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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淄博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淄博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淄博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予以公开。附件:淄博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淄博市财政局2023年3月9日淄博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述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检查时,依次按查前准备、检查实施、审理汇总、结果公开四个方面组织开展。一、前期准备查前准
2、备开展随机抽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抽取检查对象时要结合抽查对象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的要落实回避原则,重新进行匹配;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开展随机抽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在实施随机抽查前,应当熟悉与随机抽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检查组实施随机
3、抽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认为实施随机抽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二、检查实施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检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
4、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后,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So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对检查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三、审理汇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集中审理复核,复核审定后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属于
5、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四、结果公开检查结果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面公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全面公开,检查结果要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Jo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二、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内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具体包括:1 .受托代理及采购文件。(1)委托代理协议是否合法;(2)进口产品(若有)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3)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式及评审因素、合同条款是否依法合规;(4)采购
6、文件是否准确、全面,是否明确代理费用等内容。2 .信息发布。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是否依法及时发布。3 .采购活动实施。(1)评审小组人员数量、构成及抽取过程是否合法;(2)开标及评审活动是否全过程录音录像,是否清晰可辨;(3)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中标(成交)标的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按时发出。4 .合同及档案管理。(1)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及履约验收是否合法合规;(2)档案保存是否妥善规范,音像资料是否作为采购文件一起保存。5 .质疑处理。(1)是否按规定答复质疑;(2)如需改变评审结果,只能
7、因质疑事项或经财政部门认定。(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
8、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
9、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
10、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
11、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IOl号)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
12、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13、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1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
15、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
16、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A)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
17、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