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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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1.?倒签提单案2.?分批装运案3.?共同海损案4.?延期装船致银行拒付案5.?集装箱污染致货损案6.?保险赔偿案7.?船舶延迟交货索赔案8.?FCA术语下航空货物索赔案9.?样品成交索赔案10.?商品检验纠纷案11.?信用证条款不明案12.?海运保险险别纠纷案13.?分批装运条款不符案14.?卸货港选择权纠纷案15.?船舶海难致损案16.?马航飞机因货物腐蚀报废?中方赔偿6500余万美元17.?船方隐瞒真相企图骗保18.?倒签提单欺诈,其诉因是违约还是侵权19.?买方串通契约承运人,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20.?集装箱货物丢失案21.?卖方串通承运人签发虚假清洁提单欺诈22.

2、?提单收货提示人无正本提单骗货23.?集装箱灭失责任之确定24.?集装箱装载羽绒滑雪衫货损25.?HOUSEB/L,SEAB/L当事人赔偿责任确定26.?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27.?商品质量分析28.?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之确定29.?仓储经营人越权放货30.?谁是该案运费的支付人31.?空运快件货物丢失,货运代理赔偿损失32.?变更运费未达成一致,委托人仅付货运代理原定金额33.?赚取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被认定为运输合同当事人34.?A公司为外企提供国内第三方物流服务35.?第三方国际物流36.?货物配装载甲板损失赔偿37.?违反运输时间之指示赔偿责任确定倒签提单案案情介绍我国某出口公

3、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案情评述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

4、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分批装运案案情介绍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

5、货物。案情评述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共同海损案案情介绍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

6、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

7、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延期装船致银行拒付案案情介绍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

8、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

9、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集装箱污染致货损案案情介绍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 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栉廴尽胛剩?(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保险赔偿案案情介绍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船舶延迟交货索赔案案情介绍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

11、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

12、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FCA术语下航空货物索赔案案情介绍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

13、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样品成交索赔案案情介绍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问题: 我

14、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商品检验纠纷案案情介绍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

15、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信用证条款不明案案情介绍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问题: 这是为什么?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税;原来我方出口800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买方要求改为C K D。目的是要逃

16、避高额进口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海运保险险别纠纷案案情介绍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分批装运条款不符案案情介绍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

17、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卸货港选择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

18、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船舶海难致损案案情介绍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19、。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问题: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马航飞机因货物腐蚀报废 中方赔偿6500余万美元案情介绍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在航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空运一批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导致整架飞机腐蚀报废。为此,承运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及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诉至北京市高院,成为索赔金额迄今北京最高的民事诉

20、讼案件。200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院判大连化建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 模拟事发现场图。在航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化建)空运一批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导致整架飞机腐蚀报废。为此,承运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及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诉至北京市高院,成为历时5年、索赔金额迄今为止北京市最高的民事诉讼案件。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判决大连化建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同时驳回马航的其他诉求。 化学物泄漏毁飞机2000年2月,大连化建要空运80桶 “8羟基喹啉”的化工产品从北京运至印度马德拉斯,并表示,该化工产品为

21、固体粉末。当年3月15日,马航公司MH085号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当晚,飞机抵达吉隆坡机场。装卸工人进入飞机货舱准备卸货时,发现货物为液体,且已发生大量泄漏。其中5名装卸工因为吸入有害气体,突发晕厥,后经抢救脱离危险。“我们去取证时,当时在场的人都说闻到了刺鼻的气味。幸亏空乘人员及时疏散乘客,否则后果难以想象。”马航的代理人刘律师说,整架飞机全毁了,只有两个发动机勉强是好的。记者在证据照片中看到,当时飞机弥漫着白色气体,消防员头戴防毒面具抢险。据了解,该架飞机在吉隆坡停留两天,乘客和其他货物改航班。瞒报货物危险性事后,马航致函大连化建询问托运货物情况。大连化建回复表示,托运的不是“8羟基喹啉

