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补贴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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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006939991/2011-00225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名称: 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财外2011128号 主 题 词: 印发 进口 资金 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企业:为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贸易平衡,提升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省财政设立了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研究制定了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贸易平衡,提升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2012-2014年,省财政设立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在省内注册(不含深圳,下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进口产品和技术。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

3、)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二)引导带动。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促进进口发展。(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和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四)科学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负责管理、审核。省外经贸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业务管理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审核拨

4、付、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对我省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予以贴息;(二)对企业进口贷款予以贴息;(三)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六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采用进口贴息、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第七条进口贴息的方式和标准(一)对企业进口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予以贴息。对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可予以适当贴息。(二)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

5、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三)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四)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第八条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和标准(一)对企业通过贷款进口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予以贴息支持。(二)以支付的利息作为贴息的本金。(三)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四)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第九条费用补助的支持方式和标准(一)对企业投保短期进口信用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二

6、)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建设以及受政府委托开展的进口采购、宣传推介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第十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评审、论证、咨询等公共服务支出,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以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外经贸厅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对具体支持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第十一条申报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

7、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支付利息,并实际完成进口;申请费用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当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协议),支付费用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属地管理企业或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资料,省属其他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资料。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

8、委托专门机构对各地(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十七条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必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外经贸厅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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