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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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

3、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按照国

4、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由于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继续依照财政部财债字200048号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银行卡透支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继续依照财政部财企2000158号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助学贷款坏账准备,并停止执

5、行坏账核销政策。第五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农村信用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四)金融企业未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上述(四)(五)项债权或股权,由于农村信用社改制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作为呆账核销的,必须专案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6、)、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对由农村信用社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农村信用社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经过具备资格的专业中介机构评定的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

7、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专业中介机构对金融企业资产风险大小的评定应该结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一并进行,并单独反映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金融企业提取呆怅准备比率确定后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金融企业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

8、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一一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收回巳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第四章呆账的核销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必须按照国有资本分级管理的要求,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

9、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统一制定的呆账核销申报表(格式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二)申报公司(行、社)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其他相关材料:1、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2、符合

10、第三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3、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4、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6、符合第三条第(六)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7、符合第三条第(七)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1至6目的相关证明;8、符合第三条第(八)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7目的相关证明;9、符合第三条第(九)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11、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10、符合第三条第(十)项的,提交地方政府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及时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属于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由总公司(行、社)审核后,统一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或由主管财政部门转报地方政府审批;对于非国有控股并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由总公司(行、社)审批核销,并在审批核销后十五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

12、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公司(行、社)接到下级公司(行、社)的申报表,应当组织财务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及时上报总公司(行、社)审批或由总公司(行、社)统一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账准备处理。对上述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第五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

13、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村信用社总公司(行、社)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和检查。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呆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

14、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主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

15、业秘密。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总公司(行、社)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损失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第二十三条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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