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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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 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 制度规定,结合省清算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清算中心的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第三条 省清算中心财务收支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遵守 财经纪律,保障省清算中心正常运转,接受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 联社)的监督与检查。第四条 省清算中心按信用社(银行)合作社基本会计制度和信用社(银行)出 纳制度组织日常财务收支的核算及管理,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的检查工作,编 制

2、财务会计报表,办理年终会计决算。第五条 财务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省清算中心与人民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2.手续费收入,指省清算中心办理资金清算及营运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3.投资收益,指省清算中心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债券利 息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二)支出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 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和其他支出。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指省清算中心与人民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 金往

3、来发生的利息支出;2.手续费支出,指省清算中心办理资金清算及营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3.营业费用,指省清算中心在办理资金清算及营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修理费、取 暖及降温费、专项奖金、上交管理费、住房公积金等,其核算范围按照农村信用 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4.营业税金及附加,指省清算中心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按适当税率或费率交 纳的各种税收或附加费;5.其他营业支出,指省清算中

4、心在办理资金清算及营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 于上述支出的其他成本支出;6.其他支出,指省清算中心发生的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第六条 省清算中心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按照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组织收入和支 出。第七条 省清算中心费用报销凭证应有经办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审批人 签字或盖章。报销凭证必须合规合法、真实有效;手续不完整、要素不齐全的费用 支出,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列支。第八条 审批权限及操作规程(一)个人工资性开支,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核定,省清算中心依据人力资源 处的核定通知列支;(二)财务制度规定具体提取比例的开支

5、项目,由省清算中心财会人员按照财 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提取;(三)日常费用开支1.3,000元及以下,由省清算中心会计主管审核,省清算中心总经理审批;2.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财务开支项日,由省清算中心总经理审核,报经省 联社分管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由主任审批;3.其他支出执行如下规定:(1)职工福利费: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标准据 实列支;(2)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3)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l.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支出;(4)劳动保险费: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标准列支;(5)失业保险费: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标准列支;(6)取暖及降温费:

6、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标准列支;(7)住房公积金: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标准列支;(8)差旅费:按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9)业务宣传费: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据实列支;(10)招待费: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据实列支;(11)广告费: 控制在营业收入的3%以内,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据实列 支。第九条 营业税金、所得税以及附加由省清算中心按适当税率或费率计算应纳税额,由省联社财务会计处统一申报交纳。第十条 省清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按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核算和管理,每年清查不少于一 次。第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按农村信用合作会计基本制度规定,按月、按季、 按年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并按照规定报送。第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的财务收支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第十四条 原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发88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现行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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