22、”,而是80桶草酰氯,并说明草酰氯是无色发烟液体,属酸性腐蚀物品,具有刺鼻气味,并对人体具有侵害力。“草酰氯是种强腐蚀剂,比硫酸的腐蚀性还强,太可怕了。”刘律师说,之前大连化建说空运的是无危险物品的固体粉末“8羟基喹啉”。如果他们说了是草酰氯这样的液体危险物品,马航会加固运送的,当然随之而来的空运费也会比较高。发生毁机事件后,大连化建致函马航,希望通过海运收回这批草酰氯,但遭到拒绝。之后,马来西亚民航局下令销毁这批“有害物质”草酰氯。2001年2月28日,法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出具了该飞机修理方案及修理成本估算报告,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飞机,也得不到飞行安

23、全保障,因此认定飞机已无修理价值。马航公司根据上述报告结论和飞机原始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宣告飞机全损。飞机报废后,曼班通用等保险公司向马航支付了理赔金。次年3月13日,马航公司和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诉至北京市高院,要求对方赔偿6500余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他们认为,大连化建瞒报空运物品的危险性是造成飞机损毁的主要原因。其中物流公司等中间环节机构没有尽到检查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马航还单独索赔1万余美元因飞机全损所带来劳务损失。宣判结果马航不满意昨天上午,双方律师出庭。这场历时5年、索赔金额迄今为止最高的民事诉讼终于有了宣判结果。主审法官刘兰芳宣读了判决书。北京市

24、高院认定大连化建为此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大连化建赔偿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6000余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马航要求大连化建连带赔偿1万余美元的诉讼请求,因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马航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应由马航公司自行承担。宣判后,主审法官刘兰芳表示,该案件涉及多家境外公司,大部分证据需到境外取,因此耗时巨大,仅取证质证就进行了3年。“开庭举证进行了整整3天,证人16个,大多数是专家学者,高院仅支付同声传译费用就高达4万多元。其实大连化建要空运的这80桶草酰氯,不过价值几十万元人民币。”大连化建代理人徐律师表示,目前需同大连化建协商再决定是

25、否上诉。原告代理人刘律师也表示,是否上诉需同原告协商,还称虽然原告胜诉,但马航要求的赔偿并未实现。船方隐瞒真相企图骗保案情介绍 1989年11月,某船公司所属“伯那克”轮运送一批亚麻到中国上海。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陈旧,积载不当,加之气候恶劣,所运亚麻发热自燃,引起大火。该轮抵达上海港后,船方将剩余的亚麻卸下。 “伯那克”轮发生火灾,船舶受到严重损坏,已经处于不适航状态下,然而船公司于1990年1月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该船时,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声称船舶刚刚进行大修,船舶适航,舱位适货,办理了船舶综合险的投保手续 1990年3月,该轮按原订合同运送一批服装前往加拿大。1990年5月,因一

26、名船员将烟头扔在舱内,引起火灾,且火势凶猛,无法控制。船长于5月7日向保险公司宣告火灾情况,5月8日船长又宣布共同海损,5月11日船长作出弃船决定,命令船上所有人员登上救生船,5月12日被另一艘海轮救助。5月13日该船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了货方的保险金之后,取得代位追偿权,以船公司在投保时隐瞒投保船舶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不适航为由,向船公司追偿未果,遂于1990年6月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船公司辩称:火灾属于海牙规则的免责范围,由此引起货物损害,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船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赔偿因意外事故火灾而导致和弃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7、,经审理,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船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伯那克”轮船舶保险合同时,隐瞒该轮的有关影响确定保险费率的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保险方有权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海牙规则规定火灾引起的货损,船方可以免责。虽然也规定了承运人过失而引起的火灾除外,但承运人所雇的船员的过失不能认为是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因而船方对货方因该起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不负责任。据此,海事法院对本诉和反诉请求;驳回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倒签提单欺诈,其诉因是违约还是侵权案情介绍1997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X万美元,交货期为6月10

