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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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资格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以及从事机动车检验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检验人员”是指机动车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微机操作员、废气检测员、设备维护员、网络维护员等。第四条 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

2、以下简称“协会”)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及上岗证发放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证书规定范围内的检验工作。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未获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第六条 机动车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机动车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注明聘用期限等相关条款。第二章 检验人员基本条件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基本条件:(一)应具有高度的工作

3、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业务;(二)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类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也可由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人员担任;(三)熟悉机动车的理论和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四)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经历。第九条 检验人员基本条件:(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二)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三)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四)了解机动车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五)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微机操作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4、;(六)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七)外观检验员和底盘检验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设备维护员基本条件(一)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等基本知识;(二)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第十一条 网络维护员基本条件(一)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二)了解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和相关标准;(三)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 检验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培训(含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培训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及职

5、称(若有)证书复印件;(三)驾驶证复印件(引车员需提交);(四)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4张;(五)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劳动合同复印件;(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人员报考项目岗位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参加“授权签字人”项目考核的,需同时报考“外检员”、“底盘检验员”、“ 废气检测员”三个项目。第十四条 培训及考核(一)培训方式:基础知识培训、岗位专业培训、现场模拟操作培训等。(二)考核方式: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岗位知识考核。(三)考核结果: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岗位知识考核全部合格后,按照专业岗位项目核发上岗证书,并限定检测范围。考核不合格者可递交补考申请,经安排补考

6、合格后,方可核发上岗证书。第四章 上岗证书管理第十五条 上岗证书包含检测机构名称、持证人员基本信息、检测项目、限定范围、有效日期等内容,加盖“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检验人员上岗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上岗证书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于上岗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协会提出培训换证申请,经专业性培训与考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七条 上岗证书实行年检制,每年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机动车检验机构统一送协会年检,证书加盖年检章后方能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的上岗证书,将予以注销。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所在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备案,办

7、理注销手续,交回上岗证书。第十九条 因违纪违规检测等原因被开除的检验人员,所在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备案,出具开除证明,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上岗证书,协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培训考核申请。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变更检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应持相应的离职证明、现机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上岗证原件,前往协会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一条 若上岗证书因丢失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的,检验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在三十日内应向协会申请补办,超期按无证处理。第二十二条 上岗证书应由机动车检验机构统一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伪造、变造、涂改等。第五章 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实行分

8、级制。根据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及工作年限等,将检验人员分为初级检验员、中级检验员和高级检验师三个等级。(一) 初级检验员任职条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掌握相应检测设备的结构、性能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培训并通过初级检验员考核;(二) 中级检验员资质条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检测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各检测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标准,经过培训并通过中级检验员考核的人员。(三) 高级检验师资质条件: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9、、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有六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检测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各检测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标准,熟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熟悉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经过培训并通过高级检验师考核,并由所在单位法人(负责人)进行书面推荐。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一)机动车检测机构中,1条检测线要求至少配备12名检验人员,每增加一条检测线需增配8名检验人员,且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检验人员人数占检验人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二)每个机动车检测机构中,至少应有1名高级检验师。以2条检测线为基准,每增加2条检测线,应

10、增配1名高级检验师。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一般应为高级检验师。(三)每条检测线的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微机操作员、废气检测员中至少应配备1名中级检验员,其他人员可以为初级检验员。(四)新设立机动车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1名高级检验师及2名中级检验员,其余人员可为初级检验员。复评审时其人员应达到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新上岗初级检验员获得上岗证书之日起见习三个月后,方可单独从事检验工作。第二十六条 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分级考核建立分级考核题库,由协会人员随机抽取考题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协会定期组织检验人员的分级培训与考核,机动车检验机构可适时向协会递交检验人员能力评价分级考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求及技术能力评价将作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的基本条件。第六章 检验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三)不得受其他人员或外界干扰影响检测结果;(四)不得随意主观操作改变客观检测结果;(五)不得修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六)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礼品等任何形式的馈赠;(七)其他不规范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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