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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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0 总 则1.1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正确适用事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为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归档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各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事故,应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同负责交通安全管

2、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制度执行调查处理。1.3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归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证据和调查资料。1.4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

3、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和办事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2事故分类与分级2.1 事故分类: 所谓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2.1.1 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所需的设备(施)不完善、管理不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以及领导指派到外地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2.1.2 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4、或车辆肇事损坏的事故。2.1.3 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受灾的事故。2.1.4 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爆炸损毁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以及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停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道路毁坏、危及民房、遗留重大危险源等事故。2.2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2.2.1 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

5、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2.2.2 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30人,或者50-100人重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2.2.3 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10人,或者10-50人重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2.2.4一般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5-10人重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1000万元的事故。2.3 在上面一般事故的范围内细分为企业事故级别2.

6、3.1 甲级一般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3人;或者5-10人重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1000万元的事故。2.3.2 乙级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1-4人重伤;或者6人以上轻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的事故。2.3.3 丙级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1-5人轻伤(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10000元的事故。2.3.4 丁级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轻伤以下人员(中毒)若干;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事故。3. 事故报告发生员工伤亡、交通安全、火灾、爆炸、生产安全等事故单位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生产管理

7、人员组织登记、核实、逐级报告。3.1 发生丁级一般事故立即上报分公司安检部;3.2发生丙级、乙级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分公司安检部立即向总公司安检部报告。3.3 发生甲级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总公司安检部应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决定是否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3.4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总经理应根据事故级别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3.5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3.6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易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检部和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3.7

8、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主管领导、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按公司处罚制度处理。4. 事故抢险与救援4.1 发生事故时,公司或所属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4.1.1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总经理应赶赴事故现场。4.1.2 当发生甲级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4.1.3发生乙级一般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4.1.4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事故时

9、,公司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4.2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持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渠道。4.3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5. 事故调查5.1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级别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对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

10、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执行调查回避制度。5.2 丙级一般事故及以下级别事故由分公司、子公司安检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监察(工会代表)部等有关人员参加。5.3 甲级、乙级一般事故由总公司安检部介入调查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安检人员、事故当事人配合调查,生产、技术、监察(工会代表)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处理。5.4 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由总公司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工会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5.5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

11、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5.6 事故调查组职责5.6.1 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5.6.2 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5.6.3 确定事故危险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5.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7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5.7.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5.7.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5.7.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5.7.4事故发生的原因;5.7.5事故的性质;5.

12、7.6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确认和处理建议;5.7.7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5.7.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字);5.7.9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6. 事故处理6.1 事故应及时处理,一般事故结案时间不超过10天,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处理可适当延长时间,待做出伤亡结论或经济损失核定后及时处理。6.2 事故发生,无论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6.3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6.3.1 违反公司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6.3.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6.3.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

13、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6.3.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6.3.5 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6.3.6 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6.3.7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6.3.8 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6.3.9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6.3.10 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3.11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6.3.1

14、2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6.4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重要领导人进行处罚。6.4.1 发生丁级一般事故的,追究班长、机长、项目经理项目安检员的责任;6.4.2 发生丙级一般事故的,追究至分、子公司生产经理和安检部长的责任;6.4.3 发生乙级一般事故的,追究分、子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公司安检部长的责任;6.4.4 发生甲级一般事故的,追究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6.4.5 发生较大事

15、故及以上级别的事故,追究总经理、董事长的责任。6.5.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5.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6.5.2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6.5.3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6.5.4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6.5.5 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6.6 事故处理权限6.6.1发生丙级、丁级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子公司领导指派本公司安检部门处理,报总公司安检部备案。6.6.2 发生甲级、乙级一般事故由总公司安检部处理,处理意见应报总公司安全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16、安检部备案。6.6.3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由总公司安检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6.7 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6.7.1 事故的原因;6.7.2 事故的性质;6.7.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6.7.4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7. 事故汇报7.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2小时内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向所在项目部负责人、分子公司领导及安全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各分子公司安质部第一时间介入事故处理调查,抢拍现场事故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事故分析安全教育用)并第一时间在OA网上发布事故通告;7.1.1发生非伤亡事故;如生产及设备较大事故等当天

17、(24)小时内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分子公司主管领导安质部汇报。 7.2公司在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7.3 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把事故处理决定在公司OA网上公布,公司报纸、安全简报转载刊登下发至各机台。8. 事故统计与存档8.1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总公司安检部。8.2 发生事故应按月度统计上报。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将本公司各种事故汇总上报总公司安检部。8.3 较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8.3.1 事故登记表;8.3.2 事故调查报告;8.3.3 现

18、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证据材料;8.3.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8.3.5人证、物证等相关材料;8.3.6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8.3.7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8.3.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3.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8.3.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8.3.11 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8.3.12 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8.4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甲级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档案在总公司保存,本单位应存档。必要的报政府主管部门存档。9. 附 则9.1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9.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9.3 本办法由总公司安检部负责解释。总公司安检部2011-1-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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