28、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附有仲裁条款。 A公司如期开立了信用证并得到对方确认,并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装船完毕,开航驶往中国目的港,并注明了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A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副本),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A公司以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拒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B公司不服,双方协调无效,B公司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承运该票货物的轮船通常航行于本案的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该船曾于6月5日进入我国目的港,10日出港。船方不可能于6月7日在装运港装船并签发提单,不仅装船电报通知上的时间有误,而且随船

29、提单上的装船日期(6月11日)也不真实。可见,本案的关键是卖方与船方勾结倒签提单,欺诈买方。因此A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由此引发的一切货款与仲裁费用都应该由欺诈方承担。买方串通契约承运人,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案情介绍1996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购买2000吨钢材,共计X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中国南方某港,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日为装船后第21天。B公司如期开立了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规定:指定提交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提单作为议付单据;要求提交出口地口岸商检证书正本,由B

30、公司有关业务主管手签,签名必须与该业务主管在银行的留底一致。A公司确认了这份信用证。6月,A公司备妥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接到B公司的通知,声称B公司已经委托C公司安排运输。A公司遂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将货物交与C公司,获得C公司签发的提单,该提单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日后的第2l天向议付行交单。银行以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不符点出在B公司该业务主管的签字上,商检证书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A公司立刻与B公司联系,但是B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负责该笔业务的主管也早已不知去向。此时C公司也没了踪迹,而货物早就被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

31、 A公司只落得货财两空的下场。集装箱货物丢失案案情介绍1994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将一票集装箱货物自我国北方某港先运至香港,换船后再续运到欧洲某港。 A公司接受了货物,并签发了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A公司与香港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第一程从启运港至香港的海上运输合同,B公司签发了以A公司为托运人,A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为收货人,B公司为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注明运输方式为CY-CY(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1994年10月31日,B公司的载货船舶到达香港,委托香港某公司所属的驳船,将所载集装箱运往集装箱堆场卸载。 1994年10月31日21时

32、30分,驳船载上该轮最后一批载货集装箱运往集装箱堆场,其中包括托运入托运的14个载货集装箱。但在11月1日早晨约0时5分准备在集装箱堆场码头卸载时,驳船船主发现,该驳船不在码头泊位,去向不明,驳船上所载包括托运人的14个载货集装箱在内的货物全部失踪。A公司根据与B公司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要求B公司赔偿集装箱箱体价值损失,并承担A公司作为全程运输的承运人。根据全程提单,对14个载货集装箱丢失而应对欧洲收货人承担的箱内货物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此纠纷提交仲裁解决。B公司对赔偿损失并没有异议。但争议的焦点之一集中在丢失的集装箱箱体赔偿限额应按每件算,还是应按毛重计算。卖方串通承运人签发虚假清

33、洁提单欺诈案情介绍1991年7?拢撤闹方隹诠?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香港某纺织原料进出口公司向希腊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原棉3 93065公吨,计17 869包,货价总计6 689152美元。货物装船后,承运人(以下简称C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载货船“阿加西”轮由希腊萨洛尼卡港起航,于1991年7月26日晚抵上海港。卸货过程中发现部分原棉严重水湿、霉烂,于是停卸,收货人向船方建议申请商检。27日,上海进出口商检局派员登轮查勘,发现各舱货堆外部及内部各不同部位有相当数量的棉包严重水浸、霉烂、破损、脏污。在各货舱的舱壁、舱底处仅有少量塑料薄膜衬隔铺垫,致使部分棉包散捆,沾染锈迹或油迹。船舱内均

