为追索权46. 票据上的第二债务人或偿还义务人负有担保的付款的义务47. 因票据的签发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48. 参加承兑是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来,代替付款人进行承兑的行为49. 债务人不能对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而只能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欺诈或胁迫等而提出抗辩恶意称

47、为抗辩50. 票据的涂销是指票据权利人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51. 背书须记载在汇票或其粘单上,且一般应记载于票据凭证背面52. 期后背书分为到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53. 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相同54. 没有存款或超过存款数额或透支额而签发的支票为空头支票55. 支票按照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56. 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57. 世界上最早的的责任期限,将“钩至钩”原则改为“接到交 ”原则;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改为过失责任,并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58. 在处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船舶碰撞责任通常采用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的原则59. 船舶登记登记国即为船舶船旗国,船舶可悬挂该国国旗,并受该国的保护和管理60. 船舶共有人与合伙人不同,相互间无代表权61. 船舶优先权不能由优先权人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62. 船员分为高级 船员和普通船员63. 船代表国家行使某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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