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计划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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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12年版)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零一二年目 录1 总则12 术语23 建设用地控制44 环境容量控制5 建筑建造控制5.1 建筑间距5.2 建筑退让5.3 建筑高度5.4 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控制7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7.1 道路7.2 城市用地竖向7.3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7.4 城市排水工程7.5 城市供电工程7.6 电信工程7.7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7.8 城市环卫设施7.9 城市管线综合8 城中村改造建设9 城市防震减灾10 附则1 总则第1.0.1条 为了加强建水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建水县城市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自治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建水城建坐标系。第1.0.3条 建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1.0.4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1.0.5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

3、物古迹、风景名胜,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建设相统一,保持特色和延续传统风貌。第1.0.6条 在建水县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条 人均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人。2.0.2条 容积率指地块内所有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2.0.3条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2.0.4条 绿地率指地块内按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2.0.5条 绿化率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规定可以计算的道路绿化、垂

4、直绿化的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用%表示,一般绿化率会高于绿地率。2.0.6条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2.0.7条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的高度。2.0.8条 建筑退让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离道路红线或用地界线的距离。2.0.9条 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2.0.10条 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1条 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

5、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聚居地。2.0.12条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一三层的建筑。2.0.13条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多层居住建筑层数为四六层的建筑。2.0.14条 中高层建筑层数为七九层的居住建筑。2.0.15条 高层建筑指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层数为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0.16条 塔式高层建筑和板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小于35m为塔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5m为板式高层建筑。2.0.17条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18条 城中村从狭义上讲,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

6、原村落居住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环境低下的居民区。3 建设用地控制3.0.1条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3.0.2条 建水县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

7、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20保障性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8、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3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

9、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

10、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1、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

12、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13、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

14、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

15、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4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

16、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

17、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

18、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0.3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3.0.4条 城市建设用地选择,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贯彻执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设山地城镇保护坝区农田的政策。2.选择有利的自然条件,如地基承载力好、不受洪水威胁等不良地质带来的影响,避开生态敏感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有价值的分布区。3.保护自然及人文历史资源。4.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和发展。3.0.5条 对确定城市

19、发展方向,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之前,要对成为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评价,明确适宜建设、有条件建设、不适宜建设的用地分类,根据下表确定。 表3.0.5地基承载力(t)地形坡度地下水位埋深m洪水淹没程度工程地质其他一类用地(适宜)1510%2在百年洪水位上没有不利情况非农田用地二类用地(需要一定工程措施)101515%25%11.52050年洪水位以上有局部不利情况限制条件不严重三类(不适宜)1025%110年洪水位以下有较大冲沟、滑坡、岩溶等不利地质有限制条件,如有矿产、文物、水源地等3.0.6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本规

20、定表3.0.6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表3.0.6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一类R1二类R2三类R3A1A2-A5A6B1B2B3B4B9一类M1二类M2三类M3一类W1二类W2二类W3G1G2G31低层住宅建筑 2多层住宅建筑 3高层住宅建筑 4单身宿舍建筑 A3-A5 5居住小区幼托 A3 6居住小区商业服务 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A2-A3 8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A4 9居住小区社区服务设施 A5 10居住小区公用设施 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A5 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13小型

21、农贸市场 14小商品市场 15行政办公建筑 16商业服务设施 17文化活动设施 A2、A3 18图书、展览设施 A2、A3 19教育设施(中专、中小学学校) A3 20体育设施 A4 21医疗卫生设施 A5 22社会福利设施 23商业设施 24商务设施 25娱乐康体设施 26公用营业网点设施(邮政、电信) 27其它服务设施 28商住综合楼 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工厂 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31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2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33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34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仓储物流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6社会停车场、

22、库 37汽车修理、保养 U9 38客货运公司站场 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U9 40污水处理场 U2 41其它公用设施 U9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 ,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通设施用地、不被任何用地兼容。用地兼容,以主用地性质为主,被兼容用地的建设规模不大于主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的2%。3.0.7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上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需要调整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3.0.8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

23、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3.0.9条 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控制容量,完善功能”的原则。3.0.10条 新城区用地性质以以居住、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立面装修的项目,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宜有反映建水传统建筑元素、风格,高层建筑可以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3.0.11条 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1、新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

24、0亩(6667),旧城改造不小于30亩,对于已出让或拆建、改造项目用地小于3000的,应尽量整合周边土地资源。2、开发建设项目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从道路红线起算,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临规划道路红线宽2030m,从道路红线起算、用地进深不得小于40m。3、居民建设项目用地(小宗地)应当统一规划。3.0.12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上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3.0.13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

25、、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集中布置。4 环境容量控制4.1 建筑容量控制4.1.1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在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同时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负荷状态的前提下, 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表4.1.1执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4.1.1建筑容量类型建水大道以南建水大道以北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30%D35%0.8FAR1.225%D30%0.6FAR1.0多层35%1.835%2.0中高层28%2.525%3.0高层25%3.023%5.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

26、建筑)低层45%1.445%1.3多层40%2.035%2.5高层35%3.530%6.0文化、体育建筑35%1.230%1.4医疗建筑30%2.027%2.5教育30%小学0.8,中学1.230%小学1.0,中学1.4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以上建设工程不含小宗地建设项目。4.1.2条 对上表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还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4.1.3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表4.1.1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报经城市规划委员会

27、批准后实施。4.1.4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如危旧房屋的层高低于2.6M时,经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安全后方可加高,但调整后层高不得高于3M,且不能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4.1.5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除柱围合外,没有其他形式围合的,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4.1.6条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住宅楼和商住楼单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5M,

28、如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5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工业厂房单层建筑高度超过8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4.1.7条 容积率的奖励1、为促进节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提倡建筑综合体内统一规划停车场站、地下或半地下区域变电站等设施,可以对所在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予以酌量递补。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可在建水大道以北的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如变电站、邮政所、环卫设施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可不计该设施所占部分容积率。3、在既定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屋顶平台、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永久提供作为公众

29、交通、休息和活动之用时,可以根据提供空间比例,递补容积率指标,按下表计算。 表4.1.7核定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21.22、41.5 注: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4.2 城市绿地4.2.1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建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建水城市周边地区面山植被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建水城市生态大环境根本好转;建水城市建成区形成各类绿地分布合理、总量适宜、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建水地方特色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在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

30、及用地规模在1500M2以上的用地,在申请规划审批时,应满足如下园林绿化要求:1、应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图、绿化配置设计图、效果图、绿化植物配置表。绿化植物配置表应标明使用植物的树种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苗木质量要求;2、绿化的树种应以当地树种为主,针对当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的性能选择适应性较强的树种。3、应努力实现树种适应性与景观要求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形成层次合理、色、香、季相变化统一的自然生态型人居环境。4、 项目的绿化应注重生态性,多种乔木、灌木、花卉,少种草坪。5、绿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异地绿化。6、绿化设计方案

31、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条件变化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否则不予规划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4.2.2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4.2.3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要求计算1、公园绿地面积按总用地面积100%计(包括园内的水面及服务设施建筑)。2、生产绿地专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等的专门用地(不包括各单位附属苗圃的用地)、面积根据可由城市需要确定。3、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4)对医院、幼托、中小学、大专院校的绿地面积应大一些,一般占用地的40%50%。(5)绿地率计算面积包括基地内的集中绿地

32、和房前屋后,基地道路两边以及建筑间距的绿地,对于开发建设项目和面积较大的单项建筑工程,还应设置集中绿地。4.2.4条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1、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M。如果是巨大的重化学工业地带应该为300M到500M。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宜不少于10M;高速公路两侧应建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不小于50M。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道路广场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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