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应用与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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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应用与探析 专业名称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姓名 郑 勇 指导教师 王维新 毕业时间 2015年6月 毕业 设计论文 任务书一、题目 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应用与探析二、 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茶发展的大背景下,在世界范围的航运业内,原有的提单制度越来越不适应行业的迅猛发展,改革提单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有人甚至提出废除提单。然而,结果是今天提单不仅没有废除,反而出现了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形式电子提单,并且被很多人看作将引导提单走出困境的一抹曙光。近年来,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缓慢的流转速度,高昂的单证处理成本,以及提单欺诈的高风险

2、,传统提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航运业的发展,对提单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提单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应运而生。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功能分析、描述性研究、信息研究法等方法对电子提单的定义、功能、产生及其优势、安全性和法律效力以及运作方式和发展前景进行研究,综合运用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研究现实问题,通过案例及实证研究;培养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通过论文写作,得出符合实际且有操作性的相关策略和建议;完成外文翻译任务。三、 主要技术指标独立完成;观点正确;主题鲜明,论据充分,基本理论与实际资料运用恰当;结构完整,框架合理,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语句通

3、顺,用词准确;论文格式符合本科生学位论文体例要求,篇幅在12000字以上。四、进度和要求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16周布置论文选题范围,开始选题、收集资料、课题调研。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1周:确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 23周:完成开题报告;45周:根据开题报告拟定的研究内容进一步收集资料、调研并分析,明确论文的具体研究内容,拟定提纲; 612周:撰写论文初稿; 1314周:论文修改、定稿; 15 周:准备答辩; 16 周:论文答辩。五、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1张敏彻底搞懂提单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2李烨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及其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M华东政法大学,

4、20143刘云妹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20124Anastasia Pagnoni,Andrea Visconti. Secure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blind counts and digital signatures.J.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2010 5王蕾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20126王妤,李剑,张鸥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J电子制作,2014(24)7王洋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M大连海事大学,20108高远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提单控制权M华东政法大学,2014.学生 _ 指导教

5、师 _ 系主任 _摘 要 在航运业和国际贸易领域,随着计算机技术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传统提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迅速发展。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和支持电子提单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子提单的发展也面临不少障碍。 伴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和集装箱的发明,船舶的海上航行周期大大缩短,在港装卸滞留时间也大大缩短。而传统提单的流转效率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这导致经常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传统提单因此逐渐失去了生命力。在 EDI 与传统提单相结合而产生电子提单的情况下,“货到单未到”的矛盾迎刃而解,且电子提单可以克服传统提单易产生欺

6、诈等缺点。B 电子提单机制在20世纪末的成功运转,使得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电子提单代替传统提单是大势所趋,所以我们有必要就电子提单代替传统提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电子提单要替代传统提单就必须可实现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功能。在程序法方面,一旦进入诉讼领域,电子提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以及电子提单的管辖权的确定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功能,安全性,运作方式,发展前景 ABSTRACT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trade, along

7、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industry,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merged and rapid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many countries and int

8、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also formulated relevant laws to regulate and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also faces many obstacles. With modern shipping technology and the invention of the container, a s

9、hip at sea period is shortened, the residence time in the port of loading is also greatly reduced. The transfer efficiency of the traditional bills of lading and no significant increase, which often leads to a goods to a single yet to come, the 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thus gradually lost its vita

10、lity. In the case of EDI bill of lading with the traditional combination to produce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goods to a single yet to come, the contradiction solved, an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can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prone to fraud. B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

11、ng in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20th century, making the bill of lad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Applied Electronics entered a fast track of development,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is the trend, so we need to replace the traditiona

12、l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faces depth study of legal issues.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functionally equivalent metho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to replace 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must achieve the three traditional functions, namely proof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

13、e of goods by sea, the goods receipt document of title function. In terms of procedural law, once into the litigation, whether the evidenc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an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will be to determine the issue of jurisdiction must face.Keywords: functional,s

14、ecurity, mode of operation, Prospects目录第一章 前言1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1.1.1选题的背景11.1.2选题的意义11.2国内外文献综述21.2.1国内研究现状21.2.2国外研究现状31.3研究内容与方法41.3.1研究内容41.3.2研究方法5第二章 提单和电子提单概述72.1提单的定义与功能72.1.1提单的定义72.1.2提单的功能72.1.3提单的种类82.2 电子提单的定义与功能182.2.1电子提单的定义182.2.2电子提单的功能192.2.3电子提单的种类212.3电子提单的产生及其优势222.3.1电子提单的产生222.3.2电子

