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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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初稿)为推进国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控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一、厂址选择1、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2

2、、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或环境敏感区内,禁止在原址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3、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防护距离内生产企业搬迁的,应制定可行的搬迁方案,并落实搬迁资金。二、清洁生产1、全面推广低汞触媒,有效降低汞的排放。逐步削减高汞触媒生产,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高汞触媒。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低汞触媒。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建、扩建。2、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 清洁生产技术种类以当期执行的国家相关政策、

3、标准为准,积极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三废”减排以及废物综合利用。3、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在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三、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规范化建设技术先进、可靠的环保治理设施。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聚合母液、酸性废水、含汞废水等必须采取相应的后处理及综合利用措施,以降低废水排放量。必须采用聚合母液回收装置及氯乙烯汞回收装置

4、。要求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不得超过35 m3/t;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CODcr)不超过22kg/t;单位产品废水中总汞产生量不超过1.8g/t。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0%。工艺废水需经过末端处理后再进入周边集中(或园区内)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精馏、干燥尾气废气产生量不得超过12500m3/t,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尾气、精馏尾气等,必须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得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精馏尾气中氯乙烯(VCM)回收率不得低于97%。4、固体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

5、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实现安全贮存、转移、处置。企业须制定并向所在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企业应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单位产品电石渣产生量(干基)不得高于1.65t/t。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装置,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电石渣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100%。四、环境风险防控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

6、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联动。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2、企业涉及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及规定。五、附则1、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搬迁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2、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及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应参照本环境准入条件。3、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须在本准入条件发布起1年内达到标准;未达标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达标。4、本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技术指标参照清洁生产标准 氯碱工业(聚氯乙烯)(HJ 476-2009)中电石法聚氯乙烯二级标准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准入条件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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