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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无形资产管理规定QG/SHCZ 07201-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专利权、特许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转让、摊销、保密等管理程序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范围内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和安全防范活动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管理业务流程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3 沧州分公司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企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4 职责和权限4.1 技术开发部归口管理无形
2、资产工作,管理和有效使用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4.2 法律顾问负责对企业商标和企业商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使用。4.3 销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办理和使用。4.4 机械动力部负责土地征用和租赁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和有效使用。4.5 财务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增减、摊销、增值和减值进行合理财务处理。5 管理内容和要求5.1 技术开发部、机械动力部、法律顾问、销售公司根据各自的分工,按照国际、国内、行业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合法取得无形资产。5.2 技术开发部、机械动力部和法律顾问等部门要有专人安全妥善保管无形资产的权证、证明资料,防止遗失。建立无形资产台帐,资料发放台帐,规范资料管理。对具有保密性质的
3、资料专人保管,不得外借。 5.3 技术开发部、法律顾问等部门对有时效的无形资产,不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按照要求办理续延手续。5.4 按照总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并与对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的有关协议。5.5 无形资产的摊销、转让和许可按照总部内部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并记入当期损益。5.6 财务部门会同技术开发部、机械动力部及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无形资产资料、使用状况的全面清查,出具无形资产清查报告,并依据技术开发部、机械动力部或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减值测试,对已经失效但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审
4、批;金额重大的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报总部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核销处理。5.7 各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到有关单位检查,防止知识产权秘密外泄,技术开发部对宣传部等部门对外宣传材料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把关。5.8 技术开发部和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对保密性质的无形资产,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禁泄露商业机密。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酌情处罚。5.9 按照党委下发的有关保密制度,规范技术人员的行为。跟踪技术秘密的泄露情况。发现问题,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要积极取证,按规定及时处理。6 考核和奖励6.1 按照科技开发管理规定进行奖励。6.2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7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7.1 专利证书7.2 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协议7.3 工艺包及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7.4 商标使用证书7.5 土地使用证书7.6 特许经营权使用证书8 附则 本标准解释权归技术开发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朝森、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