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财务费用审批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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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财务费用审批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本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县联社机关财务费用审批:各项财务费用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按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含)以下的;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00元(含)以下的;5000元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由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二条、 信用社各项财务费用审批:信用社1000元(含)以内各项费用由信用社主任审批;1000元至2000元以内的各项费用由财电部经理审批;2000元至8000元以内的各项费用由联社分管主任审批;8000元以上的各项费用由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三条、 关于限额费用:联社根据管理的需要每年可对有关费用科目使用下达限额,各信用社必须在限额内使用,凡确因业务需要,限额费用指标不够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单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各社必须先向联社财电部报送预算,经各级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罚则: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超权限、超限额、超范围列支各项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及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xx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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