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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第三条 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第五条 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第六条 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八条
2、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第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第十条 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一条 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十三条 总行和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规模资金的调度办理转贴现业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