34、未发现漏水痕迹。船东保赔协会也派鉴定人查勘了货损情况,最后查明:916包原棉水湿、霉烂,估损25;5158包原棉脏污,估损3;62包原棉表面锈迹,估损3;3包原棉部分油迹,估损10;总损失率为30。残损鉴定认定:造成货损的原因为(1)水湿、霉烂、破损、脏污,系在装载前遭水湿及保管、堆放不当所致,属发货人责任;(2)锈迹,系货舱舱壁、舱底之隔衬、铺垫不足所致,油迹系船舱油污所致,均属承运人责任。 A公司立即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船。A公司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船,要求C公司提供担保,船东保赔协会提供了138万美元担保后,海事法院解扣。 A公司遂向C公司索赔。海事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本案中C

35、公司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清洁提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签发了清洁提单的C公司应该对货物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提单收货提示人无正本提单骗货案情介绍1987年7月24口,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2 000立方米印度尼西亚产旋转切割柳桉木胶合板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香港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价格条件CFR中国黄埔港。船东于1987年8月3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凭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指示,通知人也为C公司。由于A公司和C公司无购销合同关系,于是通过工程

36、公司对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同年10月16日,A公司通过信用证向B公司支付货款,取得了全套背书的正本提单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证。该批货物于8月12日运抵广州黄埔港,卸人港务公司仓库。某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接受委托作为载货轮的船务代理人。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办该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1987年8月24日,货代公司利用C公司的进口货物许可证,C公司自己制作的海运进口货物通知单报关,办理了海关放行手续。C公司支付了全部关税和报关手续代理费。同年8月26日,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持益有贷代公司“进口科单证专用章”、“作提货单用”章和海关放行章的海运进口货物

37、通知单及C公司要求将该批货物交付D公司的提货函,向港务公司办理了提货手续。D公司将该批货物全部提走,井销售完毕。A公司仍持有全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但无法提取货物,遂于9月6日将货代公司、C公司、港务公司告上当地海事法院。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批胶合板的货款损失及其利息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货代公司辩称:本案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A公司和货代公司都不是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贷代公司只是收货人C公司的报关代理人,没有接受委托交付和提取货物。A公司既不是本案提单的托运人,也不是C公司指定的收货人,A公司不是本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对货代公简没有起诉权,其申请追加货代公

38、司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船代公司辩称:船代公司只是承运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对A公司提单项下的货物予以放行,与A公司无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A公司依据买卖关系只能起诉D公司,依据提单只能起诉承运人,因此把船代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C公司辩称:A公司既不是本案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也不是C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或者提单上的通知人,其不能证明是本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其不具有起诉权,不是本案合适的原告。即使A公司有起诉权,也只能起诉非法提走货物的D公司。C公司在本案纠纷中没有过错,与货物被非法提走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港务公司辩称:货代公

39、司是法定代理进出口物资收货入的代理人。因正本提单未到,由货代公司出具“保函提单”,并经海关放行后来港办理提货手续,是由来已久的习惯作法。本案港务公司按照货代公司出具的“保函提单”上的货名、标志、数量、收货人,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货物交付责任。因此港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地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0条及有关国际航运惯例,作出判决: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货款损失及其自1987年8月26日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中国银行同期美元的活期存款利息,港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A公司A公司对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的诉讼请求。集装箱灭失责任之确定案情介绍1984年11月8日。

40、C市塑料厂(简称收货方)通过J省进口公司(简称订货公司)从奥地利进口拉丝机设备一套,分装四只集装箱,箱号为:6077639,2330820,4013642,4010772。上述集装箱由S远洋运输公司(简称船公司)所属“商城”轮于1985年8月6日运抵S港Z集装箱装卸公司码头(简称港区)卸货,该轮的舱单及提单均载明集装箱系SOC箱。收货方通过订货公司委托S外贸运输公司(简称货代)办理进口申报和提货手续。同年9月18、19日,货代前往港区堆场提货,但未将集装箱随货提走,而在堆场拆箱,拉丝机组主件处于裸装状态,通过公路运输,由收货方押车运至C市,四只空箱连同箱中附有的过滤网等配件均遗留在港区。运输途

