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产国标签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解析[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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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原产国标签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解析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F74 A 1007-0745(2013)01-0011-01 摘要:2012年6月29日,上诉机构就美国原产国标签案作出最终裁决,美国败诉。本文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角度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部分裁决,以及本案对中国将来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申诉和应诉的启示。 关键词:原产国标签 技术性贸易壁垒 COOL措施 一、案情介绍和争议措施 本案申诉方是加拿大和墨西哥,被诉方是美国,起因是美国的原产国标签措施要求美国的肉制品,包括牛肉和猪肉,均需添加标签以便在零售时能够识别原产国。加、墨两国于2008年12月

2、请求与美国就该措施进行磋商。磋商未果后,加、墨两国于2009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中国、欧盟等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专家组程序的审理。2011年11月18日,专家组就该案作出裁决。此后,双方又就有关裁决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2012年6月29日,上诉机构作出了最终裁决。 该案件涉及两个措施:1、关于牛肉和猪肉强制性原产国标签体制的法律条款和实施条例(“COOL措施”);2、美国农业部长威尔萨克签发的实施原产国标签措施的信(“威尔萨克的信”)。 加、墨两国认为,上述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规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9条和1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

3、简称TBT协定)第2条和12条,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条,如果美国主张其措施是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则该措施也违反了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条、5条和7条。由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针对TBT协定第2.1条进行了审理和肯定性的裁决,本文仅根据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对该条款做深入探讨。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和裁决 TBT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看一项措施是否违反TBT协定第2.1条,应从三个方面分析:1.争议措施是否是一项“技术法规”;2.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否是“同类产

4、品”;3.进口产品受到的待遇是否“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1.争议措施是否是一项“技术法规”。 TBT协定的附件1.1对“技术法规”作了解释:“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一般具有三个特点:必须适用于可确定的一种或几种产品;必须涉及前述产品的一种或几种特征;遵守这些特征必须是强制性的。 专家组认为COOL措施有强制性,文件中多次使用了“shall”一词,而且包含惩罚机制,违反将会被罚款,文件本身都有“强制性的原产国要求”这样的表述。而威尔萨克的信更多

5、地使用了“might”、“voluntary”这样的词,更倾向于一种“建议”,而且也找不到更多证据证明其事实上的强制性。因此,专家组认为威尔萨克的信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排除了它是一项技术法规的可能性。同时,COOL措施也符合技术法规的前两个条件,一是它是针对牛肉和猪肉以及牛和猪的措施,二是它对产品的标签做了有关规定,标签本来就是一种产品特征。因此,专家组认为COOL措施是一项技术法规。 2.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 判断“同类产品”一般有四个标准:产品的自然属性,产品在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个人偏好、消费习惯,产品的关税分类。根据以上标准,本案中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明

6、显属于同类产品。而且根据此前案例的经验,如果一项措施仅根据原产国区分产品的话,也就间接承认这些产品是同类产品。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涉及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同类产品。 3.进口产品受到的待遇是否“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加、墨两国认为,COOL措施的原产国标签要求使得美国进口商、加工商和零售商不得不对进口的牲畜或肉制品进行分离处理,直接导致他们成本上升,降低了他们进口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倾向于使用本国产品,从而减少了进口产品的竞争机会。 尽管美国声称该措施并没有要求分离处理牲畜或肉制品,但是一些美国的进口商表示这种规定必然导致肉制品供应链的分离。美国表示即使分离产生了费用,但是这对于进口产品和本国

7、产品是平等的,而且进口商可以选择只使用进口产品。但事实上,面对美国这个庞大的消费市场,进口的牲畜和肉制品只占了很小一部分,进口商根本不可能只使用进口产品。由于分离处理又要增加成本,符合COOL措施的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只使用本国产品。又由于这些费用无法转移到消费者,事实上还是由进口商和加工商来承担的,这必然降低了他们进口的积极性。审理过程中,也发现愿意接受进口牲畜的加工商变少了,与进口牲畜供应商签订的一些合同条款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供应商的经济状况更是因此变糟。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进口产品受到的待遇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由此专家组裁定COOL措施是TBT协定项下的技术法规,且与美在世贸组织协定项

8、下承担的义务不符。专家组认定,该措施给予进口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牛和猪的待遇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违反了TBT协定第2.1条。这项裁决结果得到了上诉机构的认可,但是理由有所不同。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进一步考虑COOL措施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源于合法的规定,因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构成违反第2.1条。上诉机构发现,COOL措施的记录和核查要求给生产商和加工商造成的负担与产品标签传达给消费者的信息不成比例。尽管要求在各个生产环节对原产国信息进行跟踪和传递,但事实上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却极为有限,有的消费者并不在意标签,有的生产商也不遵守COOL措施的规定。最终,上诉机构裁定美国败诉。

9、三、对中国的启示 WTO的争端解决,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而我国则坚守传统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对先前的案例(包括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进行研究,将对我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申诉和应诉有很大帮助。本文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角度对美国原产国标签案进行了简要分析,深化了我们对TBT协定的理解,对我国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有一定启示。 参考文献: 1高永富,世界贸易组织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2韩立余,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3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印制,2010年 4Panel Report, Un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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