15、提单的优势 23第三章 电子提单的安全性以及法律效力243.1电子提单的安全性243.2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243.2.1 EDI无纸贸易243.2.2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263.3与提单相比电子提单的安全性与安全隐患273.3.1提单流转的安全性与安全隐患273.3.2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与安全隐患293.4电子提单在实际中应用313.4.1 SeaDocs方案313.4.2 Bolero系统323.4.3 CMI模式32第四章 电子提单的运作方式344.1电子提单的转让344.1.1电子提单控制权的转让344.1.2 CMI和Bolero的比较344.2电子提单的质押354.2.1新旧密码的转

16、换进行电子提单的质押354.2.2权利登记系统354.3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划分问题364.3.1合同权利的划分364.3.2合同义务的划分364.4 电子提单流转的使用成本364.4.1成本的构成要素364.4.2成本分析37第五章 电子提单的应对措施与发展前景385.1 国际贸易中的应对措施385.1.1符合单证实践的发展需要385.1.2适应国际统一化立法趋势385.1.3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395.2电子提单的发展前景405.2.1现状405.2.2展望41第六章 全文总结42参考文献44致谢47第一章 前言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1.1选题的背景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茶发展的大背景下,在

17、世界范围的航运业内,原有的提单制度越来越不适应行业的迅猛发展,改革提单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有人甚至提出废除提单。然而,结果是今天提单不仅没有废除,反而出现了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形式电子提单,并且被很多人看作将引导提单走出困境的一抹曙光。由于各国在贸易发展水平和技术上的差异,电子提单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掌握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并且计算机普及程度较高的国家率先将电子提单引进到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从八十年代以来,部分发达国家通过行业规则或者以立法的形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为我们解决电子提单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如今,电子提单己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电子商务的先

18、天不足却导致电子提单目前在安全运作方面并不能使业界满意。建立电子提单商务环境,除了要求全球范围的可操作性和全球统一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安全性。安全可以包括技术安全和法律安全,商业信息和可转让的单证的电子传递需要充分保证其真实性、确定性、保密性和合法有效性。这是电子提单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电子手段代替传统贸易方式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电子提单领域,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是相互结合的,有时甚至是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同一个问题,研究电子提单的法律安全绝不可忽视其技术安全,针对不同技术水平上的电子提单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有所区别。1.1.2选题的意义电子提单(El

19、ectronic Bill of Landing)是指遵循传统提单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即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和远距离传送贸易数据交换行为统一规则)组合而成,并以电子计算机通讯途径进行传送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子数据。电子提单是相对于传统的海运提单而言的,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在这种特定的程序中,贸易双方、银行、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电子提单的产生是对国际贸易物权转让的传统运作方式的一次技术性革命。近几年来,国际运输领域已开始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来实现运输途中货物支配权的转移。这种技术的利用替代传统的

20、提单,象征着一场结构性商业革命的到来。这不仅对国际运输,甚至对整个国际贸易领域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EDI技术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能弥补传统提单的诸多弊端,提单与贸易的现代化相适应。电子提单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纸贸易”向“无纸贸易”演变的重要内容,将对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滞后是难免的。但为了尽缩短期间的差距,在研究和立法上采取前瞻与务实相结合的态度无疑是科学和明智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有障碍都不是不可逾越的。电子提单能够

21、向当事人提供至少是目前纸质提单可达到的安全保障。加之在法律被相应修改后,电子提单的普及是必然的。本文对电子提单的发展进程,发展趋势,其本身相对于传统纸质提单的优劣势以及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从中论证了电子提单产生及普及的必然性以及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 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对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进行了可行性分析,随着WTO所确立的贸易体制在全球范围的建立以及国际贸易更加一体化的发展,电子提单将在国际贸易中有着更广阔的发展天地。1.2国内外文献综述1.2.1国内研究现状2009年,张敏在彻底搞懂提单一书中提出电子提单优于传统纸质提单,它缩短了单证处理和流转的实间

22、,并可以简化程序,提单业务效率,降低错误率。1胡丽俊在电子提单流转模式及运用分析一刊中从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角度提出“网络的发展与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使提单技术与EDI技术相结合,将电子提单带进了海运界。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从而引发了如何流转的问题”,针对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问题展开了论述。记者 周旭娇在东莞日报上从传统提单的滞后性,针对“2013年2月28日,东莞某出口商出口尼日利亚某客商一批价值五万美元的货物,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承运人无单放货致损案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

