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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 : 2016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珠海经济特区长源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造坤、黄斯深、郑诗谦、龚佑力、蔡伟、杨文、陈章杰。 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
2、驳作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气体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所指的液化气体仅限于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氨和丙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过驳作业ship to ship transfer operation 将液化气体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2 过驳作业区transfer
3、 area 进行过驳作业的水域。 33 卸载船discharging ship 一艘将液化气体输送到另一艘船舶的船舶。 34 受载船receiving ship 从另一艘船舶接受液化气体的船舶。 35 歧管manifold 输货软管与船上输货总管交汇处的管路。 4 过驳作业安全条件 41 过驳作业区 411 过驳作业区应为较遮蔽,风、涌、浪小,水流平缓的水域。 412 锚泊的过驳作业区的底质应是泥沙或泥,地势较平坦。 413 有满足船舶靠离泊安全操纵的水域面积和水深条件。 414 必须避开主航道和通航环境条件复杂区,周围应没有影响过驳作业的障碍物。 415 过驳作业区应划定警戒区域和设置必要的
4、警示、助航标志,并由港务(航)监督发布航行通告。 42 液体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一般要求。 421 参与过驳作业的液化气体船应 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装状态; 备有货物操作手册。 422 船长要对其船舶、船员、货物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423 船员和参与货物输送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特殊培训,并持证上岗。 424 船长应熟悉过驳作业区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否则要聘请引航员引航。 425 并靠期间船舶应处于随时可起航状态。 426 船舶至少应在系泊舷放置两把太平斧。 43 过驳作业的水文气象条件 431 过驳作业应考虑涌浪对不同尺度和干舷的船舶造成的两船相对位移,以及潮汐和气象对两船移动
5、的综合影响。 432 进行靠泊作业时必须有保证船舶安全操纵和满足避碰要求的良好的能见度。 433 过驳作业前和整个过驳作业过程应获取过驳作业区的天气预报。 434 只有双方船长都认为水文气象条件许可,过驳作业才能进行。 44 通信导航 441 靠泊前两船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建立联系,随后转到一个商定的工作频道保持联络。 442 两船船员应能使用相互理解的语言(汉语或英语),否则应配备翻译人员。 443 两船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任何一船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而无法保持联络,应停止过驳作业。 444 参与货物输送操作的值班人员,应随身携带防爆型手提式对讲机。 445 货物输送期间,除甚高
6、频(VHF)或超高频(UHF)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无线电频率发送信号。 446 若雷达的辐射波在10m内不辐射到他船的货物甲板上,则作业期间可谨慎使用一台3cm波长的雷达。 45 碰垫 451 碰垫的配备应足以保证两船在整个过驳作业期间不会导致直接碰撞情形出现。 452 碰垫的位置除考虑船长、歧管位置及船体各部位强度外,应使靠泊时的碰撞力均匀地分散于两船舶体,具体位置由双方船长商定。 453 碰垫的位置应能随时进行调整。 454 在过驳作业期间应指定专人观察碰垫,确保其正常。 455 碰垫的配备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但在决定使用何种碰垫时,应查阅碰垫制造者的产品证明书和使用说明。 456 除上
7、述碰垫外,船舶还应准备好靠离泊时所需的辅助碰垫。 46 靠泊 461 靠泊前每艘船舶均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 检查、试验货物装卸、控制和检测装置; b) 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靠泊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表A1。 462 靠泊前双方船舶应交流下列资料并商妥靠泊方法: a) 船舶长度; b) 歧管与船首和船尾的距离; c) 系泊侧舷外有否障碍物; d) 系泊侧的系泊设备; e) 两船间预计的最大干舷差; f) 碰垫的数量、型号、尺寸及位置。 463 靠泊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464 两船绞缆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65 如需在夜间进行
8、靠泊作业,甲板和靠泊舷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并经双方船长同意。 47 系泊缆绳 471 系泊缆绳由前来靠泊的船舶提供,但被靠泊船至少应准备艏、艉缆各一根。 472 若使用钢缆应加上软尾索,软尾索应 由绝缘的合成材料制成(如尼龙绳); 长度大于10m; 与钢缆的强度相当。 473 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系泊缆绳的松紧度,视两船干舷差的变化进行调整。 474 前来靠泊的船舶至少应在外舷艏艉处各准备一根应急拖缆。 48 输货软管 481 输货软管应与被输送货物相容并能与货物温度和压力相适应。 482 输货软管的爆破压力应不少于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483 输货软管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MPa(表压力)。 4
