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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储银行市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职责分工1第三章 呆账的认定6第四章 呆账核销材料1第五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1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18第七章 罚则20第八章 附则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贷款和信用卡透支等债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
2、行内部对呆账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计划控制、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账销案存”的总体管理原则。计划控制,指各级机构在总行核定的额度内申请呆账核销。分级管理,指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管理和认定。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一级分行申报后,由总行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和批复。属地核销,指由申报机构按照总行批复对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及时处置,指各级机构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3、及时核销总行已批复的呆账,对收回的债权要及时入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账销案存,指各级机构要对核销的呆账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相关人员要继续尽职追索。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呆账核销工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董事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总行呆账核销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审批和调整全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第七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成立呆账核销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计划财务副行长任副组长(若计划财务由行长分管,则可根据情况指定其他副行长),成员由财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纪
4、检监察部门、会计结算部门、信贷部门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核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第八条 总行呆账核销主要工作:(一)负责制定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负责确定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流程;(三)负责审批一级分行上报的呆账核销事项;(四)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一级分行呆账核销工作;(五)负责将本行呆账核销办法及呆账核销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各级分行呆账核销主要工作:(一)一级分行1.负责分析和评估呆账的形成原因,科学合理地制定辖内呆账核销计划;2.负责根据认定标准认定呆账,及时报总行审批;3.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拟核销呆账相关证明材料;4.根据
5、总行批复,指导下级行进行呆账核销处理工作;5.负责跟踪检查已核销呆账的后续管理情况,积极开展资产保全工作;6.负责分析呆账核销造成的资金损失,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7.负责将本行呆账核销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二)二级分行1.负责根据呆账核销认定条件认定呆账,将符合条件的呆账上报一级分行;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呆账核销材料;3.根据总行批复,进行具体的呆账核销处理工作;4.对已核销呆账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管理,并积极开展资产保全工作;5.负责分析和评估呆账造成的资金损失,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三)一级支行负责配合收集、整理、汇总呆账核销材料,并积极开展资产保全工作。第十条 相关
6、部门呆账核销职责分工:(一)财务部门1.牵头组织本行呆账核销工作,会同资产保全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拟定本行呆账核销计划;2.根据资产保全部门提供的核销材料,核实呆账申报核销金额是否正确;3.根据审核通过的呆账核销明细,对下级行申报的拟核销呆账进行批复;4.根据呆账核销批复,负责核销呆账和已核销呆账收回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工作;5.根据呆账核销批复,负责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对已核销呆账进行审计,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呆账损失专项备案;6.根据呆账核销批复,负责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7.负责呆账核销资金损失的
7、分析工作,提出改进建议;8.负责所辖机构呆账核销的考核工作;9.负责已核销呆账的档案管理工作。(二)资产保全部门1.负责提出呆账核销申请,出具呆账核销报告;2.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对移交资产保全部门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负责全面审核呆账核销材料,并汇总信贷部门意见后提出呆账核销审核意见;4.负责组织和实施已核销相关呆账的后续跟踪清收工作;5.对需进行审查的待核销呆账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查;6.配合做好呆账核销计划的编制工作。(三)信贷部门1.负责对待核销贷款档案进行重点性审核,并向资产保全部门反馈审核意见;2.负责组织对需实地回访的待核销呆账进行实地回访; 3.配合资产保全
8、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4.配合做好呆账核销计划的编制工作。(四)信用卡中心1.负责对待核销信用卡呆账档案进行重点性审核,并向资产保全部门反馈审核意见;2.配合资产保全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呆账核销证明材料;3.配合做好呆账核销计划的编制工作。(五)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无法取得外部法律意见的情况出具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六)审计部门1.负责对呆账核销工作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呆账核销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2.负责对需进行审查的待核销呆账,会同资产保全部门进行审查;3.在人员配备到位的情况下,配合信贷部门对需进行实地回访的呆账进行实地回访。(七)人力资源部1.负责根
9、据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的责任认定办法,下发责任认定决议,并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追究;2.建立呆账发生和违规核销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八)监察部门1.加强对呆账管理和核销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下级行领导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责任认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九)会计结算部门根据核销批复文件,负责核销呆账和已核销呆账收回的会计处理。(十)所有部门对呆账核销信息负有保密职责。第三章 呆账的认定第十一条 在本行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
10、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
11、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
12、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索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
13、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二)单笔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追索期限以借款人最后一次足额还款次月且我行开始追索为起点开始计算(下同)。(十三)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
14、经追索2年以上(涉农个人贷款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第十二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
15、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八)涉嫌信用卡诈骗(
16、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十)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第十三条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按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债权。(四)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未完成责任认定的不良债权。(
17、六)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开展专业化清收的不良债权。(七)未履行完呆账核销审批程序的债权。(八)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第四章 呆账核销材料第十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申报核销呆账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现状;对贷款自受理至发放的全流程管理的描述;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该笔贷款的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和本级机构负责人情况;本级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二)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第十一条第
18、(一)项的,必须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及撤销的决定文件,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2.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必须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3.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必须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4.符合第十一条第(四)项的,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5.符合第十一条第(五)项的,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财产清偿证明;6.符合第十一条第(六)项的,必须提供法院裁定证明、财产清偿证明;7.符合第十一条第(七)项的
19、,必须提供法院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8.符合第十一条第(八)项的,必须提供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借款人还款凭证;9.符合第十一条第(九)项的,必须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必须提供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4);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必须提供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符合第十一条第(十)项的,必须提供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11.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必须提供