23、防止海运欺诈的有效手段和出口商或托运人收款的重要保证。所谓无单放货,通常是指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或保函而未收回正本提单,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提货申请人,从而不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2无单放货现象由来已久,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能达到50%,某些重要的商品如矿物和油交易中高达100%。无单放货除了与承运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密切关系外,还有几点产生的原因。一是运输过程快而提单流转慢造成提单延迟,二是卖方未能及时交单或买方无力、不愿去银行赎单。得出结论:出口商应审慎了解目的港

24、法律;推行电子提单,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对于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出口商还需依靠自身提高警惕。首先,出口商应审慎了解目的港法律,3此外,推行电子提单,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最后,对于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出口商还需依靠自身提高警惕。1.2.2国外研究现状Anastasia Pagnoni,Andrea Visconti从“电子提单的安全性”这一角度出发,在Secure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blind counts and digital signatures期刊中提到“安全电子提单:盲数和数字签名”的模型,该模型设计旨在减轻一些安全威胁的存在和存在

25、的两个受信任的第三方负责支付和银行程序。42008年Leung, William从“传统纸质海运提单的缺点”这一角度,在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杂志海事法和商务)期刊海牙 - 维斯比和一年期吧提出“货物的投递错误,而不生产正本海运提单”,详细论述了传统纸质提单的缺点,即时效性和滞后性。Takahashi, Koji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一刊上,通过司法案例得出结论司法判决来终止提单-有用和失落法案管辖,笔者详细论述了海运提单在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因滞后造成的法律效力的缺失。综上所

26、述,张敏提出电子提单优于传统纸质提单,但对于电子提单的安全性以及法律效力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论述。胡丽俊针对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问题展开了详细论述,但对于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应用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记者 周旭娇在东莞日报上,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致损案件”问题展开了论述,提倡“推行电子提单可防钱货两空”。但对于电子提单的操作方式,注意事项以及电子提单的发展前景并未作出论述。Anastasia Pagnoni,Andrea Visconti建立的“盲数和数字签名”模型只能减轻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安全威胁,但没有列出专有的解决方案,没能从根本上提出解决措施。而Leung, William只是分析对比了传统

27、纸质海运提单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并未详细罗列分析电子提单的优点以及如何应用电子提单。Takahashi, Koji从法律的角度讲了海运提单因滞后造成的法律效力的缺失这一缺陷,但未能对电子提单存在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根据问题所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陈述。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运输上的应用,电子提单将优于传统纸质提单,同时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各个角度搜集了大量期刊、论文、书籍、杂志等知识,将着重论述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安全性以及法律效力问题,并根据当前世界海洋运输模式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预测电子提单的发展前景,并且提出应对措施。1.3研究内容与方法1.3.1研究内容作为国

28、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单据,提单是海上航运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份提单大约产生于 1500 年前。从 1667 年瑞典海商法典第一次提到提单到汉堡规则中概括了提单在当前海运中最基本的特征,提单立法已经走过了三百多个年头。虽然有关提单的很多内容都存在争议,但学者们对提单的三大功能,即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证据功能,却无太大的异议。传统提单正是因为拥有以上四项功能,适应了海上货物运输和流转的需要,显示出了其它货运单证无可比拟的优势。 近年来,随着

29、航运技术的发展,缓慢的流转速度,高昂的单证处理成本,以及提单欺诈的高风险,传统提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航运业的发展,对提单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提单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应运而生。电子提单采用 EDI 技术和密码进行传输和流转,能有效提高单证流转速度和防止单证欺诈,并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制定了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一些学者也对电子提单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依据功能等同法的原理,理想的电子提单应是:在保留传统提单优点的同时能完全取代传统提单并达到与传统提单相同的功能。但电子提单在实现这些功能时,在法律与实践上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障碍。为解决

30、这些问题和障碍,各国和国际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由于各国在贸易发展水平和技术上的差异,电子提单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很不平衡。尤其是我国在电子提单方面的研究非常落后,为了顺应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理论界对电子提单问题的研究,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提单所面临的问题予以探讨。 本文将结合传统提单的功能以及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规定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论证电子提单在功能方面取代传统提单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并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提出解决电子提单在实现传统提单功能时面临障碍的应因对策。1.3.2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或则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

31、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描述性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信息研究法: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

32、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第二章 提单和电子提单概述2.1提单的定义与功能2.1.1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

33、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34、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

35、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1.2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6、,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

37、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运输契约证明。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

38、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2.1.3提单的种类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第一、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

39、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第二、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

40、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

41、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第三、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

42、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

43、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第一、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

44、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第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

45、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待运提单于19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但这

46、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5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第一、清洁提单(Clean B/L)。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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