41、中,因部分设备遭雨淋,个别部件损坏生锈。1985年9月23、24日,港区为四只箱子分别加上前缀,即“SC6077639,SCU2330820,COSU4013642,UFCU4010772”,并在所属船公司的“沱汤”、“枝江口”两轮制作的集装箱单上载明。S海关对此审查后全部放行,同年9月30日,四只箱子被运往国外。收货方因部分进口设备损坏,部分缺件,遂与奥地利客商驻京办事处交涉,得知拉丝机包装用集装箱为货主所有,就派人到货代处查询。1985年10月18日,收货方去港区提领空箱未果,查无下落。收货方与货代协议不成。诉诸S海事法院。原告(收货方)诉称:货代因工作疏忽而失责,未注意到四只集装箱系货主

42、箱而在S港错误拆箱,造成应为收货方所有的四只集装箱空箱(含一只有附件的空箱)的灭失;由于无过滤网等机件设备配套而使奥方技术人员依据买卖合同对拉丝机组的调试无法正常进行,直到收货方多方设法借到同类设备改装后才得以进行,不仅延迟了调试工作30天,并蒙受额外经济损失计有贷款利息9600美元,奥方人员住宿费4090元外汇人民币及伙食、待时工资费用人民币125052元。要求判令责任方追回上述空箱或赔偿四只空箱的价值人民币41716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告一(货代)辩称:拆箱提货后将空箱留于港区,这是货代工作失慎。但是,没有提走并不一定造成箱子的灭失。货代将拉丝机机组主件运至收货方后,四只

43、空箱连同箱子附有的过滤网等配件仍遗留在港区。在港区掌管控制之下,未去提箱只能导致堆存费的增加或箱体本身耗损,但不直接导致“灭失”。灭失的责任应由船代(S远洋运输公司的代理人)与港区承担,因为四只箱子是由港区加前缀,被船代(S远洋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安排而“灭失”的。被告二(船代)辩称:“商城”轮上述航次的进口舱单及提单上均明确,四只箱子系货主箱。按业务惯例,船代在接到单证资料后,将上述舱单分发给港区、海关、理货等单位,包括货代。货代理应按提单或舱单内容所列,将货物及箱子全部提走,但货代未能做到。由于货代本身的过失,致使四只箱子下落不明,责任应由货代负责。被告三(港区)辩称:港区按照业务规定,根据

44、货主提单准予提货。本案所涉及的四只空箱在港区拆箱提货,空箱装船出口,手续完备,去向明确。在其管理期间,未造成上述空箱灭失,故不承担任何责任。1解释“Shippers Own Container”(简称“SOC”)的含义?2被告一的辩词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为什么?3被告二的辩词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为什么?4被告三的辩词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为什么?集装箱装载羽绒滑雪衫货损案情介绍1988年6月,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S畜产分公司(简称S畜产)委托S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S外运)办理333只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出口手续。S外运将货装上S远洋运输公司(简称S远洋)所属“汉江河”轮,并向S畜产签发了S外运的清

45、洁联运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分装3只集装箱。6月29日,该轮抵达目的港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7月6日,日方收货人Phenix Co.Ltd在港口开箱,日本快船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FELU9301197集装箱下的11只纸箱中,5箱严重湿损,6箱轻微湿损。7月7日,3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Phenix CO.Ltd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该协会于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1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日元,湿损系FWLU9301197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S远洋派人共同勘察,被S

46、远洋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Phenix CO.Ltd依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AIU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S外运联系,S外运未提出赔偿处理意见。1989年9月25日,AIU保险公司以货运代理人S外运和实际承运人S远洋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AIU诉称:作为承运人的S外运,S远洋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S外运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868338日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S外运辩称:S畜产的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S远洋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根据S外运与S远洋1982年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S远洋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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