20、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12.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必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13.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的,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14.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必须提供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15.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的,必须提供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16.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的,必须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17.符合第十二条第(五)项的,必须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18.符合第十二条第(六)项的,必须提供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
21、、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19.符合第十二条第(七)项的,必须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必须提供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必须提供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符合第十二条第(八)项的,必须提供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21.符合第十二条第(九、十)项的,必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三)其他材料1.本行核销呆账,应提供呆账追索过程相关证据;2.若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工商行政管
22、理等部门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呆账核销报告、法律意见书,对达到规定追索期限的呆账进行核销。呆账核销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呆账核销发起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由法律合规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3.内部审计部门与资产保全部门联合出具的审查意见;4.相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持卡人)信用报告。第十五条 借款人(持卡人)在本行有多笔贷款的,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借款人
23、(持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以上材料进行核销。第五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遵循认定条件,认真履行追索职责,逐户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申报和审核,总行集中审批。第十七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一)申报阶段呆账申报机构按照第二章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要求,准备拟核销呆账认定材料(除部分材料需上报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提供贷款经办行核实无误后盖章认可的复印件即可),资产保全部门填写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二)二级分行初审阶段二级分行按照第二章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呆账发生机构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逐笔审查、核实
24、,填制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申报汇总明细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一级分行逐户审核。(二)一级分行初审阶段一级分行按照第二章明确的职责分工,对二级分行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呆账形成的原因,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意见。对单次需核销呆账超过100万元的二级分行,由一级分行审计部门会同资产保全部门进行审查,填制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申报汇总明细表(见附件2)。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经一级分行审核符合核销条件后,连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总行核批。(三)总行初审阶段总行各部门按照第二章明确的职责分工,对一级分行上报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对单次需核销呆账超
25、过200万元的二级分行,由总行审计部门牵头组织,会同资产保全部门抽取部分二级分行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填制邮政储蓄银行拟核销呆账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提请呆账核销领导小组审议。(四)总行终审批复阶段总行呆账核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拟文批复一级分行。(五)账务处理阶段申报机构按照总行的批复文件,在文件下发当月进行账务处理,处理完毕后,应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对已核销呆账进行审计,出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鉴定报告,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专项备案。(六)核销情况报送阶段在呆账核销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20日内由总行及一级分行财务部门分别向财政部及财政
26、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第十八条 核销材料各部门审核重点:(一)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呆账申报核销金额是否正确,是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二)资产保全部门1.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材料是否齐全,呆账核销报告及其他材料是否与申报行提供的证据相吻合;2.负责审核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呆账形成原因是否分析到位,其他管理是否跟进到位;3.负责审核呆账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后,对借款人、保证人是否追偿到位,借款人及保证人是否确无偿债能力;4.负责审核我行是否丧失诉权;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判决书,借款人及保证人没有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我行是否丧失了再
27、次申请执行权。(三)信贷部门负责对待核销呆账档案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合理性、一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提出意见,并重点关注贷款的管理是否到位,以及目前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四)信用卡中心负责对待核销信用卡呆账档案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合理性、一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提出意见,并重点关注信用卡发卡前后的管理是否到位,以及目前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五)审计部负责审计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以及核销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应于每年5月、9月前集中报送本行核销申请材料,总行集中审核批复。第二十条 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应
28、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不落实呆账责任人而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各级机构要对核销的呆账资产逐项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登记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台账(见附件5),由资产保全部门继续尽职追索。对追索收回的资金,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定期组织核对,并将收回情况于每年年末向总行报告。第二十二条 本行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前必须采取尽可能的清收措施,不能清收的贷款要按规
29、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总行根据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相关账务处理核销呆账时,首先应确认待核销的呆账已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若未提足应先进行补计提,然后将待核销呆账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予以冲减。已核销的呆账本金和欠息应在表外登记和核算。经过追索收回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收回金额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收回的,应首先按照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已核销的资产及
30、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收回现金金额或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本金的,应确认为贷款利息收入。同时应对相应表外会计科目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呆账核销运作。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上报总行的呆账核销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总行予以退回,通报全行,责成该行重新组织审查,严肃处分相关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不认真落实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造成严重失密和损失的,责成该行严肃处分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落实账销案存管理制度,核销呆账后放弃对可能收回资产的后续追索清收,导致严重损失的,责成该行追究资产保全部门责任。第三十条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和所属分支机构。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总行印发的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0978号)同时废止。附件:1.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核表 2.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申报汇总明细表 3.邮政储蓄银行拟核销呆账汇总表 4.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5.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