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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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ritten/Revised by起草/修订人:Date日 期:Dept. Head Approval部门主管审查:Date日 期:Approved by 批 准 人:Date日 期:第一章 目的 建立消防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以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第二章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管理第三章 责任与分工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各单位具体实施第四章 消防防火防爆一般要求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都

2、严禁吸烟。第二条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生产、储罐区。第三条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滚动、拖拉(用专用拖车除外)。第五条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尽可能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严禁敲击。第六条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

3、进入易燃、易爆装置。第七条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第八条 易产生静电的物料管道,法兰之间应做静电跨接,管道检修后,静电跨接同时恢复使用,各车间定期自检,安全部抽检,确保静电跨接良好。第九条 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第十条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第十一条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

4、强气体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第十三条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每月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第十四条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第十七条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时,应严

5、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第十九条 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二十条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第五章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第二十二条 防爆泄压。1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2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

6、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3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按规范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十四条 防止氧含量超标。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第二十五条

7、 防火措施。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第二十六条 防静电放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3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4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5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6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槽车或设备静止25分钟以后进行。7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

8、易燃液体。8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9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10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11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第二十七条 贮运设施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或保温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

9、、温度计。4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第二十八条 物料排放。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进入污水收集池。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污水收集池。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第二十九条 防火防爆等级划分。1 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2 各车间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

10、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消防高设计要求进行布置。2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3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每月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第六章 禁烟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办公生活区内指定地点可以吸烟,其它地方均为禁烟区。第三十二条 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或工作岗位上有烟味都可按吸烟处理。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区域吸烟一次,罚款3000元,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吸烟员工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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