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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公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3、职责:公司总经理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安全事故。4、程序: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1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的; 4.1.2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2、.1.3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2 报告程序:4.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现或发生部门或个人应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食品技术监督局报告,同时向相关食品安全部门报告。 4.2.2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4.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4.2.3.1 初次报告内容中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初次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4.2.3.2 阶段报告是在事故处理阶段,公司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原因,以及对前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等。 4.2.3.3 总结报告是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及时上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等。 4.3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4.4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及时调整资金,保障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