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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基本政策目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基本规定5第三章 金融资产19第一节 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19第二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6第三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26第四节 贵金属27第五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28第六节 股权投资30第七节 债券投资39第八节 金融资产转移41第四章 非金融资产50第一节 固定资产50第二节 无形资产60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66第四节 抵债资产69第五节 其他资产70第五章 资产减值72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72第二节 非金融资产减值77第六章 负债86第一节 负债的分类86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负债87第三节 其他金融负债87第四节 非金融负债90第七章 衍
2、生金融工具及套期保值90第一节 衍生金融工具91第二节 套期保值94第八章 股东权益102第一节 股本102第二节 资本公积102第三节 其他股东权益104第九章 收入106第十章 费用110第一节 成本110第二节 营业费用111第三节 所得税119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124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129第十三章 企业合并132第一节 企业合并方式132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3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5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141第十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45第十六章 外币折算148第十七章 会计调整152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152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154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
3、正155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57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158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分类158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159第三节 利润表160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160第五节 股东权益变动表165第六节 合并财务报表166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169第八节 附注171第九节 关联方披露186第十节 分部报告190第十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194第十九章 附则20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会计基本政策,是指本行在会计确认、计量
4、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本行境外分支机构、境内外子公司执行所适用的会计制度,但向总行报送的财务报表应按本政策要求进行转换。 第四条 本行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应依据本政策制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行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本行各机构之间因内部交易事项而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支损益金额应在汇总财务报表中进行轧抵后反映。内部交易事项包括:(一
5、)资金往来业务。(二)代收、代付业务。(三)内部收支业务。(四)其他内部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本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八条 本行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采用统账制核算方式。 第九条 本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本行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或有和备忘登记事项采用单式收入或付出记账。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
6、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本行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十二条 本行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7、,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三条 本行会计要素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包括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四条 资产
8、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上述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二)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本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办理中间业务等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如资本开支计划)不形成资产。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是指本行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本行所控制。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本行的潜力。 第十五条 本行资产按不同标准可分为
9、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一)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现金;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本行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二)本行非金融资产是指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
10、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库存物资等。(三)货币性资产,是指本行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贷款以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等。(四)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行的现时义务。符合上述负债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义务,才能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本行。(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现时义务是指本行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11、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十七条 本行负债按性质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一)金融负债,是指下列负债: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本行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本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存款、中央
12、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款项、形成本行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等。(二)本行非金融负债是指金融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应交税金及附加、递延收益、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十八条 股东权益是指本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其来源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本行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本行非日
13、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本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本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费用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本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
14、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而导致本行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利润是指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和条件的项目,以及股东权益项目,应
15、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收入、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以及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简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本行可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
16、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
17、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十八条 本行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成本或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包括发行的普通股,以及发
18、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四)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
19、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实际利率应在取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确定,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本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
20、是指本行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除外:(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
21、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22、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本行按其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一)在活跃市场上,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出价;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要价。 (二)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3、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第三十三条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
24、(一)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二)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三)现金流量折现法。(四)期权定价模型。(五)其他估值技术。 第三十五条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本行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
25、,尽可能不使用与本行特定相关的参数。(二)本行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六条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
26、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
27、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三十八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第三章 金融资产第一节 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 第三十九条 本行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贵金属、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形成本行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和
28、其他金融资产。 第四十条 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行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
29、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四十二条 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以外的金融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本行准备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贷款或持有至到期债券等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可将该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
30、,以更好地反映本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二)本行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
31、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四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本行应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进行重分类。 第四十五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通常指三个月以内)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本行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通常指大于95%)初始投资的非金融资产。本行所持证券投资
32、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及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券、基金等,可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七条 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
33、金融资产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变更分类。 第四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本行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四)其他表明本行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
34、有至到期:(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本行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三)其他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五十条 本行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通常指达到或超过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5% ),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
35、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几乎所有投资(通常指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
36、资予以出售;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五十一条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股东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本行可将该金融资产重
37、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股东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
38、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
39、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按照套期会计规定处理。对按照本政策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行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第二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五十四条 本行现金包括业务现金和经费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本行为了办理业务资金的调拨、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和缴存现金、存款准备金缴存等需要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 第五十五条 现金、存放中央
40、银行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入账。 第五十六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结息日,按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收应收利息。期末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五十七条 确系无法归还的现金长款,经批准后作为利得计入当期收益;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失。第三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 第五十八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本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往来资金清算或赚取利息的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是指本行拆借给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五十九条 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初始计量。
41、 第六十条 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结息日,按照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收应收利息。期末按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六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各类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第四节 贵金属 第六十二条 贵金属是指本行以交易或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第六十三条 贵金属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第六十四条 初始确认时,场内交易(黄金交易所)买入的贵金属,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成本;场外交易买入的贵金属,按实际
42、支付价款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成本。 第六十五条 制作品牌金时支付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费、运费应按各期品牌金销售量分摊计入各期损益。黄金包装物按实际发生额作为库存物资单独核算,不计入贵金属成本。 第六十六条 期末,应对贵金属价值进行重估,重估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按本期销量摊销加工费和运费,结计本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 第六十七条 贵金属应在向客户出售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第五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六十八条 本行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长短期贷款及垫款(含贷款、转贷款、账户透支、信用卡透支、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证垫款等)、贴现(含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信用证项
43、下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等)、买入返售资产(含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等)和应收款项(含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融资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六十九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七十条 贷款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发放时予以初始确认,按实际发放金额入账。结息日,按贷款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七十一条 初始确认贴现时,按照票面或合同金额入账,票面或合同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并作为备抵项目与贴现轧抵反映。 第七十二条 初始确认买入返售资产时,按实际
44、支付的款项入账,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期末,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买入返售资产的利息收入。 第七十三条 应收利息在合同约定结息日,按照票面金额或本金的账面余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应收股利在股利宣告日按照企业宣告发放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七十四条 应收融资租赁款项按照融资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认入账,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收入。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最低租赁付
45、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七十五条 其他应收款等按实际发生时的金额入账。 第七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
46、项时,按照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使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已冲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损失准备予以转回,按已收回金额转销减值准备支出。第六节 股权投资 第七十八条 股权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股权投资。(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股权投资,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股票投资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三)可供出售股权投资,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股权投资,以及除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 第七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行通过控股合并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所形成的股权投资。(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除企业合并外以其他方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