9、84 每隔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在1.5倍最大工作压力与2/5的爆破压力之间,试验压力和日期应标明在软管上,试验情况应记录备查。 485 输货软管上必须标明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高、最低工作温度。 486 输货软管应有足够的长度,要充分考虑两船干舷差的变化和位移等因素,避免在输货过程中产生磨损或受力过度;输货软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其直径的4倍。 487 输货软管在输货过程中应由悬挂设施适当悬挂,避免扭曲和磨损。 49 货物输送 491 货物输送前,双方船舶应完成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货物输送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的表A2。 492 接好输货软管后,应进行空气置
10、换和试压。 493 货物的输送要求应由受载船提出。 494 双方船长应签署“船长协议书”后方可输送货物。“船长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最大输送压力、最低接受温度; b) 各种货物输送的数量、密度; c) 不同货物的输送程序及最初、最大和收尾输送速度; d) 商定的通信工具及频道;、 e) 降低速度或停止输送的信号; f) 商定的紧急停止作业信号。 495 双方商定的最大和最初流量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输货软管的最大和最初流量 496 货物的输送操作由卸载船负责控制;输货期间,卸载船应指派专人在货泵操纵控制室值班,以便必要时随时采取行动。 497 货物输送期间,两船都应指派专人
11、在各自歧管处负责观察软管,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操作负责人。 498 货物输送进入收尾阶段,两船的操作负责人应建立可视联络。 499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商定的紧急停止作业信号,停止货物输送并采取相应措施: a) 遇有雷电、火灾或烟囱冒火星; b) 发现液化气体漏泄; c) 系泊缆绳已断或有挣断可能; d) 任何一个碰垫失效; e) 邻近水域出现可能危及货物输送安全的船舶或情况; f) 双方船舶任一船长认为有危险时。 4910 夜间进行货物输送时,甲板及靠泊舷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911 货物输送完成后,输货软管应经过扫除残液和排除高压气体后才能拆卸。 410 离泊 4101 离泊前应确信所
12、有输货软管已拆除,歧管加封盲板。 4102 清除两船舷外的障碍物。 4103 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4104 两船绞缆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105 确信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允许离泊。 4106 双方船舶商定离泊方法后方可解缆。 411 监护拖轮 4111 过驳作业期间,现场至少应配备一艘消拖两用的拖轮作监护用。 4112 拖轮的功率应足以将靠泊中的一船迅速拖离。 4113 拖轮应配备适合扑救液化气体火灾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4114 拖轮应与作业船舶保持通信联络,并使用商定的语言(汉语或英语)。 412 应急反应 4121 船舶应制定过驳作业应急计划。 4122 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制定
13、过驳作业区的应急计划和建立应急反应体系,并告知参与过驳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有关人员。 4123 应急计划应包括过驳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相应的反应。 紧急情况至少包括: a) 船舶失火; b) 液化气体泄漏; c) 系泊失败; d) 通信失灵; e) 水文气象条件超过安全作业限制; f) 紧急离泊; g) 燃油污染; h) 人员伤害(冻伤、烫伤和窒息)。 4124 应急反应体系应由熟悉过驳作业区及船舶过驳作业应急计划的人员负责指挥,在过驳作业期间应保持24h运作。 4125 应急反应体系应配备良好的通信设备,并和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保持通信联络,熟悉与当地港务(航)监督、海上搜救中心、消防、
14、医院等部门的联络方法。 413 防火 4131 船舶任何可能存在液化气体的处所,必须禁止烟火和禁用非防爆型灯具。 4132 人员进入甲板或其他任何可能存在液化气体的场所前,要触摸消除静电装置。 4133 其他有关防止静电危害的方法和措施见GB 13348。 4134 货物输送前,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应准备妥当,灭火枪指向正在使用的歧管,歧管附近至少应放置两个手提式化学干粉灭火器。 4135 货物输送期间,消防水系统应保持受压状态,歧管附近至少应接好两条消防皮龙带(装有水柱/水雾两用型水枪)。 4136 水雾喷射系统在货物输送期间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7 货物输送期间,除标志用于船员进出的舱门
15、外,所有进出居住舱室的门都必须关闭;用于居住舱室的空调应转换为内循环系统。 4138 过驳作业期间,未经港务(航)监督批准,其他船舶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414 人员保护 船舶应将消防服、安全防护服、急救药箱、呼吸防毒面具及氧气复苏器等准备妥当,以便随时可用。 415 环境保护 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防污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有关国际防污公约。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 A1 靠泊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表A1) 表A1 A2 货物输送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表A2) 表A2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碰垫配备 表B1中给出的是实际中常用碰垫的型号、尺寸和数量。 表B1 碰垫配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